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如何最快了解一個縣城的財政狀況?》講了分稅制,講了"財權上收,事權下沉",講了"廣場氣派,學校旱廁"的緣由。
但有個根本的問題沒有講,那就是,既然“廣場氣派,學校旱廁"因分稅制而起,為什么還要實行分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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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中國人民大學呂冰洋教授發表論文《集分相制:中國特色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制度邏輯》。
我在論文中找到了答案。
本文就是拆解這篇論文,旨在弄懂兩千年來中國財政關系的底層邏輯。
一、繞不開的三個問題。
央地關系拆開看,就三件事:控制、激勵、平衡
第一,控制。
上級定了方向,下級會不會照著干?會不會走樣?會不會陽奉陰違?
中國是一個大國,中央到鄉鎮五級政府,政策到了基層,還能保持多少原樣?
第二,激勵。
下級有沒有動力去干活?如果干多干少一個樣,那誰還愿意多干?
對應財政就是,地方政府有沒有動力去發展經濟,去招商引資,去改善民生。
第三,平衡。
資源在不同地區之間怎么分配?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差距,怎么管?
控制、激勵、平衡,三個目標,天然就存在矛盾。
想要控制緊,激勵就會弱。地方做什么都要中央批,哪有積極性?
想要激勵到位,控制就得松。給了地方自主權,就可能有地方不聽中央的。
想要平衡,就得從發達地區拿錢給欠發達地區,拿多了,發達地區沒動力,給少了,欠發達地區沒保障。
怎么辦?
中國用了一整套制度來應對,核心邏輯就是"集分相制"。
二、什么叫"集分相制"?
"集分相制"就是,集中中有分散,分散中有集中,相互制衡,不同權力維度,有的集中、有的分散,通過交叉結構來同時實現控制、激勵、平衡三個目標。
舉個例子。
稅收領域。
什么稅能收、稅率多少,中央說了算,這是"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地方留一部分,這是"分"。中央靠立法權控制大局,地方靠分成獲得激勵。
再比如支出領域。
國防、外交這些全國性事務,中央管。教育、醫療、城市建設這些地方性事務,地方管,這叫"事權劃分"。
中央會委托地方辦事,同時把錢撥下去,這叫"轉移支付"。
為什么這么麻煩?不能直接”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原因是,中央和地方間存在三重信息障礙。
第一重,信息復雜性。
一個縣有多少家企業、每家企業經營狀況如何、該收多少稅,這些信息中央不可能全部掌握,只能靠地方去了解。
第二重,信息不確定性。
政策制定時,不可能預見到未來所有的變化,經濟形勢變了、自然災害來了、國際市場波動了,這些都需地方在執行中靈活應對。
第三重,信息不對稱。
地方掌握了更多信息,就有可能利用這些信息來謀取自己的利益。
比如,地方明知某個企業經營困難,仍然上報"增長良好",為了完成考核。
三重信息障礙,決定了中央不可能包攬一切,地方需要有一定自主權,但地方有了自主權,又可能偏離中央的目標。
所以需要"集分相制",該集權的集權,如稅收立法權、監督權,該分權的分權,如部分稅種的地方留成、一定范圍內的支出自主權,通過這種交叉制衡來達到平衡。
三、兩千年的演變。
當然,這套邏輯也并非今天才有。
秦朝統一后,實行高度的財政集權。地方郡守的收入全部上繳中央,支出由中央核定。這是"集"的極端,控制最強,地方的積極性也最弱。
到了唐代,分了二段。
"安史之亂"前,實行的是統收統支,財政權力高度集中在中央。"安史之亂"后,地方節度使勢力膨脹,中央控制力下降,財政關系轉向了"劃分稅權、分享稅收"的模式,中央和地方各自有獨立的稅源,"分"的一面增強了。
宋代吸取了唐代藩鎮割據的教訓,實行了更加精巧的"集分相制"。
在路一級,設立轉運使,負責把地方的財政收入轉運到中央。地方的財政收入被分成三份:上供(上繳中央)、送使(留給路一級)、留州(留給本地使用)。中央通過三分法,既保證了中央的收入,又給地方留了余地。
明清兩代,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
尤其是清代,通過"奏銷制度",地方每一筆財政收支都要上報中央核銷,地方通過"耗羨"等非正式收入保留自主空間。集權是形式,彈性是實際,這也是"集分相制"的表現。
