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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2020年5月21日上午9點左右,沈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從昆山方向進入上海,駛出青浦區盈淀路檢查站約300米后,發現機動車道路面上兩個窨井蓋完全缺失,路面出現大坑,車輛、行人途經極易發生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沈某沒有置之不理,他觀察發現非機動車道暫時無人通行,便駕車借道非機動車道緩慢逆行返回,確認了窨井蓋缺失情況,隨后原路逆向行駛返回檢查站,向執勤交警報告了險情,并要求在缺失處安放反光錐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然而,交警卻認定沈某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當場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
沈某不服,認為自己逆行是為了上報公共安全險情,并非故意違法,于是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駁回了沈某的訴訟請求,他繼續上訴。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一審判決,并直接撤銷了交警支隊對沈某的200元罰款。
這個案件的爭議焦點是:逆行上報險情,算不算緊急避險?沈某的逆行行為,到底應不應該被處罰?
二審法院給出了明確回答,認為不應該罰。
沈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窨井蓋缺失,隨時可能導致過往車輛、行人發生事故,屬于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沈某發現險情后,需要立即向執勤民警報告,才能及時在缺失處設置警示標志、排除隱患。沈某逆行返回檢查站上報險情,是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危險,具有緊急避險性質
而且避險措施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沈某的逆行行為是在非機動車道暫時無人通行的情況下進行,速度很慢,逆行路程也很短(約300米),更重要的是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危害后果
與所要防止的窨井蓋缺失導致交通事故的危險相比,沈某采取的避險措施并無不當,也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因此,其逆行行為不應被處罰。
沈某這個案子,200塊錢是小,是非曲直是大。
一審法院認為逆行就是逆行,機械適用法條。二審法院則看到了逆行背后的原因,不是為自己圖方便,而是為了排除公共安全隱患。
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它在懲罰違法者的同時,也應當保護善意的行為。沈某發現窨井蓋缺失,本可以當作沒看見一走了之,但他選擇了返回上報。這樣的人如果還要被罰款,以后誰還愿意多管閑事?行政處罰不僅要看形式,還要看實質。
(本文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寫,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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