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1: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
【典型案例1】環翠區某土產雜品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環翠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環翠區某土產雜品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超量存儲煙花爆竹。經清點,該單位箱裝煙花爆竹共57箱,超出許可證載明范圍7箱。
法律依據: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10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10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編號第259裁量檔次1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人民幣0.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2】環翠區某便民超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環翠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威海某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未按照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數量存放煙花爆竹(共存儲57箱)。
法律依據:
該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10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10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編號第259裁量檔次1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人民幣0.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3】環翠區紅火火煙花鞭炮商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環翠區應急管理局在威海某煙花鞭炮商店經營者林某的陪同對該商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未按照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數量存放煙花爆竹(共存儲55箱)。
法律依據: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10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10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編號第259裁量檔次1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人民幣0.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煙花爆竹屬于危險物品,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對安全儲存也有規范要求。應急管理部門對符合安全經營條件的零售店(點),是結合零售店(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煙花爆竹儲存限量的。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將會增大安全風險,對零售店(點)本身和周邊產生較大安全風險。通過對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利于推動、倒逼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維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權威,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類型2:變更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
【典型案例】環翠區某鞭炮經銷處變更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環翠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環翠區某鞭炮經銷處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
法律依據: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環翠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編號第70裁量檔次2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人民幣0.3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煙花爆竹屬于危險物品,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經營場所選址應考慮到以下因素:1.安全距離,即煙花爆竹經營點應遠離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確保有足夠的安全距離;2.場地條件:經營點應具備開闊的場地,便于疏散人員和車輛;地面平整、干燥,無積水、油污等安全隱患;3.固定地址:經營場所必須長期固定,不得隨意更改地址等。經銷商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案,變更經營場所在經營活動中存在安全隱患。
類型3: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
【典型案例】環翠區某商店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環翠區應急管理局對環翠區某商店開展聯合檢查發現該單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
法律依據:
該商店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編號第65裁量檔次1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0.0111萬元、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罰沒款共計人民幣2.011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非法經營者為逃避監管,往往將大量煙花爆竹存放在居民樓、出租屋、普通貨車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這些地方人口密集,一旦因摩擦、撞擊、高溫或明火引發意外,就會引發毀滅性的火災或爆炸,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殃及無辜鄰里。合法經營點必須符合消防、應急等部門的安全規定,如獨立的銷售亭、嚴格的防火措施、限量存放等。(來源:環翠區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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