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執行實務中,不少被執行人抱有僥幸心理:認為保險屬于人身保障類資產,即便在執行期間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子女,也只是調整受益歸屬,不算轉移財產,更不會觸及刑事犯罪。
那么,執行程序中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子女的,構成拒執罪嗎?
以逃避執行、轉移財產為目的,在執行程序中變更保險受益人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的,將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拒執罪的核心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有能力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二是實施了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等逃避執行的行為;三是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三者缺一不可,單純的財產處置行為,若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僅屬于民事執行違規,不涉及刑事追責。
二、構成拒執罪的兩類典型情形
1. 惡意轉移保單現金價值,規避執行。被執行人名下保單具有可執行的現金價值,在執行程序啟動后,為避免保單被法院凍結、扣劃,故意將受益人變更為子女,甚至配合子女退保,將保單現金價值轉移至子女賬戶,導致自身無財產可供執行,生效判決無法落地。此類行為本質是隱藏、轉移責任財產,符合拒執罪“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核心要件,司法實踐中均認定構成犯罪。
2. 以保險受益權變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被執行人明知負有大額執行債務,在執行期間通過變更受益人,將保險金請求權完全轉移給子女,同時放棄自身對保單的處置權、受益權,刻意掏空自身可執行財產范圍,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無法實現。若該行為造成債權人重大損失,或存在多次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情節,將被認定為“情節嚴重”,以拒執罪定罪處罰。
三、不構成拒執罪的法定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執行期間變更保險受益人的行為都入罪,以下情形屬于合法處置,不構成拒執罪:一是保單不具有現金價值,僅為純保障型保險,無法被法院強制執行,變更受益人未影響執行財產范圍;二是變更受益人系基于家庭正常保障需求,并非以逃避執行為目的,且被執行人仍有其他足額財產可供執行;三是變更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啟動前,且無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具有提前逃債的主觀故意;四是變更后主動向執行法院報告該情況,配合法院核查保單權益,未規避執行義務。
周軍律師提醒,發現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變更保險受益人、轉移保單權益的,立即固定證據(保單變更記錄、退保流水、財產狀況證明),向法院申請調查核實,若符合拒執罪情形,可申請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責。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