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實務系列
第21篇|被限制出境后怎么辦,哪些人會被限制出境?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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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是執行中的間接措施,用來防止被執行人出境逃避履行,也給被執行人形成履行壓力。它影響的是出境自由,適用對象和救濟程序都應嚴格把握。
原則上只能限制被執行人,單位案件可以延伸到特定責任人員。
自然人被執行人可以被限制出境。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所謂直接責任人員,應結合債務形成、財產控制、履行影響等因素審慎認定,不能隨意擴大到普通員工。
限制出境要有期限和送達,不能讓當事人無從救濟。
法律沒有統一固定限制期限,實踐中基層法院作出的限制出境期限通常不會無限期處理。限制出境決定書應明確救濟方式、復議期限和復議機關,并有效送達給被限制出境人。
認為限制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決定錯誤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一般不停止原決定執行。因此有緊急商務、就醫或公務需要的,應同步提交充分證明材料爭取解除或調整。
律師實務提醒
企業高管被限制出境后,不要只說“我不是債務人”。應提交其不控制財產、不影響履行、已經離任、債務非其經辦等證據;債權人則應證明該人員對履行確有實際影響。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上冊第二章第五節“三、限制出境的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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