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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案引發關注。市民沈某騎摩托車發現道路窨井蓋缺失,于是通過非機動車短暫逆行,向執勤公安民警上報險情,但交警認為其駕駛機動車逆行,罰款200元。沈某狀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沈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沈某構成緊急避險,二審判決撤銷上海青浦交警支隊對沈某的處罰決定。
記者了解到,2020年5月21日9時許,沈某駕駛二輪摩托行至青浦盈淀路檢查站300米處,發現機動車道兩處窨井蓋缺失,極易引發車禍。他駕車從暫時無人通行的非機動車道逆行,緩慢返回確認了窨井蓋的缺失情況?隨即原路逆向行駛返回檢查站,向執勤公安民警報告窨井蓋缺失情況,并要求在窨井蓋缺失處安放反光錐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過交警認為沈某系逆向行駛,決定對沈某處以200元罰款。沈某不服,認為自己是為規避公共安全風險,并非故意違法,于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前述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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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沈某提起上訴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青浦交警支隊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判決,撤銷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上海青浦交警支隊對沈某作出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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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沈某關于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請求應否予以支持。法院認為,在認定因緊急避險而阻卻違法時,應當從兩個層面把握:
其一,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即系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緊急措施。
其二,緊急避險所采取的措施并無不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具體可以結合危險的性質、急迫程度、避險行為所保護的權益以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該案中,沈某逆向行駛的行為,形式上違法,但目的系為了緊急避險,且所采取的措施并無不當,也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第一,沈某逆行行為系緊急避險行為。沈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駛出檢查站后又逆向行駛返回,系因發現經過的路面兩個窨井蓋缺失,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隱患,必須采取放反光錐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以及時消除危險,沈某逆向行駛返回檢查站,是為了向執勤民警反映情況,具有緊急避險性質。
第二,避險措施并無不當,也未超過必要限度。窨井蓋缺失隨時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為及時消除危險,沈某在觀察到非機動車道暫時無人通行的情況下緩慢逆行,確認了窨井蓋的缺失情況,隨后返回檢查站向執勤民警報告。
綜合考慮沈某逆行道路無人通行、逆行路程較短、車速較慢、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應當認為與所要防止的危險相比,沈某采取的避險措施并無不當,也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因此沈某逆向行駛不應被處罰,法院應當依法撤銷其處罰決定。
來 源 :現代快報
編輯:浩然
責編: 李 杉
審核:若文
終審: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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