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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遞
老邵駕駛普通摩托車與駕駛中型貨車的小陳發生碰撞,老邵因事故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陳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
老邵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伴四肢癱,構成五級傷殘。后老邵訴至法院,要求小陳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包含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的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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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抗辯稱,事發時老邵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應再賠償其誤工費及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誤工費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不應僅以受害人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判斷標準。
經查,老邵在事故發生前在某電爐廠工作,有穩定收入來源,年收入7萬元。老邵因該交通事故嚴重受傷導致收入中斷,故雖然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應支持其誤工費主張。
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認定,法院認為對已到退休年齡的扶養人,應考慮其在受侵害前是否具有實際扶養能力,而非按照退休年齡直接推定。如受害人在受侵害前并不存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且有證據證明其實際依靠勞動獲得收入,則應認定其具有扶養能力,應當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
經查,老邵的父母均已80多歲,除每月合計幾百元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高齡補貼、農保外,沒有其他收入,主要依靠包括老邵在內的三個子女扶養。老邵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其確有工作,仍有收入能力,具有扶養被扶養人的經濟基礎。同時,被扶養人領取的基礎養老金、高齡補貼等款項,系社會保障體系給予的福利性待遇,不應作為生活來源予以扣減。故法院支持老邵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受害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當然喪失主張誤工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權利。法院從損害賠償制度的填補功能出發,對此作出了回應。
一、誤工費的認定應以實際收入損失為依據,退休年齡并非法定排除事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該規定明確了誤工費的本質是對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導致收入減少的填補,并未將“法定退休年齡”設定為判斷標準。
現實中,大量超過退休年齡的老年人仍具備勞動能力,并通過務工、經營等方式獲得收入。若僅以年齡為由否定其誤工費主張,不僅與損害賠償的“填平原則”相悖,也與當前社會實際脫節。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認定應以實際扶養能力為依據,社會福利性質款項不得抵扣。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性質是對受害人因傷殘導致扶養能力減損或喪失的補償,而非機械地以年齡劃線。如果受害人在受害前身體健康、有穩定收入,承擔著對父母的贍養責任,那么其因侵權行為喪失勞動能力后,被扶養人的生活來源必然受到影響,侵權人應當賠償該部分損失。
至于被扶養人領取的基礎養老金、高齡補貼等款項,旨在讓被扶養人更有尊嚴地生活,不宜作為生活來源扣除。
法官提醒
莫道桑榆晚,為霞尚滿天。法定退休年齡不是勞動能力的“終點線”,只要仍在工作、有穩定收入,因交通事故受傷就有權主張誤工費,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注意保留勞動合同、銀行流水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若需贍養父母、子女等,還可依據被扶養人現有收入情況、被扶養人的其他扶養人情況,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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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惠山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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