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沙/文
看了長沙體育局這個通告,一些對官場不了解的人覺得很解氣,甚至不少評論說,應該降級開除。
我看了感覺挺無語。
這就好比倆成年人發生爭執,一方發現對方有媽,拉一幫人跑到對方媽家,大喊大叫,要求對方的媽管管自己孩子。
一,都是成年人,能付全部民事和刑事責任,和對方媽啥關系?
二,如果對方沒有媽,你咋辦?比如這個女子,如果是個個體,或者無業,是不是不找對方媽就沒辦法了?
不是就不能讓對方媽出面,需要滿足條件:
一,這個女兒打著媽媽的旗號做事。
二,這個女兒的媽媽縱容了她,給女兒囂張提供了直接支持。注意,是直接支持。如果只是平常在家里慣養,這次沒參與,也和對方媽沒關系。
如果上面兩條都沒有,這和對方媽啥關系?
而且,這個事并不涉及嚴重的公德私德問題,比如毆打弱勢群體。如果一方因此判刑了,通知單位說得過去。
就是占了停車位,是倆人的沖突。
從目前的情況看,不存在一方特別弱勢。
女子不講理,自私,但是對方發現被占停車位后,直接把對方車困住,也不是好惹的。而且,他們的糾紛只涉及這一次,不是長期。
這種情況下,體育局下場干啥?
而且在沒看到女方主動自曝身份的情況下,她的公職身份,是如何被發現的?誰泄漏的隱私?照片誰傳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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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公職人員不感冒,可以看之前的評論。
我只是記住了一個悲劇:一個兒科醫生和丈夫在泳池游泳時,與帶著小男孩的一家發生沖突,本來警方已經介入,結果男孩家長這一方打聽到對方“有媽”后,好像拿到了尚方寶劍,到醫院大鬧要求處理醫生,并在網絡肆意泄漏兒科醫生信息,并添油加醋帶動網民攻擊兒科醫生。
幾天后,兒科醫生自殺。對兒科醫生的喊打喊殺聲終于停了。
這一家也多人被處罰:綿竹市人民法院對綿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孫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依法恢復法庭審理并公開宣判,以三被告人犯侮辱罪判處: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輿論反噬,這個男孩都不敢出門,有人要“弄他”:他不再是被虐待者,而是小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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