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看到一條新聞,說一名男子找了個美麗的女朋友,分手后要讓對方返還十萬分手費,兩人還因為這件事鬧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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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jīng)過
據(jù)紅星新聞6月25日報道,男子雖然家里經(jīng)濟條件比較好,卻一直都沒找到心動的女朋友,直到和女子毛某(化名)的一次偶遇,長相靚麗的毛某讓他瞬間有種相見恨晚的感覺。
經(jīng)過一番苦苦追求,毛某被男子的誠意打動,同意和他交往,兩個人也因此成了一對戀人。
然而,去酒店開房后,男子認(rèn)為費用不菲,為了省錢,就勸說毛某搬去自己住處,這樣兩人想在一起時,他就不用額外花錢了。
毛某聽后也表示理解,果然就搬了過去,兩人同居后,剛開始的相處時光還是十分愉快的。
可是時間久了,矛盾也隨之呈現(xiàn)。
原來,男子認(rèn)為毛某消費觀念太奢靡,花起錢來簡直眼睛都不眨一下,他覺得兩人實在不合適繼續(xù)相處,于是,就提出了分手。
當(dāng)然,既然要分手,毛某肯定也不能再在自己家住了。
毛某面對男友的提議,雖然覺得他太小氣,也不想再繼續(xù)這段戀情了,但是真要分手的話,她還是認(rèn)為就這樣離開太不甘心,畢竟自己陪了男友這么久,怎么也要有實質(zhì)性補償才行。
于是,男子只好給她十萬塊分手費,這樣,毛某拿到手后才從男子家搬了出來。
可是男子給十萬并不是他自愿的,他覺得是為了哄毛某搬走才付出的,所以,目的達(dá)到后又想把錢要回來。
見毛某說什么都不肯歸還,男子竟一紙訴狀,將毛某告上了法庭,訴求就是要拿回那十萬塊分手費。
法院根據(jù)相關(guān)律法,最終判定,十萬塊是男子自愿給予,女方并沒有采用任何欺騙方式得利,所以,女方完全無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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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wǎng)友評論
“如果剛開始女友賴著不搬,就可以訴諸法院了,給了錢又想要回,這時候性質(zhì)就不一樣了。”
“男的一開始就奔著白嫖就去的,追求的時候甜言蜜語,怕花錢開房,還哄著女方同居,最后又想用錢哄著讓她離開,沒想到要不回來了。”
“要是奔著結(jié)婚交往就好了,就沒有這些不愉快的糾紛,和就過下去,不和也能離婚。”
“都長個心眼吧,談戀愛時但凡有大額轉(zhuǎn)賬,還是要保留證據(jù),才不會讓自己吃啞巴虧。”
- 一點看法
法律是講事實要證據(jù)的,并不會因為你怎么說就怎么判處。
男子用十萬塊錢換取女友搬走,過后才說不是真心給予,只是一種換取方式,想要追回,但是最終他的如意算盤卻打了個空。
從一開始的苦苦追求,到舍不得酒店開房要求女友搬來同居,再到嫌棄對方花錢大手大腳提出分手,男子不過就是在全程算計,只是沒料到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一把虧了十萬。
所以說,戀人之間在交往的時候,還是多一些真誠,少耍一點心機的好,算來算去算自己,到最后只會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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