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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一個誤區:只要借錢時編造虛假事由,就一定構成詐騙罪。其實這類案件很可能只是民事欺詐,不構成詐騙罪。
我是王玉琴律師,今天結合一起真實判例,講清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如何區分,以及對借貸型詐騙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一、真實案件
王大膽謊稱,自己能夠運作某機場客運車輛運營項目,先后3次收取楊某73.5萬元。后續楊某又從王大膽處借走7萬元,尚有66.5萬元未結清。
在楊某尚未察覺被騙、也沒有主動催款的前提下,王大膽多次主動聯系楊某,邀請對方上門全額退款。可楊某誤以為這筆錢是承諾的經營貸款,不愿意只收本金,當場拒絕收款。溝通無果后,楊某報警,王大膽被警方抓獲。
一審法院認定王大膽犯詐騙罪,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上訴后,中院判三緩五;因在法定刑以下判刑,依法上報最高法復核。
最高法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法院重審認定王大膽無非法占有目的,最終判決王大膽無罪。
二、案件爭議焦點
控方認為王大膽虛構項目騙取巨款,即便事后愿意還錢,也是案發后的畏罪補救,構成詐騙罪。
王大膽辯稱,雖然借款時編造項目,但主觀上只是臨時借用資金,自始至終沒有侵占款項的想法;而且案發前多次主動還款,自身賬戶留存足額資金,具備還款能力,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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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欺詐與詐騙罪如何區分?
民事欺詐與詐騙罪,客觀上都采取了欺騙的方式,占有了他人的財物;但兩者的主觀故意是不同的:民事欺詐沒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詐騙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綜合判斷:
1、有無逃避還款行為
若拿到錢款后轉移財產、失聯跑路、揮霍、賭博導致無力償還,直接推定非法占有;
但本案王大膽全程主動溝通還款,賬戶長期留存70余萬資金,不存在逃避債務行為。
2、被害人能否通過民事途徑救濟
刑法遵循謙抑性原則,如果雙方資金往來清晰、身份可聯系、債權能通過起訴追回,僅存在虛假說辭,優先認定民事欺詐,不宜直接按刑事詐騙追責。
3、還款行為發生時間與無法回款的原因
楊某從未主動催款,王大膽主動提出還款,最終無法回款是楊某拒收導致,并非王大膽拒不歸還,足以排除非法占有意圖。
綜上,王大膽雖然編造謊言、隱瞞真相,取得了楊某的錢款,但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而有大量證據證明在楊某尚未發現被騙之前,王大膽就提出了還款要求,且其有償還能力。故本案本質上屬于民間借貸糾紛,構成民事欺詐,而非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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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貸型詐騙案件辯護思路
證明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借貸型詐騙的核心辯護思路。
1、固定資金流水證據,證明自身具備足額還款能力,不存在無力償還、揮霍錢款情形;
2、整理聊天、錄音記錄,證明在對方報案前,已主動提出全額還款,未失聯、未逃避溝通;
3、梳理資金往來明細,區分雙方互相轉賬金額,厘清真實欠款數額;4、向辦案機關提交法律意見,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主張無非法占有目的,爭取不批捕、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五、律師提醒
不是只要借錢時存在虛假陳述,就構成詐騙罪,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是罪與非罪的關鍵。
一旦家人因借貸糾紛被以詐騙罪立案,不要慌亂,盡早整理溝通、轉賬證據,區分民事欺詐與詐騙罪邊界,最大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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