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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單身青年踏上尋愛之旅,可有人卻借著相親的名義,玩起了“兩頭騙”的套路。
近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西咸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婚介服務不當得利糾紛案,用司法裁判敲響警鐘。
2024年3月,眼看兒子李輝的終身大事還沒著落,父親李志斌坐不住了。他找到甲婚介服務所,替兒子張羅起了相親的事。同年5月8日,李輝與該公司簽訂委托協議并支付誠意金2萬元,約定在領證前付清剩余款項。為了給李輝“找個好人家”,甲婚介服務所與外地的乙婚介所合作,安排李輝異地相親。在乙婚介所的介紹下,李輝與陳菲相親成功并簽訂《婚前介紹協議書》。
眼看婚事將成,中介服務人員卻轉頭給雙方報了不同的彩禮數:對男方:女方要32.3萬元彩禮,一分都不能少。對女方:男方只給12.8萬元彩禮,多一分都沒有。5月9日,李志斌父子滿心歡喜將32.3萬元彩禮分批轉給了乙某婚介所的員工與公司老板。隔天二被告僅給陳菲轉賬12.8萬元,余下19.5萬元二被告以“婚介服務費”的名義收取。
婚后,小兩口核對彩禮收支時才發現,近20萬元的差額竟都被截留。原告李志斌、李輝將收取彩禮的乙婚介所的員工與公司老板訴至西咸新區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19.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二被告在收取原告32.3萬元后,僅向女方支付12.8萬元彩禮,剩余款項以婚介服務費名義截留。法院認為,當前部分地區因傳統習俗等因素,仍存在依賴婚介介紹婚戀的情況,向媒人支付合理勞務費用符合公序良俗。但婚介服務不是“暴利生意”,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信息不對稱收取高額、不合理費用。
本案中,二被告介紹婚姻時間短、成本低,但收取的費用價格不透明、金額明顯過高,遠超合理的勞務報酬范疇,服務與收費嚴重不對等。結合案件當事人實際情況、本次婚介經手人員繁多等現實因素,法院酌情認定二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婚介服務費10萬元。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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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編:王璇/編審:王媛/監制:江敏
出品:荊州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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