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煒律師
朋友們,今天我們接著聊一個讓人心里堵得慌的案子——南昌锜振玉被控強奸案。上回開了個頭,這次咱們把道理掰開揉碎了說。這案子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不僅因為其情節之“奇”,更因為它像一把鑰匙,意外捅開了司法實踐中一個隱秘而危險的“后門”。
一樁被“動機錯誤”逆轉的案子
首先,我們得回到案件本身。男方锜振玉,手握一份長達21分鐘、記錄性行為發生當時的錄音。這份錄音內容清晰可辨,顯示女方在過程中采取了主導體位,并有明確的挑逗性言語。這可不是事后回憶,而是“正在進行時”的原始記錄。此外,利于男方的證據還有一串:發生關系后次日,兩人牽手散步的監控視頻;事后的曖昧聊天記錄。這些證據共同勾勒出的,是一幅雙方自愿、甚至關系親密的圖景。
然而,南昌法院的裁決路徑,令人愕然。對于那核心的21分鐘錄音,法院以“取證程序存疑”為由,不予采信。對于客觀的監控與聊天記錄,則用一份“女方患有心理抑郁”的證明,間接否定了其證據效力。在實質性削弱甚至排除了對男方有利的證據后,法院轉而全盤采信了女方事后的單方陳述:她同意的動機,是基于男方承諾確立戀愛關系;因男方事后未兌現,故其同意可予撤銷。
于是,一個嶄新的、在法律理論與實踐中都極為罕見的“創舉”誕生了:將性行為當時的自愿同意,基于事后未滿足的“戀愛動機”,認定為“動機錯誤”,從而使同意無效,性行為被定性為強奸。
法律基石為何動搖?同意原則的即時性與不可撤銷性
這一判決,動搖了刑法中關于性自主權同意的基本法理基石。我們可以負責任地說,在法學理論界與既往的司法實踐中,共識在于:性同意的效力判斷,核心在于行為發生時(in the moment)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由。它關注的焦點是“行為與同意是否同步”,而非“同意是基于何種長遠目的或期待”。這意味著,同意一旦在行為發生時自愿給出,原則上即是即時生效且不可撤銷的。事后的反悔、關系的破裂,不能溯及既往地否定當時同意的有效性。
否則,法律將陷入一個可怕的邏輯黑洞:如果“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未走向婚姻可以撤銷同意,那么“以長期交往為目的”的約會未達成是否也可以?一次商業合作談崩后,是否也能主張發生關系是因“合作動機”而同意從而撤銷?南昌判例所開啟的“動機審查”之門,實質上將同意的標準從一個相對客觀的“行為時意愿”,滑向了一個完全可以事后主觀構建、無從驗證的“心理契約”領域。這正如原文所言,若此例一開,任何分手或離婚后的男性,都可能因女方聲稱“動機未實現”而面臨追溯性的刑事指控風險。這絕非危言聳聽,而是對“罪刑法定原則”——即犯罪行為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且禁止類推——的根本性背離。
結構性不公:男性面臨的證明困境與偏見預判
這起個案,尖銳地折射出當前在性侵犯罪認定中,一種日益凸顯的結構性困境:男性群體正被迫承擔一種不公正的、沉重的證明責任。
首先,是證明責任分配的扭曲。在不少案件中,男方不僅需要反駁指控,更需要主動、全面地證明“女方當時同意”。即便握有錄音、視頻等看似強有力的證據,這些證據也常因各種理由(如取證程序、女方心理狀態等)被嚴格審視甚至排除。相反,女方事后的單方陳述,有時卻更容易被采信。這無形中將“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傾向,不適當地引入了對被告人權利保障要求極高的刑事訴訟中,使男性陷入了“自證清白”的艱難境地。
其次,是彌漫的有罪推定與性別偏見。在一些司法人員的潛意識中,可能存在一種預判:在性關系爭議中,女性通常是受害者,男性的辯解則需要更苛刻的審查。這種帶有預設立場的“性別保護主義”,看似保護女性權益,實則違背了司法中立的基本原則,損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基。南昌案中,對男方有利的客觀證據視而不見,對女方基于“動機錯誤”的事后陳述全盤接納,正是這種偏見的體現。它偏離了以事實和證據為中心的中立裁判軌道。
社會的深遠傷痛:無人受益的“雙輸”游戲
這種司法實踐的偏差,其危害絕不僅限于法律技術層面,它正引發深刻而廣泛的社會信任危機,造成一場“雙輸”的悲劇。
1. 對男性的不公:它使男性在親密關系中如履薄冰,正常的社交與情感發展可能伴隨不可預知的刑事風險。法律的確定性被削弱,人人自危。
2. 對女性的深層傷害:除了極少數心懷叵測、利用此漏洞進行“仙人跳”的個案,真正受到長久傷害的,是絕大多數善良的女性。一方面,這種濫用會消耗公眾對真正性侵受害者的同情與信任,讓她們未來維權之路更加艱難,陷入“狼來了”的困境。另一方面,它將女性矮化為“動機不純”、“事后反悔”的刻板印象,否定了女性在性行為中主動、自愿并為自己選擇負責的自主人格。這何嘗不是一種深刻的性別歧視?
3. 對司法公信的侵蝕:當法律判決與社會普遍認知及基本法理發生劇烈沖突時,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會嚴重受損。公眾會質疑:法律保護的究竟是權利與公平,還是某種特定的性別立場?
結語:共同守護公平的底線
南昌锜振玉案,如同一面棱鏡,折射出我們在性別、證據、法理與偏見交織的復雜地帶所面臨的挑戰。它警醒我們,追求某一群體權益的初衷,絕不能以踐踏另一群體的基本法律原則和公平為代價。真正的性別平等,意味著對所有人的權利給予同等力度的保護,依據同樣的證據規則和法律原則做出裁判。
反對司法實踐中的“動機錯誤”創制和性別偏見,并非為任何不當行為開脫,而是為了捍衛那條保障所有人不被任意追訴的公平底線。這需要法律共同體的深刻反思,需要司法機關堅守證據裁判與罪刑法定原則,也需要我們每一個社會成員,用理性而非情緒,去關注、去討論、去推動形成更為公正、嚴謹的裁判標準。
因為,一個讓一半人口感到制度性不安的規則,終將成為損害所有人安全感的火藥桶。守護法律的嚴謹與公正,就是守護我們每一個人——無論男女——在法治下的安寧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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