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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學者一般淡化天皇對國家政治決策、政府運作的實際作用,努力塑造天皇的和平形象。如把昭和天皇在日美開戰時的消極態度及對接受波斯坦公告時的決斷等作為證據,但對其在亞洲國家侵略戰爭上的態度則諱莫如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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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治憲政體制下,天皇對國家政策、特別是戰和問題上的決策作用是毋庸質疑的。
睦仁頒布的“憲法發布之敕語”(明治二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宣稱,“國家統治大權繼承于朕之祖宗傳世于子孫,朕及聯之子孫將來將遵循該憲法的條章行事”;“朕宣誓尊重、保護朕臣民之權利及財產之安全,臣民享有在本憲法及法律范圍內的權利"。
這里對天皇統治的權利源泉及臣民的權利范圍都作了明確說明。明治憲法關于天皇大權的內容是日本國家權力法規的核心部分。
而田中義一則因為失去天皇信任而被迫下臺。
貴族院是天皇在立法機構中的主要幫手,是保衛天皇制的重要“牙城”,也是在帝國議會內牽制民選議院一眾議院的重要機構。貴族是天皇制國家重要的支柱之一,而貴族爵位的授予是根據歷史上長期以來日本社會等級制度和與皇室血緣及隸屬關系決定的。此外,根據在明治維新等重要歷史時期對天皇及天皇制國家的貢獻大小決定了對新貴族的封爵。貴族院成員的資格等都是經過天皇親自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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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院是有條件的民選國會,即基本上是由納稅多少來決定。1925年以后采取了“普選”制度,但僅限于25歲以上男子。該制度既剝奪了婦女的選舉權,又把選舉權年齡定得過高,具有很強的保守色彩。即便如此,天皇除了傳統權威外,可能通過行使召集、解散眾議院等權力,對眾議院施加很強的影響力。在該體制下,所有議員都是以忠于天皇為前提的。
天皇大權的制度化突出地表現在軍事統帥權方面。起初在太政官制下,軍事統帥不過是太政大臣的輔弼,在制度上軍事統帥權同其他行政權力沒有什么大的區別。其基本特征是在發生內亂時,任命征討總督,并委以軍事權利,但這只是非常時期的臨時措施及軍事指揮權的使用,并沒有直接聯系到天皇的指揮大權。
1872年(明治五年)11月頒布的全國征兵詔書中,稱“朕自古以來就在郡縣制中實施全國招募壯丁建立軍團”,強調征兵制的實施是復古,是遵循祖制,并稱征兵乃我古制,一旦有事之時,天子為元帥,招募兵役,以征不服。即突出天皇親自領兵的思想意識。真正把天皇作為軍事統帥,建立天皇制軍事機構是在西南戰爭之后的事了。
1882年(明治十五年)1月天皇睦仁向陸海軍人下賜“軍人敕諭”。“我國軍隊世世代代由天皇統率”的原則,“古代天皇親自統率軍隊,有時皇后、皇太子代行統率,而基本沒有兵權委任給臣下的”。中世紀以后兵權脫離天皇不過是“淺段時期而已”。兵馬大權歸朕統轄,朕為汝等軍人之大元帥,朕信任汝等軍人為“肱股”。自“軍人敕諭”頒布后,“肱股”一詞僅限于對軍人,以強調天皇與軍人特別親近關系,軍人是“陛下的肱股”的思想,凸顯了軍人在日本社會的地位。
同時也是為了培養建立軍人絕對服從命令的精神,嚴格保持軍人特殊身份的意識,還突出了統帥權獨立的軍隊特征。
1884~1886年國防會議議長、1886年以后參謀本部長等重要職務改由皇族擔任,意味著皇室與軍事指揮權之間制度關系的相繼確立。隨著軍事統帥權的加強,天皇在軍事統轄方面權限也受到越來越大的重視。1879年(明治十二年)陸軍省在咨詢答申書中要求天皇親自參加對軍隊、軍艦、軍事設施、演習等方面的檢閱、視察、指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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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天皇不斷赴各地“巡幸”,在加強天皇權威形象的同時對產業設施、教育設施等進行視察。不過,1876~1881年(明治九年~十四年)天皇四次大巡幸(在日本東北、北陸、東海、東山、關西、東北、北海道地區)以后,除1885年的山陽地區巡幸外,天皇的正式公開活動基本上限于軍事性質。
