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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真正的“胸痛中心”,不僅僅是掛在墻上的牌匾,更意味著從技術到流程、從硬件配置到人員意識的全方位無死角覆蓋。
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奔走的急診老劉
39歲的男性患者,因急性心肌梗死接受急診冠狀動脈介入治療(PCI)后,卻在短短3個月內反復發作心臟不適。最終,在再次就醫辦理住院手續途中,患者于醫院住院樓門口突發暈厥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
從首次急性心肌梗死救治,到后續多次返院,再到最終院內猝死,這場悲劇背后,醫方診療過程中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司法鑒定又指出了哪些關鍵過錯?對于臨床同行而言,又有哪些值得反思和警示的地方?
接下來,我們結合診療過程,對本案例中的關鍵環節進行深入分析。
案件回顧
患者,男,39歲,于2023年12月29日因“間斷咽部不適1周,胸悶7小時”前往當地區人民醫院(以下簡稱“醫方”)急診科就診,就診時間為9:21。
首次病程記錄顯示:
患者近1周受涼后出現咽部不適,自覺疼痛,數小時后自行緩解;7小時前再次出現咽部不適,伴胸悶,就診于當地衛生院,完善心電圖檢查并給予對癥治療后癥狀緩解;2小時前,患者再次出現上述癥狀,呈持續性,伴輕度咳嗽、胸痛,遂來到醫方急診就診。患者既往有高血壓、糖尿病病史。
?9:28,急診心電圖提示:I、aVL、V1-V6導聯ST段抬高0.1-0.5mV。
?9:46,醫方抽血送檢心肌損傷標志物。
?10:08,檢查結果回報:CK-MB 15.3ng/mL、MYO 184ng/mL、TNI 0.5ng/mL、BNP 448ug/mL。
?9:52,醫方向患方告知病重。
?10:41,患者突發喘憋,醫方給予呋塞米20mg靜脈推注,并予無創呼吸機輔助通氣。
?10:59,患者喘憋癥狀明顯緩解,隨后收入CCU繼續治療。
?12:20,患者被送入導管室急診行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冠脈造影顯示:患者存在嚴重冠狀動脈多支病變。其中,左主干(LM)遠段不規則;左前降支(LAD)近段100%閉塞,前向血流TIMI 0級;左回旋支(LCX)中段100%閉塞,前向血流TIMI 0級;第一鈍緣支(OM1)開口70%局限性狹窄;右冠狀動脈(RCA)中段90%局限性狹窄,可見LCX自身橋側枝及RCA-LCX側枝循環,血流1級,前向血流TIMI 3級,未見肌橋。醫方隨后于LAD串聯植入3.0mm×23.0mm支架、3.5mm×18.0mm支架共2枚。
?12:40,介入手術結束。
?13:04,患者返回CCU病房,繼續住院治療。
2024年1月6日,患者出院,實際住院8天。出院醫囑顯示:2024年12月入院復查冠狀動脈造影檢查;出院后2個月再次入院,嘗試干預LCX、RCA病變。
2024年1月18日20:56,患者因“胸悶、憋氣10分鐘”再次前往醫方急診就診,此次檢查顯示心肌酶正常,急診醫生聯系心內科醫生后,心內科醫生建議患者繼續規律口服藥物治療,門診隨診,2~3個月后行冠狀動脈造影檢查及進一步治療。23:27,患者遵醫囑離院,留院觀察時間約2.5小時。
2024年1月28日,患者因“發作性喘憋半日余”再次急診就診。急診醫生給予間斷無創呼吸機治療,并收入病房住院治療。入院診斷包括:心力衰竭,心功能IV級; 肺部感染;I型呼吸衰竭;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穩定型心絞痛;陳舊性廣泛前壁心肌梗死;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后狀態。經過治療后,醫方評估患者心功能有所改善,于2月2日患者遵醫囑出院。
2024年2月17日21:29,患者因“心悸1日”再次急診就診。患者自述心前區及左背部存在不適感,頻繁發作,就診前10分鐘出現胸骨后疼痛。急診初步診斷:胸痛待查;急性冠脈綜合征可能;冠心病等。醫方給予急診留觀,當日23:50,患者離院。
2024年3月25日9:11,患者因“胸痛半天”前往醫方心內科門診就診。門診醫生開具心電圖檢查,患者自行步行前往心電圖室完成檢查,隨后攜帶心電圖報告返回心內科門診。心內科醫生開具住院申請單,要求患者自行辦理住院手續后前往CCU病區住院。然而,患者從門診樓步行前往住院樓,在進入住院樓大門安檢區域時,突然意識喪失,暈厥倒地。醫方發現后立即給予心肺復蘇,并將患者送入CCU搶救。
