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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朱衛國 王旭麗 王寧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以下簡稱“AIGC”)技術的規模化應用重塑了內容創作與產業發展模式,其著作權的司法認定成為數字經濟時代法律規制的重要課題。本文立足AIGC產業發展實踐,從司法認定邏輯優化的必要性出發,分析著作權框架下AIGC歸屬構建的理論基礎,剖析當下司法認定面臨的證據鏈構建不足、權利歸屬模糊等問題,從裁判思維、證據補正、權屬認定、獨創性判斷四個維度提出優化路徑,以期推動技術創新與法律規制形成的良性互動。
01
AIGC著作權司法認定邏輯優化的必要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 AI)技術的快速迭代,使得AIGC的創作形態、應用場景不斷豐富,優化司法認定邏輯成為回應技術發展、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規范產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從法律制度適配性來看,我國著作權法律體系建立在以人類為唯一創作主體的邏輯前提之上。作品認定、獨創性判斷、權屬劃分等規則均適配人類獨立創作的行為模式。AIGC的生成過程融合了人類智力投入與算法自主運算,打破了傳統單一的創作主體格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為AIGC著作權保護奠定了基礎框架。目前,針對AIGC領域的專項規則,仍在持續探索與細化階段,需要通過優化司法認定邏輯實現法律制度與技術發展的同頻適配。
從產業發展規范性來看,AIGC產業的發展涉及算力、數據、算法等核心要素,若缺乏清晰的司法認定規則,將導致相關主體的創新投入缺乏穩定的權利保障,從而抑制技術研發與應用的積極性。同時,AIGC侵權問題頻發,如訓練數據的權屬爭議、批量生成內容的獨創性邊界等,需要通過明確的司法認定標準劃定行為邊界,防范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推動AIGC產業在法治框架下有序發展。
從司法實踐指導性來看,近年來,AIGC著作權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案件類型日趨復雜,涉及多主體、多環節的權利爭議,因此,優化AIGC著作權司法認定邏輯,構建清晰、可操作的裁判規則,能夠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指引,統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審理的公正性與效率,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02
著作權框架下AIGC歸屬構建的理論基礎
第一,立法目的層面:AIGC著作權平等保護契合《著作權法》規范宗旨。《著作權法》的核心目的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著作權主體的認定需滿足“主體符合法律規定的作者資格”與“實施符合創作要件的智力活動”雙重要件。其中,該條第二款、第三款構建了自然人作者創作行為認定標準,以及法人作者“意志代表”“責任承擔”的“二元體系”,這種規范設計排除了AI作為獨立創作主體的可能性,也與《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精神相一致。因此,AI的創作過程本質上屬于工具性應用,AIGC作為新型創作工具成果,最終也應回歸到人類主體的智力投入維度。當使用者通過輸入提示詞、參數調整等行為實施選擇性干預時,其智力投入與傳統協作創作中的輔助性貢獻具有同質性。在權屬認定上,應考量創作參與度、獨創性表達比例等要素,這種認定思路與《著作權法》鼓勵智力創作、保護創新成果的規范宗旨高度契合。
第二,制度評價層面:AIGC與人類作品具有同質保護基礎。從客體屬性來看,AIGC是AI軟件運行的電子數據輸出結果,與傳統著作權客體具有相同的非物質性法律屬性,這是其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基礎條件。從經濟利益來看,AIGC的研發、訓練與生成需耗費大量的時間、資金與智力資源,若將其排除在著作權保護之外,忽視使用主體的投入價值,可能影響經營主體的投資積極性,進而影響AI經濟的穩定發展。由于既有知識產權制度在權利產生、變更、行使與救濟等環節,已充分考量無體性客體的特征,構建了平衡的效力與限制規則。因此,以知識產權模式構建AIGC法律保障體系,能夠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的權利與利益雙重保護內容。從公眾認知來看,AIGC與人類作品在消費需求、藝術體驗上都被習慣性地同等對待,即作為作品被消費體驗,為其獲得著作權保護提供了一定的社會認知基礎與理論合理性。
