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合同就無需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嗎?
「法律解答」
不一定,法律認為用人單位必須盡到善意履行和提醒勞動者的義務。
所謂善意履行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內容完備符合勞動者應聘入職時,即雙方達成合意的內容,倘若用人單位提供的是空白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簽署,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
因為倘若勞動者簽署味著給予了用人單位無限授權。而在立法者看來,用人單位天然的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并不會就該授權進行合理的使用。倘若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提供空白合同視為用人單位履行了提供并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那么二倍工資差額的條款將會有被架空的危險性,將達不到立法目的。
【基本案情】 陳某于2021年3月入職某廣告公司從事廣告張貼、安裝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每周上六休一和工資標準等。廣告公司向陳某提供空白勞動合同,陳某拒絕簽訂。2021年12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廣告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11月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4842元,仲裁裁決予以支持。 【裁判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簽訂未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基本內容的空白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拒絕。雙方因此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廣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2022年度蘇州市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十大典型案例
另外,用人單位還有督促以及推進簽訂的義務。
換而言之,法律推定勞動者不知道必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告訴勞動者及時簽訂以及不簽訂相應的法律后果。
說得通俗點,用人單位必須告訴勞動者勞動合同已經發給你了,記得看記得及時簽字,如果不簽字按照法律規定我可以不讓繼續干下去,而不能只做表面功夫,給了勞動者就不管不顧了。
本案中,公司作為勞動合同的提供方,負有主動推進勞動合同簽訂的責任。公司雖通過微信向李某發送了電子版勞動合同,但在李某未回復的情況下,其應當通過微信提醒、電話溝通等方式積極跟進。而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此后其進一步催告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意圖促成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亦未向李某告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李某在勞動關系滿一年當日辭職并申請勞動仲裁的行為,并不能直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惡意,且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李某存在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雖提供了發送電子版勞動合同的證據,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合理催告義務,亦未能證明李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參考案例:(2026)新01民終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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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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