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被動處境:不是所有發票和轉賬都等于真實買賣
在買賣合同糾紛中,企業被起訴追討貨款時,最容易陷入一種被動局面:對方拿出合同、訂貨單、發票、對賬材料和轉賬記錄,表面上看交易鏈條完整,被告如果只說“這不是實際交易”“其中有走賬”,很難讓法院直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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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梁廣宙律師
廣州梁廣宙律師代理的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正是從被告角度切入。原告某紙業公司起訴某印刷公司,主張拖欠貨款700余萬元。被告一方認為,雙方之間并非全部都是真實買賣,部分款項涉及走賬及虛開發票背景,不能簡單按照原告主張的金額認定為真實貨款。
二、爭議焦點:被告不能停留在口頭否認
這類案件的關鍵,不在于被告是否提出“走賬”說法,而在于能否證明這一說法與具體交易、具體資金、具體發票之間存在對應關系。
訴訟中,法院通常不會因為一方單純否認交易真實性,就推翻表面證據。被告必須說明哪些款項是真實交易,哪些款項存在異常,并用證據把兩類事實區分出來。
三、案例或證據:四類材料共同壓縮責任范圍
梁廣宙律師團隊圍繞“部分交易并非真實買賣”搭建證據鏈,而不是只圍繞單一材料展開抗辯。
第一類是QQ聊天記錄,用于證明雙方溝通過走賬安排,說明異常交易并非被告事后臨時編造。
第二類是銀行轉賬明細,用于比對資金流向,顯示部分資金存在空轉路徑,與正常買賣合同中貨款支付邏輯不一致。
第三類是發票說明,用于對應部分發票的開具背景,證明發票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真實交貨。
第四類是走賬款承諾書,用書面材料進一步確認部分款項性質。
這四類證據的作用并不相同。聊天記錄解決“有沒有走賬合意”的問題,銀行流水解決“錢是否真實沉淀為貨款”的問題,發票說明解決“票據與交易是否一致”的問題,承諾書解決“對方是否確認款項性質”的問題。證據之間互相印證后,被告抗辯才具備可審查性。
四、法院認定:訴請金額被大幅核減
法院最終采納了被告關于部分交易不真實的抗辯,僅認定真實交易貨款80余萬元,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對被告而言,本案的核心意義不在于否認所有交易,而是在證據基礎上把真實貨款與異常款項拆開,避免被按照700余萬元的原告訴請承擔責任。
五、給企業的提示
企業被起訴后,如果確實存在走賬、代開票、資金空轉等歷史問題,不要只在庭上反復強調“不是貨款”。
更可行的做法,是先按交易批次整理合同、訂單、發票、對賬單、聊天記錄和流水,再逐項標注真實性爭議,形成“事實分類表+證據目錄+抗辯理由”的組合。這樣才能讓法官看清爭議邊界,也能避免真實交易部分和異常交易部分被混在一起認定。
常見問題:
Q1:只有轉賬記錄,原告就一定能證明貨款嗎?
不一定。轉賬記錄能證明資金往來,但不必然證明款項性質。還要結合合同、交貨、對賬、發票、聊天記錄等材料判斷。
Q2:被告主張走賬,最重要的證據是什么?
通常需要多類證據共同證明,包括溝通記錄、資金流向、票據說明、書面確認材料。單一口頭抗辯風險較高。
Q3:法院只認定80余萬元真實交易,是否等于全部否定原告?
不是。法院是在區分真實交易和非真實交易后,僅支持有證據基礎的部分,這也是合同糾紛中常見的審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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