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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維權正在告別“有證就能贏”的粗放時代,進入“以使用為基礎、以誠信為邊界”的規范時代。
作者 | 布魯斯
近日,江蘇張家港法院對英國寐某資本有限公司訴個體理發店商標侵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違背商標法立法目的,超出正當權利邊界,意圖通過訴訟獲取不正當利益,構成民事權利濫用,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這是紅星新聞6月30日報道的一起商標維權案,很快登上熱搜,但卻與普通的商戶勝訴案有些不同。在此前大量同類糾紛中,結果通常是數千元甚至更多的和解賠償,或法院酌定幾千元的判賠——對維權方而言,哪怕單案收益不高,靠全國批量走量仍能維持穩定盈利。但這次,法院沒有在“侵權是否成立、賠償多少”的層面做裁量,而是直接從根源上否定了權利行使的正當性。
這個變化,比個案中的勝負更值得關注。
一、從“酌定賠償”到“全案駁回”:裁判邏輯的本質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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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多地曝出的同類案件中,“標榜”“東尼”等商標的維權方普遍面向鄉鎮個體理發店發起批量訴訟,索賠額從數萬元到五十萬元不等。多數個體商戶因法律能力不足、經營時間有限,最終選擇支付數千元甚至更多來和解;即便進入判決,法院也多是在認定侵權的基礎上酌定較低賠償額。
對維權鏈條而言,這是一套風險極低的商業模式:訴訟成本可控,和解轉化率穩定,哪怕敗訴也僅為個案賠償不被支持,幾乎沒有額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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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尼沙龍”相關商標轉讓公告
但此次張家港法院的判決改變了這一預期。法院并未進入商標近似比對、混淆可能性判斷的傳統審理路徑,而是圍繞權利行使的正當性展開了類似“穿透式審查”,并最終作出權利濫用的定性。這是本質區別:前者是“侵權情節較輕所以賠得少”,后者是“你行使權利的目的本身就不正當,因此無權獲得救濟”。
支撐這一定性的,是一系列不符合正常商業邏輯的事實:商標持有方收某(上海)貿易有限公司成立時間短、無實際經營人員,卻持有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173枚跨行業商標;維權主體寐某公司僅兩名員工,經營范圍完全不涉及美發行業,無法說明商標授權與其經營需求的關聯;用以證明商標實際使用的門店,不僅存在原權利人回轉授權的疑點,甚至出現“被許可方使用商標反而獲得每期800元營業補貼”的反常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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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某公司名下注冊商標情況(來源:愛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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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司注冊處登記的寐某公司部分信息(來源:英國公司注冊處網站)
更關鍵的是,經法院釋明后,原告仍拒絕核實律所發起人楊某某與公司與之姓名同音的前董事是否為同一人,拒絕披露賠償款的最終收款主體。當所有證據都指向“維權不是為了保護品牌商譽,而是為了訴訟牟利”時,司法作出否定性評價就成了必然結果。
二、“境外公司+商標囤積+批量起訴”:一門正在失效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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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撕開了一條典型的牟利型維權產業鏈。
其標準運作模式是:境內主體通過受讓或注冊方式,囤積大量行業廣泛使用的低顯著性商標;將商標授權給注冊在境外的空殼公司,包裝成“外資品牌維權”;再由配套的律師事務所在全國范圍內批量取證、起訴,瞄準鄉鎮、縣域的個體工商戶,利用其法律意識薄弱、應訴成本高的特點,推動和解或獲取小額判賠。
鄉鎮理發店之所以成為首選目標,有非常清晰的商業算計:
一是名稱使用的普遍性。“標榜”“東尼”等詞匯在美發行業沿用多年,大量個體戶以字號形式長期使用,普遍沒有商標注冊意識,侵權取證成本極低;
二是應訴能力的不對稱。鄉鎮夫妻店大多沒有法務能力,面對訴狀和高額索賠,更容易選擇花錢消災;
三是收益模型的穩定性。單案索賠數萬元,和解金通常幾千元,批量覆蓋幾百上千家商戶后,整體收益相當可觀。
本質上,這門生意的核心資產不是品牌商譽,而是一紙商標注冊證;核心盈利模式不是制止侵權,而是利用司法程序向小微商戶收取“和解稅”。商標制度的保護功能,被異化成了商業牟利的工具。
而張家港法院判決的意義就在于,它直接擊穿了這套模式的底層邏輯:當法院可以穿透認定權利濫用,維權方不僅拿不到賠償,還要承擔訴訟成本,甚至可能面臨后續的反訴風險。
過去“穩賺不賠”的生意,出現了實質性的虧損可能。
三、司法收緊不是偶然,是規則的持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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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判決并非司法突然轉向,而是近年來商標權濫用規制思路的延續和深化。
從“青花椒”案開始,司法層面已經明確確立了基本規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缺乏真實使用意圖、僅以牟利為目的的批量維權,不應獲得支持。商標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真實使用產生的商譽,而非保護注冊行為本身。
此次判決的更進一步之處,在于它沒有停留在商標顯著性、描述性使用的層面,而是對權利來源、主體關聯、交易模式進行了全鏈條的實質審查。哪怕商標在形式上合法有效、存續狀態正常,只要權利行使的目的背離了商標法立法本意,同樣會被否定。
這意味著,“有商標證就能起訴”的粗放時代已經過去。法院正在從“形式權利審查”走向“實質正當性審查”——不僅看你有沒有權利,還要看你為什么獲得權利、用權利做什么。
這一裁判趨勢并非法院系統的孤立動作,而是與檢察層面的規制導向形成了司法合力。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期,明確將惡意囤積商標、借訴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納入監督重點,通過檢察監督推動惡意訴訟的甄別與懲處,進一步壓縮牟利型維權的生存空間。
同時,這一裁判趨勢也與立法方向形成了呼應。,將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進一步強化了誠實信用原則,明確禁止濫用商標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當立法與司法形成合力,囤積商標、惡意維權的生存空間還將持續收縮。
四、當維權不再穩賺不賠:行業格局將如何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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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受到直接沖擊的,是整條批量牟利型維權產業鏈。過去這套模式的核心優勢是“高勝率、低風險、可復制”,而權利濫用認定的常態化,會直接改變收益風險比:一旦被認定濫用,不僅個案收益歸零,還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其他已受理案件的商戶會紛紛援引同類抗辯,已和解的商戶甚至可能主張返還。當商業模式的底層確定性消失,這條產業鏈的收縮與出清只是時間問題。
其次,對小微商戶而言,應訴的抗辯路徑正在變得清晰可復制。面對同類訴訟,商戶不再只能被動和解或等待酌定賠償,而是可以從商標真實使用情況、權利主體經營資質、交易模式合理性、維權目的正當性等角度組織抗辯。越來越多的勝訴案例,也會逐步降低個體商戶的應訴恐懼。
更長遠來看,整個商標維權行業會加速分化。真正基于品牌價值、以制止仿冒混淆為目的的維權,仍會得到司法的有力保護;而靠囤積商標、批量起訴小微商戶牟利的模式,則會逐步退出市場。商標保護的重心,會進一步向“真實商業使用”回歸——這正是商標制度原本的應有之義。
知產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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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決定商標價值的,從來不是注冊證書上的權利范圍,而是真實商業使用積累的商譽。以訴訟牟利為目的的商標運營,本質上是在透支商標制度的公信力。
張家港法院這起判決,不是終點,而是一個新階段的起點:商標維權正在告別“有證就能贏”的粗放時代,進入“以使用為基礎、以誠信為邊界”的規范時代。靠批量起訴小微商戶賺錢的生意,正在走到它的盡頭。
封面來源 | 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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