只有大元帥天皇能夠發布軍事命令,即行使統帥權。所有戰爭指令都以天皇名義發出。天皇親自出席的戰時大本營及御前會議是決定國家發動戰爭、媾和或投降的最高決策機構。自20世紀初開始,日軍作為天皇的軍隊進行對外擴張侵略,是執行國家對外政策的最重要工具,日本帝國所有軍事政策也是以天皇的名義推進的。
關于軍部首腦的任命,屬于軍事統帥權的核心部分,軍令部門的參謀總長(陸軍)、軍令部總長(海軍)及陸海軍大臣、教育總監(陸軍)等軍部首腦的人事屬天皇軍事統帥權,內閣總理也無權過問。軍部首腦人選經過軍部首腦內部醞釀、達成妥協后由天皇任命。如陸軍大臣須經前陸軍大臣、參謀總長及教育總監三家的同意才能任命。海軍人事也是同樣的程序,此外海軍將官會議也對人事問題參與意見。
近代日本對外擴張政策在體制上的保證是外交權完全歸于天皇。特別是宣戰媾和由天皇決定,締結條約也都不需要帝國議會的批準或建議。對外關系的國家決策權屬于天皇,軍事統帥權與外交權構成天皇制權力的最大特征。天皇制政府把軍事與外交為中心的天皇大權作為絕對權限行使。“明治憲政體制下的最高國策由天皇及周圍的元老和內閣決定,議會地位非常虛弱”。
每年1月8日舉行的陸軍始觀兵式、陸軍士官學校、陸軍大學校、海軍大學校的畢業儀式,天皇都親自行幸,并聽畢業生代表進行御前演講。除軍事院校外,天皇只參加過一次東京帝國大學的畢業式,這也體現了軍隊的特殊地位。陸軍師團長以上及海軍艦隊司令以上軍官的升任儀式都由天皇親自舉行親任式,接受海外部隊(殖民地朝鮮、臺灣等)長官回國時的軍狀報告上奏;其他有關軍事問題的敕裁繁多,而且戰時幾乎每天都有正式的參謀總長、海軍軍令部長、陸海軍大臣的上奏,還有一些在重大問題上需要確認天皇意向的內奏。
這些都直接體現了天皇親自統率軍隊、參與決策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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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昭和時期,由天皇裕仁親自參加觀看的軍事演習和閱兵式越來越多。能夠參加有天皇“臨御”的分列式和演習對于每個部隊來說都是極為榮耀的,是受到上司高度重視和評價的象征。每年三、四次在東京的代代木練兵場舉行由天皇參加的閱兵式。1937年(昭和十二年)以后,重新開始在皇宮前廣場舉行閱兵式。此外每年秋季舉行的大演習,也都是天皇親自臨御的,這對提高軍隊士氣有重要作用。
鑒于天皇家經濟基礎虛弱的嚴重情況,木戶孝允建議設立皇室財產,具體的原則是,與立憲體制的確立相適應,與民權相對應,建立君權的基礎。幕末時期,天皇家的財產只有3萬石,加上親王等宮廷貴族的9.5萬石,其領地總共也不過12萬石,這與當時的幕府將軍家的700萬石可以說是天壤之別,此時天皇家的經濟實力甚至無法與一般的大名相比。
為鞏固、健全天皇制體系,明治政府于1869年(明治二年)就開始設立宮內省,專門負責管理皇室事務。1872年,即廢藩置縣后的第二年宮內省開始有了經常性開支預算。作為天皇制的經濟基礎,明治憲政體制中擁有絕對統治大權的天皇,與其法律上、制度上的權能相適應,作為支撐這一權力基礎的機構和財產也是在短短的10年里建立起來的。在維新政權建立的前10年里,天皇家族財產微乎其微,以至于木戶孝允十分憂慮天子“無一寸之地,與各國皇室相比,沒有比我皇(財產)甚少的了!此有損國體”(1876)。
1882年福澤諭吉發表“帝室論”,強調設立皇室財產乃“急務”。同年2月,巖倉具視在意見書中提出:要想使(天皇)大權不失,必須使國民財產與天皇財產之間有大的差距。皇室財產作為財富,依靠皇室收入應能支付陸海軍軍費等。從而,試圖確立天皇的土地和財產、天皇的私兵為基礎的絕對王權。至此,明治政府把全國公地中最有經濟價值的土地山林作為皇室的領地,并將大量股票和有價證券撥歸皇室。
到1890年,皇室的“御料地”達到357萬町步(每町步近1公頃),而此時全國百姓的土地僅為482萬町步。皇家土地雖沒有達到巖倉期望的數字,但發展速度是十分驚人的。除土地外,佐渡、生野的礦山被“御料局”接管,十五銀行、日本銀行、橫濱正金銀行以及日本鐵道、日本郵船等國策公司的股票也編入皇室財產,“御資部財本”不斷增加,到明治憲法頒布時,皇室資產已經達到大約1000萬日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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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皇室財產雖沒有達到維持軍費開支的程度,但至少可以彌補軍費、舉行排場威嚴的皇室禮儀、以天皇名義犒賞或撫恤等,足以操縱政界,是天皇制體制的物質基礎。1884~1890年,在巖倉具視、松方正義的提議下,明治政府將幾百萬町步的官有山林原野作為“御料地”(皇家領地)編入皇室財產,官有鐵路和工廠作為皇室財產歸皇室管轄,并把政府所有的日本銀行、橫濱正金銀行股票350萬日元、日本郵船等股票260萬日元由政府所有劃歸皇室財產,還把宮城、皇居、御所、離宮、正倉院寶庫等劃為皇室財產。
