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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上酒
編輯|滄浪客
假設以5%的營業額給各平臺開上一筆罰款,那會是多大一筆錢?
這不是實際罰款預測,但也并非憑空捏造。7月4日,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平臺違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相關經營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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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中提到,最高處以平臺經營者上一年經營額5%以下罰款
過去平臺罰一家店,可以扣款、限流、凍結貨款甚至清退;平臺自己越過法律紅線,部分嚴重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卻只有200萬元,可現在換成營業額5%后,幾百萬就變成了幾百億。
但也別高興得太早,監管把責任壓到平臺身上以后,平臺一定會把審核、資質、商品管理和交易留痕做得更細。平臺被管得更嚴,商家也不可能繼續按原來的方式經營。
那么這份修正草案一共改了20條,究竟都在改什么?其中哪些直接盯住平臺,哪些會落到商家身上?從年初立規到618約談,再到這次修法,監管又在下一盤什么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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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條改動
一半精力都花在管平臺
2019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正式施行。時隔七年,這部法律迎來了首次公開修法文本。
20條修改看起來很多,但并不是平均用力,派代按照內容重新梳理后,可以分成五類:8條增加平臺責任和處罰,5條補監管機制與執法工具,4條處理國際合作、域外適用和反制,2條鼓勵發展與技術創新,另有1條直接收緊經營者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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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代整理,本次電商法修訂案的修改方向
不難看出,平臺責任與監管工具占了13條,超過全部修改的六成,是這次修訂的重頭戲。相比重新定義商家應該怎么賣貨,監管更想解決的,是平臺究竟該管到哪一步,失職以后要付出什么代價。
1)打著“賣流量”的幌子,也不能甩掉賣貨的責任
修正草案擬在平臺定義中增加“訂單生成”,并規定平臺只要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訂單生成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服務,就要按照實際提供的服務承擔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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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草案中對“訂單生成”有了新定義
過去一筆交易可能被拆成內容推薦、小程序下單、第三方支付和外部物流,出事后各方都說自己沒有完成整筆交易。新條款的邏輯很直接:平臺不必包辦所有環節,只要參與了關鍵交易動作,就不能把平臺責任完全切掉。
2)工作可以外包,但責任不能外包
修正草案擬增加一條,平臺把審核、客服、倉儲、物流等法定義務交給其他經營者協助履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分別承擔責任;給商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平臺和實際服務經營者還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這條改動直接打到了平臺最常見的責任切割方式,商家再遇到“系統判定”“外部審核團隊處理”“合作服務商負責”時,可以繼續追問平臺在委托、管理和糾錯環節承擔了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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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擬明確平臺委托服務后的連帶責任
3)平臺違法的后果,從交罰款變成了限制經營
現行第八十二條規定,平臺對商家交易、價格或跨平臺經營作出不合理限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情節嚴重最高罰200萬元。修正草案擬把上限提高到500萬元,并增加暫停業務、停業整頓、暫停注冊、停止網絡接入和吊銷許可等措施。
對未盡消費者權益保護、資質審核和安全保障義務的平臺,嚴重違法的罰款上限也擬從2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達到“三個特別”的,還可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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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擬增加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的比例罰
修正草案還增加了約談整改、專項調查、警示函、現場檢查、查閱賬簿、查封證據和查詢銀行及支付賬戶等工具。過去監管主要解決“罰多少”,現在開始同時回答“能不能繼續經營”和“監管能查到什么程度”。
平臺不是沒有紅線,問題是過去越線以后不夠疼。這次20條修改真正加重的,不只是罰款數字,而是平臺使用規則權、審核權和流量權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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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電商法案推出后
商家會有哪些變化
嚴格按照20條修改來看,直接新增到商家身上的硬義務并不多,但由平臺傳遞到商家的壓力,依然是客觀存在的。具體體現在三方面:
1)營業執照不只要公示,還要保證信息真實
修正草案擬修改第七十六條,電商經營者不僅要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行政許可或者無需登記的信息,公示內容還不能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過去平臺和監管首先看“有沒有掛證”,以后還會繼續追問“掛的是不是真證,證上的主體是不是實際經營者”。借用主體、店鋪主體與收款賬戶長期不一致、許可過期后繼續經營,這些做法會留下更直接的處罰入口。
2)平臺審核動作或前置,商家作業要先補齊
平臺一旦要為身份核驗、禁限售商品和違法經營承擔更重責任,最穩妥的做法就是把審核放到交易之前。營業執照、類目許可、品牌授權、進貨憑證、質檢報告和供應商信息,會從“被投訴后再補”變成“商品上架前先交”。
食品、保健品、美妝、兒童用品、醫療相關商品和品牌授權類目,會最先感受到門檻抬高。對正規商家來說,套牌店、假授權和無資質經營者被清理,競爭環境有機會變干凈;對資料不完整的店鋪來說,過去邊賣邊補的空間會越來越小。
3)調查會從店鋪頁面,深入到賬簿和賬戶
修正草案增加梯次監管工具,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等主體應當配合調查。監管部門可以進入經營場所檢查,詢問相關人員,查閱復制協議、賬簿、單據、記錄和業務函電,還可以查封證據、查詢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
這并不只針對大平臺,只要進入調查范圍,商家同樣需要拿出完整的交易、結算和貨源材料。線上經營不再意味著監管只能看到前臺頁面,后臺賬本、支付流水和合同也會被納入核查。
因此,這次修法給商家的并不是“免檢證”,而是一組交換條件:平臺要為規則和審核承擔更多責任,商家也要把主體、資質、貨源、宣傳、發貨和售后記錄整理得更完整。
過去商家只需要證明商品賣得出去,以后還要隨時證明自己為什么有資格賣、貨從哪里來、宣傳依據是什么,每一筆交易是怎樣完成的,合規固然能給商家帶來更良性的經營秩序,但與之伴隨的必然是更大的資質審查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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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談話到修訂法律
監管態度很明確了
把修正草案放回今年以來的監管時間線,先管平臺怎么定規則,再管平臺怎么壓價格,隨后檢查平臺到底怎么執行,最后把更重的處罰寫進基礎法律。
2月1日,《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施行,要求平臺提前公示規則、保留歷史版本,對下架、扣款和限流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商家對AI判定提出異議時,還可以要求人工復核。4月,《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落地,禁止平臺強制降價、自動跟價和低于成本銷售,也不能用搜索降序、算法降權等手段逼商家服從。
到了6月,監管開始從文件走向后臺。北京市場監管部門約談五家主要平臺,追問“百億補貼”究竟補了多少、誰在出錢、商家是否被動承擔成本。7月4日,修正草案再把最高500萬元定額罰、5%營業額比例罰、暫停業務、停止注冊和賬戶查詢寫進來,平臺治理由“要求整改”轉向“違法會傷到經營”。
這一輪監管不是替商家贏下每一場糾紛,而是要改變平臺既制定規則、又執行規則,出現問題后還能把責任推給算法、服務商和商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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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對電商法各自有不同的看法
七年后再次調整《電子商務法》,說明監管要處理的是電商從高速擴張走向成熟經營后,平臺、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邊界,而不僅僅是某一次大促、某一條孤立的平臺規則。
過去行業靠流量和低價快速做大,接下來更需要補上公平、責任和長期秩序。更好的電商生態,從來不是平臺失去治理權,也不是商家不再受約束,而是讓平臺行使規則權時承擔相應責任,讓合規經營的商家獲得穩定預期,也讓消費者保護不再以單方面擠壓商家為代價。
這場沉淀七年的法律調整,真正指向的,是讓電商從拼速度、拼價格,逐步走向拼質量、拼長期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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