(六)招牌設施應設置在一層門洞以上,二層窗臺以下位置,凸出墻體不能超過0.3米,高度不超過2米(大型商務樓不得超過2.5米),且在相鄰地段相對整齊。不得在店外設置移動式招牌設施。
(七)禁止直接粘貼墻面,或以張貼紙張、懸掛布幅的形式設置。
(八)在市區主干道及繁華路段設置的招牌設施必須安裝亮化設施,保證夜間亮化。中心城區繁華商業街道夜間亮化設施要求采用霓虹燈、動感燈箱片和光導纖維等材料,力求具有動感。
(九)臨街陽臺和窗戶進行封閉或者安裝防盜網的,不應外挑突出主墻面侵占公共空間,并不得利用窗戶和防盜網設置招牌設施。商業連鎖店、郵政、通信、金融等機構的招牌設施,可以按照其統一風格執行,但應當符合專項規劃和國家技術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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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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