最終,患者因搶救無效,于11:41臨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患方認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未充分履行診療義務,未采取合理治療措施改善患者心肌供血及心臟功能,違反相關診療規范,導致患者最終死亡。
因此,患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方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約205萬元。
案件鑒定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經高級人民法院搖號確定司法鑒定機構。
然而,由于患者死亡原因尚未明確,且鑒定范圍存在限制,先后有兩家司法鑒定機構退回案件。隨后,法院指定由區醫學會開展醫療損害司法鑒定。
醫學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對醫方診療行為進行了分析。鑒定意見認為:
第一,患者首次急性心肌梗死救治過程中,急診介入治療啟動存在延誤。
2023年12月29日,患者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診斷明確,具有急診血運重建指征,醫方實施的血運重建方案符合規范。但鑒定指出,患者9:29完成第一份心電圖,9:51簽署知情同意書,10:30患者出現喘息加重并接受搶救,隨后急診介入治療暫緩,導致急診介入治療啟動存在延誤。
第二,患者最后一次就診發生心跳驟停后,搶救措施存在不足。
2024年3月25日,患者因“陣發胸痛半天”到醫方就診,當天心電圖并未表現出急性心肌梗死典型改變。10:21,患者倒地;10:24,醫方開始實施心肺復蘇;10:35,患者在持續心肺復蘇過程中由平車轉入CCU。鑒定認為,從10:24至10:35期間,醫方僅實施心肺復蘇,存在搶救措施不足。
同時,鑒定指出,患者既往存在急性廣泛前壁心肌梗死病史,心功能較差,屬于心源性猝死高危人群。2024年3月25日再次就醫時,患者病情進展迅速,病勢危重,救治難度較大。
綜合分析,因患者未進行尸檢,死亡原因缺乏病理學證據支持。根據現有鑒定資料,臨床推斷患者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醫方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建議醫療過錯原因力大小為輕微至次要原因。
最終,法院采納鑒定意見,判決醫方賠償患者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4.3萬余元。
院內心跳驟停,如何實現“早除顫”?
本案由區醫學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相對明確,主要指出醫方存在兩方面醫療過錯:一是患者首次就診時,急診PCI啟動存在延誤;二是患者最后一次就診發生心跳驟停后,搶救措施存在不足。
其中,對于第二點,鑒定意見特別指出:患者倒地后3分鐘,醫方開始啟動心肺復蘇,但在隨后的11分鐘內,“醫方僅予以心肺復蘇”,因此被認定存在搶救措施不足。
從臨床急救角度來看,心跳驟停后的基礎生命支持(BLS)最核心的兩個環節,就是高質量心肺復蘇和早期除顫。目前,大多數醫院對于醫務人員心肺復蘇培訓較為規范,在患者發生意識喪失、心跳驟停后,醫護人員通常能夠較快識別并啟動胸外按壓,然而,早期除顫在實際院內急救場景中,仍然存在一定困難。
目前,絕大多數醫院會在急診科、ICU、心內科、導管室、手術室等重點區域常規配置除顫儀,但在普通病房、門診區域、檢查區域等場所,除顫設備的覆蓋仍存在不足。一旦患者在門診大廳、檢查候診區、住院辦理窗口、電梯口,甚至院內公共區域突發心跳驟停,如果無法在黃金時間內獲取除顫設備,就很難真正實現“早除顫”。
研究顯示,在未配置備用除顫設備的病區,除顫延遲發生的概率明顯增加。因此,根據醫院建筑布局、患者流動特點以及高風險區域分布,合理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AED)以及一次性CPR面罩等急救設備,有助于提升院內心肺復蘇質量,提高急救效率。
當然,單純依靠設備配置并不足以解決所有問題。建立院內快速反應團隊對于部分大型醫療機構而言是一種有效模式,但對于更多醫院來說,建立完善的急救響應機制、強化全員急救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可能更具可操作性。
更重要的是,應建立明確的院內急救流程,讓所有工作人員清楚:遇到突發情況應該如何判斷;第一時間聯系誰;急救設備在哪里;患者應該轉運至何處。
只有將急救流程真正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個環節,才能最大限度降低院內突發事件帶來的風險。
“三支病變”,如何處理到位?
