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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子女撫養費并非固定不變。隨著消費水平提升及子女成長,原定數額可能難以維系正常生活。實務中,請求增加撫養費的爭議頻發。對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王英律師結合法律規定與裁判規則,整理了《離婚后子女撫養費增加的法律要點》。
法定增加撫養費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關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系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權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十八條將其具體化為三種法定情形:其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判斷是否達到該標準,可參照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及物價指數變動,并非憑主觀判斷。其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此處的“實際需要”須為合理必要支出,如醫療費、公立教育費用等,奢侈性消費不在此列。其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實踐中,該兜底條款可涵蓋直接撫養方勞動能力下降、突發性大額支出等情勢變更情形。須特別指出,父或母具備負擔能力是法院支持的實質要件;若給付方經濟狀況同樣困難,法院將兼顧雙方利益,在子女需求與義務人承受能力間尋求平衡。
主張撫養費增加的舉證要點
撫養費增加之訴,應由子女作為原告,直接撫養一方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十八條,主張方需就法定事由及對方負擔能力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而言,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應提供統計部門發布的消費支出數據、原定撫養費支付記錄,并對比證明缺口。因“子女患病、上學”所致,須提交醫療診斷證明、費用清單、學費繳納憑證等,以顯示必要支出已超出原定數額。對于“其他正當理由”,則應說明客觀情況變化并提供相應證據,如失業證明或突遭變故的材料。同時,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九條確定的二十至三十比例參考標準,可申請法院調取對方收入證據,或提交工資流水、納稅記錄等證明其負擔能力。法院將綜合考量子女實際需求、當地生活水平及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在原定數額之上酌情增加。需注意,增加后的撫養費一般不應過度偏離法定比例區間,維護公平。
王英律師特別指出,撫養費增加制度的核心在于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絕非否定離婚協議或判決的穩定性。父母任何一方以約定在先為由拒絕合理增加,均有違法律規定。實踐中,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樹立證據意識,系統留存日常生活開支、教育醫療票據等憑證,一旦發現原定撫養費明顯不足,應首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應理性主張金額,避免超出對方負擔能力致執行困難。法院對合理增加請求依法予以保護,但對借故惡意索要的行為將不予支持。維護子女權益需要法律理性與親情溫度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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