建立皇室御領的意義已經不是簡單的某個人生死存亡的問題,它意味著地主、資本所有制本身在政治體制上的確立。
1895年(明治二十八年)甲午戰爭結束后,中國被迫向日本賠償2億3350萬兩庫平銀1(包括2億兩賠償,3000萬兩還遼東半島補償,威海衛守備費350萬兩及利息),相當于3.5億日元,為當時日本四年的國家歲人,明治政府將戰爭賠款中的2000萬日元(1/15)撥給皇室。
皇室經營的“御料林”等使皇室資產不斷增加,19世紀末其山林的經營已經初具規模,在大正年間(1912~1925)每年的經營利益達到七八千萬日元。根據黑田久太(《天皇家的財產》)的研究,戰敗時最大的財閥集團三井、巖崎、住友等各自的資產大體在3億~5億日元之間,而天皇家的資產則達到37億日元,也就是說,各財閥的資產都遠不及皇室資產的零頭兒。
從此天皇家成為日本最大的地主兼資本家,并是最大的國家資本與政商一-財閥資本的股東,天皇財產也成為戰前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的基本特征之一。通過甲午戰爭、日俄戰爭等,皇室所有的有價證券已經擴大到臺灣銀行、臺灣制糖、南滿洲鐵路、朝鮮銀行、東洋拓殖等很多大公司。可以不夸張地說,在每次對外侵略戰爭后,皇室都能得到一筆可觀的“收入”。而這筆皇室財產的意義非同一般,以至于可以在經濟困難或國會拒絕向皇軍撥款時,僅靠皇室財產就可以維持一段時間的國家軍費開支。
順便提一句,戰敗后皇室資產還剩1500萬日元,1945年9月22日,根據盟國占領軍總司令部發布的“美國初期對日方針”指令,“為了實現占領目的,皇室財產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豁免”。戰后憲法第88條規定,皇室財產歸國家所有。所有皇室費用必須納入預算,經國會決定。
1991年,皇室預算開支大約在60億日元(約合4000萬美元),稱為皇室費,包括內廷費(2.9億日元,是天皇夫婦、皇太后、皇太子夫婦、公主紀宮6人的費用)、皇族費(2.94億日元)及宮廷費(53.44億日元)。此外,作為政府機構的宮內廳預算96.76億日元,皇宮警察本部預算61億日元,所有與皇室有關部門的預算為216.78億日元。1990年度日本財政預算為692690億日元,皇室開支大約是其國家預算的3%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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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明治政府設立皇室資產與政府建立“機密金”有密切關系,由于在明治憲政體制下,皇室資產無須通過帝國議會審議,所以自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春明治憲法頒布后,總理山縣有朋把內閣儲蓄金(預算剩余金積累起來的費用)的250萬日元獻給皇室,明治天皇睦仁把這筆經費以“東宮御所建筑預備金”的名義收入御資部(皇室財政部門),其中銀行利息每年12.5萬日元作為內閣機密金從內藏寮(宮中倉庫)每年分兩次(6月和12月)下賜給內閣。
經過這樣的倒手,內閣機密金就可以不經過帝國議會的審查而由內閣自由支配。據佐佐木隆的研究,這個辦法是山縣、伊藤等人設計后,征得睦仁同意的結果。這筆內閣自由支配的內部資金在對內宣傳、對外收集情報、策劃在朝鮮、中國的政治事件、政變等陰謀活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如甲午戰爭期間,日軍在攻占旅順口后大規模屠殺旅順居民達數萬人,成為日軍野蠻罪行的真實寫照,西方通訊社也多有報道,日本政府為了隱瞞丑聞,挽回日軍及國家的國際形象,以內閣書記官(現內閣官房長官——政府秘書長)伊東已代治為中心對西方通訊社記者全力進行收買,如承諾路透社駐東京記者的費用全由日本政府支付等,使西方通訊社進行有利于日本的報道,才使該丑聞沒有全面傳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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