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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越南公安部最新規定,自 8 月 15 日起,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和派出所所長有權對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處以最高 3750 萬越南盾的罰款。
第 238/2026/ND-CP 號法令修訂了關于道路交通領域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的第 168/2024/ND-CP 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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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令修訂了有關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處罰權限的規定。第238號法令第13條修訂了第168號法令第42條,明確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處以最高3750萬越南盾(折合人民幣約9680元)的罰款。
此前,根據第 168 號法令的現行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最高罰款額要低得多,最多只能達到 500 萬越南盾(折合人民幣約1290元)。9680-1290=8390元,相當于增加了8390元的罰款權限。
此外,第238號法令修訂并補充了第168號法令第43條關于人民警察處罰權的規定。
執勤的人民警察有權:發出警告;處以最高750萬越南盾的罰款;沒收價值不超過15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法證據和工具。
(現行規定指出,執勤警察僅有權處以最高 50 萬越南盾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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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警察單位負責人有權:發出警告;處以最高1500萬越南盾的罰款;沒收價值不超過30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法證據和工具。
(現行規定指出,機動警察部隊負責人,僅有權下發不超過 150 萬越南盾的罰款)
鄉派出所所長有權:發出警告;處以最高 3750 萬越南盾的罰款;吊銷執照或專業證書一段時間,或暫停營業一段時間;沒收行政違法行為的證據和手段;采取補救措施。
(現行規定規定,鄉鎮派出所所長等有權處以最高 250 萬越南盾的罰款;并沒收用于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物證和工具,價值不超過 500 萬越南盾)。
除了罰款外,鄉人民委員會主席和派出所所長還有權吊銷營業執照;暫停營業一段時間;沒收證據和設備;并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
此外,第 238 號法令對第 168 號法令第 29 條的若干要點和條款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在第 3 條之后增加了第 3a 條,內容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將被處以 500 萬至 1000 萬越南盾的罰款:駕駛道路交通救援車輛,載有被救援車輛,但超過救援車輛允許的載重能力;拖曳被救援車輛,但超過救援車輛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檢驗證書中規定的允許的拖曳能力;
駕駛道路交通救援車輛拖曳不符合《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54條第1款規定的救援條件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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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受到處罰外,違反上述規定的駕駛員還將從其駕駛執照中扣除 2 分。
具體而言,第238號法令還廢除了對屢次違規車輛的沒收規定,例如:載客量超過允許人數的100%,載貨量超過允許載貨量的150%,或隨意更改車輛貨艙尺寸使其不符合技術規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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