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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動手傷人,尋釁滋事法定刑五年以下,故意傷害輕傷在三年以下,量刑、取保、緩刑難度天差地別。
我是王玉琴律師,今天以一起真實案件為例,講清楚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抓住定性關鍵辯點,能直接減輕刑罰。
一、真實判例
王大膽等四人凌晨 KTV 消費結束,因小費糾紛和兩名店員發生口角,店員率先推搡,雙方互毆,王大膽等四人共同毆打兩名店員,有人持雨傘擊打并咬傷對方手指。
經鑒定,一名店員鼻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兩名被害人均多處輕微傷。事后四名被告人家屬共同賠償 15 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一審法院認定四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一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期。
被告人上訴,檢察院同步抗訴。
二審法院改判故意傷害罪,全部被告人刑期下調一至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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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尋釁滋事罪為何改判故意傷害罪?
本案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要件,因此改判故意傷害罪:
1、主觀層面:事出有因,排除尋釁滋事主觀動機
尋釁滋事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尋求刺激、無事生非、借故生非。
本案存在真實的小費糾紛,店員先行推搡激化矛盾,被告人還擊是針對沖突糾紛,不屬于無事生非、借故生非。
2、客觀行為:毆打對象特定,無 “隨意” 特征
尋釁滋事罪客觀上隨意毆打,無差別攻擊現場無關人員。
本案被告人僅毆打動手沖突的兩名店員,全程未攻擊一旁勸阻、未參與打斗的工作人員,打擊目標固定,不具備隨意性。
3、犯罪客體:未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案發凌晨三點,KTV 臨近打烊,電梯間人流稀少、位置偏僻,打斗僅造成兩人身體損傷,未引發群眾恐慌、場所秩序失控,沒有侵害尋釁滋事保護的社會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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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類案件實操辯護思路
1、偵查階段
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及所收集的證據,如監控錄像、聊天記錄等,重點論證本案系因民間糾紛引發且對方存在過錯,行為對象明確,不具備尋釁滋事罪的“無事生非”、“隨意性”和“破壞社會秩序”的特征。
爭取公安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以故意傷害罪移送審查起訴,同時,應積極促成賠償,爭取被害人諒解,疊加自首、坦白等情節,申請取保候審。
2、審查起訴階段
向檢察官提交《法律意見書》,從主觀動機、行為對象、侵犯客體三方面論證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爭取其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或在符合條件時作出不起訴決定。
3、審判階段
一審全力論證本案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是尋釁滋事罪,爭取輕罪輕判;
若一審錯誤定性尋釁滋事罪,上訴后持續向二審法院提交定性辯護意見,爭取認定故意傷害罪,下調刑期。
四、律師提醒
多人互毆不等于必然構成尋釁滋事,不要草率認罪認罰。一旦因瑣事沖突致人輕傷,立刻圍繞沖突起因、毆打對象、場所秩序三點收集證據,全程做定性辯護,才能爭取最優判決。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遇到文中的類似案情,如果你需要幫助,隨時聯系我;若覺得本文對你有幫助,請轉發給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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