39歲的患者最終并不是死亡于首次急性心肌梗死發作,而是在后續復診過程中發生院內猝死。
回顧整個診療過程,可以看到,醫方在患者首次急性心肌梗死救治過程中,仍有不少值得肯定之處。患者首次就診時,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診斷明確,醫方及時完成冠脈造影,并針對罪犯血管LAD實施PCI治療,符合急性心肌梗死救治原則。
但從整個病例發展來看,仍有多個環節值得進一步反思。
1.首次急診PCI啟動延誤,胸痛綠道建設仍需持續優化。
本案中,醫方為三級甲等綜合醫院,心血管專科為重點科室,急診胸痛中心建設也符合相關規范。患者在工作日上午9時左右就診,理論上醫院人員配置和急救資源均處于正常狀態。然而,從首次醫療接觸到完成血管開通,整個過程歷時超過3小時,屬實有些說不過去。
醫方曾提出,患者就診1小時后出現喘憋,考慮急性左心衰、肺水腫,因此急診介入治療暫緩。但從相關指南及臨床實踐來看,急性心力衰竭并不是延遲血運重建的理由。對于急性心肌梗死合并心衰患者而言,心功能惡化往往提示心肌缺血嚴重,更需要積極評估并盡快恢復冠脈血流。
換言之,患者病情越重,越需要優化流程,而不是延緩關鍵治療。因此,本案中急診PCI啟動時間仍值得醫療機構進一步復盤。胸痛中心建設不僅需要完善硬件設施,更需要優化院內綠色通道流程,減少診斷、溝通、轉運等環節中的非必要等待時間。
2.非罪犯血管處理相對保守,后續血運重建策略值得反思。
患者首次冠脈造影顯示,其冠脈病變十分復雜:LAD近段100%閉塞;LCX中段100%閉塞;RCA中段90%狹窄,屬于嚴重冠狀動脈多支病變。根據復雜冠心病血運重建相關共識,三支病變SYNTAX>22分優先CABG,急性期為“罪犯血管策略”先處理LAD合理,但后期應全面評估血管情況,制訂合理的治療方案,包括手術治療、介入治療、藥物治療等。
本案中,患者術后近3個月內3次因心肌缺血癥狀或心力衰竭加重返院急診,這些臨床表現均提示非罪犯血管供血區域可能持續存在缺血風險。
雖然司法鑒定并未將該問題作為醫療過錯進行評價,但從臨床角度分析,對于LCX中段100%閉塞病變,僅安排于2個月后擇期干預,其治療時機是否充分結合患者病情變化進行動態評估,值得進一步思考。
同時,患者多次急診就診后均以藥物治療為主并較快離院,后續治療方案是否進行了充分調整,風險評估是否足夠全面,也值得臨床進一步總結和反思。
3.高危患者院內檢查與轉運管理存在風險,安全意識仍需加強。
本案患者病情特點醫方應已有充分掌握,其最后一次就診仍以“胸痛”為主要癥狀。對于此類冠狀動脈病變嚴重、尚未完成血運重建、心源性猝死風險較高的患者,是否應按照胸痛中心規范啟動綠色通道,并采取更加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值得關注。
此外,對于擬收入CCU治療的高危患者,由其自行步行完成住院手續辦理及院內轉運,是否符合醫院危重患者管理規范,也值得進一步探討。
通常情況下,危重或高危患者在離開門診或病區進行檢查、轉運時,應由醫護人員陪同,并根據病情配備必要的搶救設備。對于門診接診的胸痛患者,應按照胸痛診療規范完善相關檢查,并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即使患者屬于既往長期隨診的“老病人”,也不應因此降低風險評估標準。對于擬收入CCU治療的患者,原則上宜采用輪椅或平車轉運,以降低院內轉運過程中發生意外事件的風險。
從本案來看,門診接診醫生在患者危險程度評估及院內轉運管理方面,風險防范意識仍有進一步提升空間。只有將高危患者管理貫穿于診療、檢查及轉運全過程,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患者安全。
律師評案:未尸檢增加鑒定難度,尸檢告知義務不容忽視
本案患者在未辦理住院手續狀態下在院內猝死,家屬未進行尸檢,導致在訴訟中先后有兩家司法鑒定機構因“超出鑒定范圍”而退案。最終,委托醫學會對患者死因進行臨床推斷,并完成了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的鑒定,給出了醫方的過錯比例。
“未尸檢”對于死因推斷可能有一定影響,對鑒定造成不利影響,如果患方拒絕尸檢會導致鑒定責任比例偏低,同樣如果醫方未充分告知尸檢重要性,導致患方未及時尸檢,會導致醫方責任比例升高。因此,提示臨床醫生應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告知,讓患方充分知情選擇,特別是猝死患者。
39歲,本是家庭的頂梁柱,卻因一場本可避免的悲劇戛然而止,令人唏噓。復盤全案,從急診PCI的延誤,到對“三支病變”后續治療的輕慢,再到門診轉運方式錯誤和不到位的急救措施,每一個環節的疏漏都成為了壓垮患者生命的稻草。醫學雖有局限,但醫療管理不應有盲區,風險意識不應有死角。
對于醫療機構而言,建設真正的“胸痛中心”,不僅僅是掛在墻上的牌匾,更意味著從技術到流程、從硬件配置到人員意識的全方位無死角覆蓋。
唯有將每一位高危患者的生命安全置于首位,真正落實規范化診療與急救預案,才能避免類似的悲劇重演,守住醫患之間最寶貴的信任。
本案辦案律師:馮炳揚(北京覓理律師事務所)
責編|Zelda
封面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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