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任性?云南鹽津,夫妻投資100萬建幼兒園,獲縣教體局核發(fā)辦學許可證,2年后消防部門認定四樓設園屬重大火災隱患,責令限期整改,園方被迫搬遷至新址后,生源從144人跌至41人,投資人以教體局違法許可致?lián)p失為由,起訴縣教體局要求行政賠償219萬余元,法院已受理。
(案例來源:紅星新聞,幼兒園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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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鹽津本地青年鐘禹和前夫想給自家孩子找個好園所,索性決定自己投資辦一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經與鹽津縣教體局相關人員共同踏勘比選,最終選定鹽井鎮(zhèn)富華津江廣場背面四樓作為園址,該處從商場正門數(shù)算為四層,但從背后公路側入口上坡實測實為二層,兩人據(jù)此認為符合辦學樓層要求。
2021年8月27日,鹽津縣教體局組織本局職能股室及鎮(zhèn)中心校、安全辦、基建股負責人到現(xiàn)場,對場地、園舍、安全、師資、設施設備等逐項評估審核。
同年9月2日,教體局再次組織上述人員對前期提出的整改事項復檢驗收,結果評定為合格。
2021年9月4日,鹽津縣教體局正式下發(fā)通知:批準設立鹽津縣鹽井鎮(zhèn)啟點幼兒園,頒發(f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辦學性質為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幼兒園,地址登記為富華津江廣場內四樓。
拿到證后,鐘禹夫婦投入裝修、設備購置、租金及前期運營資金共計近100萬元,幼兒園2021年9月正式開班,初期三個班僅44名幼兒,第二學期87人、第三學期114人、2023年春季第四學期達到144人,基本實現(xiàn)收支平衡,再熬一陣就能回本盈利。
變故發(fā)生在2023年2月28日,開學前一天,鹽津縣消防救援大隊到園執(zhí)法檢查,認定幼兒園設在建筑四樓違反了《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中關于托兒所、幼兒園兒童用房不應設置在四層及以上的規(guī)定,屬于重大火災隱患,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限2023年8月31日前改正。
2023年4月24日,消防大隊向縣教體局發(fā)函,明確啟點幼兒園所在樓層已達重大火災隱患界定標準,掛牌督辦。啟點幼兒園收到整改要求后咨詢:三層已被其他商戶占用無空位,唯一出路是遷址重辦。
2023年暑期,園方在距原址約一公里處的坪街沙坪橋小區(qū)二樓另租閑置賣場重新裝修,9月開學遷入。新址年租金略低但未省下多少,須增配校車及專職司機,再投入十余萬。
更致命的是位置偏、知名度低,搬遷后生源斷崖下跌,截至報道時僅有41名在冊幼兒,重回嚴重虧損狀態(tài),原始投資遙遙無期。
鐘禹認為,教體局2021年明知或應知四樓不符合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仍核發(fā)辦學許可,屬違法行政許可;正因信賴該許可才巨額投入,現(xiàn)因許可違法被責令搬遷產生全部投資損失、二次裝修及運營虧損,應由教體局賠償。
2024—2025年間她先后向縣教體局、市教體局申訴信訪,市教體局回復稱未查實選址系教體局指定,省教體廳2025年11月指出市縣部門以信訪答復代替法定分類處理存在程序不當,應引導走行政賠償或訴訟途徑。
2026年6月,啟點幼兒園向鹽津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判令鹽津縣教體局賠償各類經濟損失共計219萬余元(含原址投資、搬遷重裝費、預期利潤損失等)。鹽津縣教體局表示已進入司法程序,等待開庭判決。
此事從法律上該如何看?
1.行政賠償能否成立?
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財產權的應賠償;但前提是先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且原告因合理信賴該許可而產生財產損失與之有因果關系。
幼兒園方主張:教體局組織多人現(xiàn)場驗收卻無視國家標準明文禁止幼兒園用房設在四層及以上,屬明顯審查失職,許可行為應確認違法;投資人基于對行政機關專業(yè)審核的合理信賴投入近百萬,后因該違法許可被消防否定的連鎖反應導致搬遷損失,符合行政賠償要件。
而教體局通常抗辯:選址是申請人自行提供,申請人自身也有審查義務,且消防責令改正的是停止使用不合規(guī)樓層而非撤銷辦學許可,搬遷損失屬正常的商業(yè)經營風險與市場風險,與許可行為無直接必然因果關系,不予賠償。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教體局組織了安全辦、基建股等專業(yè)人員現(xiàn)場驗收并出具合格結論,若法院查明當時四樓設園明顯違反強制性國標卻仍核發(fā)許可,確認違法可能性較大。
但賠償金額上,法院通常會扣除投資人自身應盡的注意義務份額(民辦園舉辦者應知曉或應核實樓層合規(guī)性),且預期利潤一般不予全額支持,最終可能酌定部分直接損失按比例賠。
2.民辦學校舉辦者在申請辦學許可時,不能全指望行政部門背書,關鍵強制性規(guī)范要自查。
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均要求舉辦者提供符合安全、消防、衛(wèi)生標準的園舍,申請人有義務確保場所本身符合國標,不能完全以驗收合格了所以我沒錯完全免責。
司法實踐中,若申請人簽約租賃四樓場所前未核實樓層限制條款,法院多認定其對損失存在一定比例過錯,適用過失相抵,減輕行政機關賠償責任。
這也是提醒所有擬開辦托育、幼兒園、培訓機構的投資人:簽租賃合同前務必核對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對幼兒用房樓層、疏散通道的要求,必要時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預評估意見,別等證照到手才發(fā)現(xiàn)場所先天不合格。
3此類許可后翻盤糾紛的救濟路徑,先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并一并提行政賠償,注意時效與先行處理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76條規(guī)定法院可判決確認違法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國家賠償法第9條要求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義務機關兩個月內不答復或不服其決定可再起訴。
本案中幼兒園直接起訴行政賠償法院已受理,下一步通常先審查辦學許可行為的合法性,若確認違法則進入賠償數(shù)額審理;若不違法或屬事后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標準變化/消防新發(fā)現(xiàn)隱患,則賠償請求可能被駁回。
無論結果如何,本案對行政審批部門也是警示:現(xiàn)場踏勘驗收不能走過場,對涉及兒童安全的強制性國標條款必須逐一核對,否則違法許可帶來的國家賠償責任最終要由公款和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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