第三,技術本質層面:AIGC是人類認知模型的數字化延伸。AIGC技術的本質是人類智識活動的延伸性產物,其生成邏輯具有鮮明的認知依賴性,是人類智慧與前沿技術融合的具象化載體,本質為人類認知模型的技術性投射。當前,AIGC的生成建立在人機協同的框架之下,個體通過輸入提示詞、調整參數、修正對話、優化內容等行為,對生成過程進行選擇性干預,這些行為均屬于人類的獨創性勞動。若脫離人類對技術本體的智力駕馭,AI技術存續與AIGC的合法性均將喪失根基,尤其是“提示工程”的運用,使得AIGC成為人類智力投入的外在體現。因此,AIGC的生成過程本質上是人類利用新型工具進行創作的過程,其生成內容若體現了人類的獨創性表達,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核心特征,則應被認定為作品。這一認定思路從單純關注創作主體轉向考量創作過程的實質貢獻,為司法認定提供了依據。
03
AIGC著作權司法認定的現實困境
第一,多元變量疊加,著作權保障面臨復雜場景挑戰。AIGC的著作權保障需考量資源、技術、風險等多重變量,目前,高科技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存在的主要困境有以下幾點:一是證據留存能力存在不足。中小企業因資源有限,有時無法建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團隊與技術審核體系,難以固定、留存提示詞迭代、參數調整等創作全流程證據,增加了權屬認定與侵權維權的難度。二是技術依賴可能引發侵權風險。企業在使用開源或低成本AI工具時,往往無法控制底層算法邏輯,也難以追溯訓練數據來源的合法性,生成內容可能復現未授權訓練數據的情形,導致對風險的可控性較弱,有時可能承擔“雙重責任風險”,即因生成內容侵權需承擔的自身責任與連帶責任。三是維權成本相對較高。AIGC著作權糾紛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需專業鑒定機構進行技術分析,導致維權過程耗時費力,部分權利主體因難以承擔高額維權成本被迫放棄維權,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證據鏈構建不足,可能舉證存在阻礙。《著作權法》的立法邏輯是基于對人類智力創作價值的認可與保護,以人類獨特的智力活動為規范核心,通過界定和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智力創作在文化進步、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同時兼顧權利行使與公共利益的平衡。著作權的原始主體通常是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法律保護自然人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使用者涉訴后,需舉證證明其在AIGC生成過程中存在獨創性的人類智力投入,這是認定作品屬性與權利歸屬的前提。但是,AI生成過程具有瞬時性與數據復雜性特征,易出現證據鏈斷裂的情況,多數企業依賴第三方AI工具,無法提供創作草圖、修改記錄、參數設置過程等完整證據鏈,難以證明自身的智力投入。證據鏈構建不足使得舉證面臨實際考驗,導致司法實踐中對AIGC作品屬性與權利歸屬的認定存在爭議,增加了創新成果的保護成本。
第三,企業角色多元,權利歸屬認定標準有待進一步細化。經營主體在AIGC產業鏈中扮演著多重角色,其既可能是AIGC工具的開發者、訓練數據的提供者,也可能是內容生成的使用者、商業應用的推廣者。不同角色對應的權利主張依據存在差異,不同環節的參與深度、資源投入比例可能發生動態變化,多元角色定位導致其AIGC權利歸屬的認定過程變得復雜,導致權屬模糊問題。一是工具開發者的權利邊界難以界定,傳統《著作權法》中工具開發者通常不享有工具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二是內容使用者的作者資格難認定,科創企業智力勞動投入不亞于傳統創作者,但企業并非通過直接創作方式生成內容,導致其是否符合“作者”的法律定義存在爭議。三是數據提供者的權利主張難支撐,目前尚無明確規則界定其權利歸屬。
第四,創作模式的復雜性使得獨創性判斷存在一定困難。由于經營主體AIGC的創作模式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特征,與個人用戶創作存在顯著差異,這使得傳統獨創性判斷標準難以直接適用。從創作參與程度來看,經營主體AIGC的創作往往涉及多主體協同。科技型企業與傳統企業在使用Gen AI時,自身技術優勢及行業經驗不同,深度參與創作過程與商業需求的創作指令也不同,這種多主體、多元深層次的參與模式,使得獨創性的來源難以界定,究竟是源于使用者的創意指令、技術優化,還是AI算法的自主運算,較難精準區分。此外,傳統獨創性判斷注重作品的藝術價值與精神價值,部分使用者利用Gen AI批量生成同類內容時,易被認定為缺乏藝術價值而否定其獨創性,這可能導致獨創性認定的標準偏離《著作權法》的核心要義。
04
AIGC著作權司法認定邏輯優化路徑