古代中國的財政演變,始終圍繞控制、激勵、平衡三個目標。和平時期,控制是第一位的,維持國家的統一和穩定,高于激發地方的積極性。王朝末期,中央控制力下降,地方才獲得了更多的自主空間。
四、現代中國的三個階段。
新中國成立后,財政關系經歷了三個明顯不同的階段,正好對應了"控制、激勵、平衡"三個目標的不同優先排序。
第一階段:統收統支(1950-1979年)。
地方所有的財政收入上繳中央,地方支出由中央核定撥付,對應的目標排序是:控制第一,激勵和平衡是次要的。
原因是,當時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需要集中有限的財政資源用于重工業建設。國防開支、156個重點項目、三線建設,都需要中央統一調配,地方的角色是執行者。
這個階段,控制力度最強,地方積極性最弱。
1958年和1972年,中央兩次嘗試向地方下放財權,但效果都不好,計劃經濟體制下,放權只會導致地方盲目投資、重復建設,造成混亂。
第二階段:財政包干(1980-1993年)。
改革開放后,激勵放在了第一位。從1980年開始,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包干制。
地方在完成上繳中央的任務后,剩下的收入歸自己,這極大地調動了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各地招商引資熱火朝天,中國經濟的活力被釋放出來。
但代價也很大。
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從1984年的40.5%下降到1993年的22%。中央手里沒錢,對地方的調控能力嚴重削弱。
各地為了爭稅源,搞地方保護主義、重復建設、市場分割。地區之間的差距也在拉大,中央沒有足夠的財力去搞轉移支付、去平衡地區差距。
包干制,激勵是到位了,但控制和平衡都出了問題。
第三階段:分稅制(1994年至今)。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目的是強化控制和平衡,同時改變激勵方式。
分稅制的核心是"按稅種劃分收入"。增值稅、關稅等大稅種劃歸中央或中央與地方共享,地方留下的是小稅種和部分共享稅。
中央收入的占比,從1993年的22%提升到1994年的55.7%。
控制回來了,中央有了財力去調控地方行為。1994年成立的中央稅和地方稅兩套稅務機構,中央可以直接掌握稅收征管信息,不再完全依賴地方上報。
平衡也回來了,中央有了錢,就可以搞轉移支付。從1995年開始,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規模逐年擴大,到2025年已超過10萬億。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財政運轉,很大程度上靠轉移支付維持。
激勵的方式也變了。包干制下,地方多收多留,激勵很強,但容易導致地方保護。分稅制下,地方為了增加收入,不再簡單搞保護主義,而是轉向招商引資、發展工業。
這種生產型激勵雖然也有問題,比如重投資輕消費、重生產輕環保,但比起包干制下的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已經進了一大步。
五、“集分相制”的智慧。
中國是一個大國,信息復雜、存在多方的不確定和不對稱,中央不管地方,否則政令不通、各行其是,也不能管死地方,否則缺乏活力、沒有積極性。
兩千年來,財政關系一直在“控制、激勵、平衡”間演化,尋求動態平衡。
分稅制,是迄今最精巧的“集分相制”設計,它通過稅種劃分實現集中,通過共享稅和轉移支付實現分散和平衡,通過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實現對地方行為的有效監控。
當然,它不是終點。
分稅制運行三十年后,地方政府的債務問題正在暴露,前面寫的城投公司(縣城城投,穿了二十年的馬甲,該脫了)、銀行(縣城銀行,你的存款去哪了?)、專項債(縣城的錢,新的來路),實質上都是分稅制遺留的財權事權不匹配問題的延伸。
新一輪財稅改革要解決的,是如何在保持控制力的同時,給地方更匹配的財權和更可持續的稅源。
看懂了“集分相制”,就看懂中國財政關系的底層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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