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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與李先生(化姓)于2011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4年婚姻生活中,劉女士不僅協助丈夫經營名下公司,還承擔著照顧年邁婆婆的責任。然而,這個再婚家庭卻在一場突如其來的不幸中經歷著人性與現實的雙重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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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劉女士被確診為宮頸惡性腫瘤,此后幾乎每日往返醫院放療、化療。直至2025年4月,劉女士所產生的自理部分醫療費已近6萬元。在此期間,李先生對妻子不聞不問,還拒絕承擔任何醫療開銷,雙方為此多次發生激烈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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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每月僅有720元左右的居民養老金,遠不足以支付自費部分的治療費用,只能四處借錢看病。既無工作能力、又無經濟能力的劉女士已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無奈之下,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丈夫支付醫療費及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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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劉女士身患重疾,每月養老金較低,無法滿足其日常生活、醫療所需,屬于“需要扶養的一方”。李先生作為配偶,有固定養老金收入且為公司股東,具備扶養能力,卻在妻子最需要幫助時停止支付生活費,拒絕承擔醫療費,其行為違反了法定義務。
結合李先生的年齡狀況、工作能力及收入情況,法院最終全額支持了劉女士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1日期間的醫療費5.9萬余元,并判決李先生按月向劉女士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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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婚內扶養糾紛,其核心法律問題在于當夫妻一方身患重疾、喪失自我扶養能力時,另一方是否必須承擔扶養責任,其義務的邊界又在哪里?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無條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這一規定確立了婚姻關系中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機制。它意味著,扶養義務不依附于夫妻感情的好壞,不因一方提起離婚訴訟而中止,更不以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為轉移。只要婚姻關系依然存續,這種法定的幫扶責任就始終存在。
法律對“需要扶養”的認定標準作出了規定,它通常指一方因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缺乏獨立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收入來源。
同時,扶養義務的履行也需要考量義務人的扶養能力,扶養的限度應與扶養義務人的負擔能力相當。關于扶養義務的適用范圍,它不僅包括維持日常生活的費用,更涵蓋了對方面臨重大疾病時的醫療救治需求。扶養中的“養”不僅是生活上的供養,還包括患病后的醫養。
法官提醒
婚姻不只是一紙契約,更是責任與擔當的結合。法律為處于困境中的夫妻一方提供了堅實的權利兜底,任何試圖以感情破裂、經濟困難為由,完全切割婚內扶養責任的行為,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當一方陷入困頓,法律強制要求另一方伸出援手,這既是維系家庭共同體穩定的需要,也是社會文明的底線要求。
來源:梁溪法院
編輯:趙 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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