第一,進一步細化裁判裁量規則,恪守立法宗旨與司法適用標準。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要遵循《著作權法》立法宗旨,探尋契合AIGC技術運行特征的裁判思路,在法律框架內實現技術發展紅利與民事創作自由的平衡協調。一是堅守立法價值核心導向。在司法認定過程中,應當緊扣《著作權法》鼓勵優秀作品創作與傳播、促進文化與科學事業發展的立法目標,綜合考量使用者對創作目標的設定規劃、對生成內容的修正優化力度,以及最終成品所承載的個性化智力表達,依法判定內容的可版權性。二是完善權屬認定維度。探索“過程控制+結果獨創”的雙重審查標準,完善確權裁判依據。在過程審查層面,重點核查提示詞迭代優化次數、技術參數調整深度及人工干預、修正、完善的整體比例;在結果審查層面,需滿足與現有作品存在實質性差異的要求,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獨創性標準,同時適應AI技術的創作特征,使之與立法價值相適配,提高確權依據的明確性。三是精準把握獨創性認定尺度。在司法實踐中,應秉持審慎、適度的裁判原則,規避兩類裁判偏差。既要防止獨創性認定標準過低引發著作權權利泛化問題,避免不當擠占公共知識資源與公有領域空間,也要避免認定標準過于嚴苛、僵化,抑制經營主體的技術創新與內容創作活力,保障行業良性發展。
第二,進一步完善證據規則。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基礎性原則,誠信原則是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準則。二者的共同適用對于化解AIGC著作權糾紛中證據鏈不完整、舉證難度較大等實務問題具有積極作用。一是夯實思想與表達二分法適用基礎。在司法認定中,聚焦AIGC的表層表達與底層思想的區分,重點保護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部分,如美術作品的構圖框架、文字作品的表達結構等,避免將思想、創意、通用方案納入保護范圍。二是保障證據真實性。明確AIGC創作主體的誠信義務,要求使用者在數據獲取、內容生成、證據留存等環節恪守誠信,確保訓練數據來源合法、生成口徑可追溯、證據鏈真實完整。對刻意偽造證據、隱瞞創作過程的行為,依法否定其權利主張。三是健全多元化證據補正與審查機制。通過技術回溯方式,核查使用者在提示詞選取、參數調試、美學判斷等環節的介入程度與智力投入力度,客觀判斷主體對內容形態塑造的實質性貢獻。探索個案情境化審查機制,結合案件事實、創作場景、技術模式等具體因素,妥善化解AIGC著作權糾紛舉證難題。同時,法院要進一步強化裁判文書說理工作,詳細闡釋個案中思想與表達的區分標準、審查邏輯與裁判依據,保障司法程序透明、裁判結果公正。
第三,進一步明確權屬規則,實現企業角色定位與權利歸屬的精準契合。結合各類主體在AIGC產業鏈中的不同角色定位與實際貢獻程度,探索建立“角色定位+貢獻程度”的權屬認定規則,確保著作權歸屬與主體貢獻程度相適配。針對AIGC工具開發者,其對算法模型、源代碼、技術文檔等具體表達形式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對用戶利用其工具生成的具體內容,原則上不享有著作權,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若開發者在工具中設置了合法的權利保護條款,可依法認可其效力。針對AIGC內容生成用戶,根據參與程度劃分權利歸屬,若僅輸入簡單提示詞、無實質性智力投入,生成內容不構成作品,不享有著作權;若輸入復雜創意指令、深度參與參數調整與內容優化,生成內容體現其獨創性表達,應認定為著作權客體。針對訓練數據提供者,探索建立“數據貢獻補償機制”,若提供的合法數據對AIGC獨創性具有實質性貢獻,且雙方無明確約定,應認定其享有基于數據貢獻的合理補償請求權,補償金額根據數據的稀缺性、實用價值等因素綜合確定。針對多重角色主體,根據其在具體AIGC生成過程中的實際角色與貢獻程度,分別認定相應的權利,避免角色疊加引發的權屬認定混亂問題。
第四,探索構建分層標準,實現創作模式與獨創性判斷的動態適配。結合AIGC的創作模式特征,探索構建“分層分類+場景適配”的獨創性認定體系,充分重視經營主體在AIGC生成過程中的智力參與空間,契合人機協同的創作本質。一是深度參與創作的主體,可采用“創意貢獻+技術參與”復合判斷標準:若創作主體提出具體、明確、具有創新性的創作指令,或通過算法優化、參數調整、數據篩選等技術手段深度參與內容生成,且最終成果體現其獨特的選擇、判斷與安排,則應認定該內容具有獨創性。二是二次加工AIGC內容的主體,采用修改貢獻度判斷標準:若合法獲取AIGC原始內容,并對其進行補充核心觀點、優化表達結構、增加商業數據等實質性修改,且修改部分達到獨創性要求,則二次加工的主體對修改部分依法享有著作權。三是批量生成商業性AIGC內容的主體,可采用“功能性獨創”判斷標準:若批量生成的主體根據商業需求,對內容進行區別于行業通用表達的特定選擇與安排,如結合行業特點設計內容結構、針對目標客戶調整語言風格,且內容具有實用性與獨特性,能夠體現主體實質性智力投入的,應當認定該批量生成內容具備獨創性,依法予以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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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11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93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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