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哪些情況下向公司請事假未批不構成曠工?
「法律解答」
一、實體類
基本原則:程序性、緊迫性、親歷性以及必要性。
第一,直系親屬突發危重疾病
通俗解釋:父母、配偶、子女突然病危、需要緊急手術簽字,或者醫院下病危通知了。這時候,必須馬上到場,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比上班更重要,是法定的。
關鍵動作:第一時間電話/微信告知主管,事后第一時間補交醫院證明、病危通知書、親屬關系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上海安盛物業有限公司訴王文正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勞動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的限度與方式亦當善意、寬容且合理。勞動者因直系親屬病重而提交了請假手續,其上級主管雖簽字同意,但用人單位未及時審批。在此期間,該直系親屬病故,勞動者的事假性質即轉化為喪假、事假并存。用人單位事后以勞動者曠工天數累計達到其規章制度規定的三天以上(含三天)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曠工天數的計算應扣除用人單位未及時審批的事假和勞動者法定的喪假。不符合解除條件的解除,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本人突發疾病,雖未達病假標準,但確實無法出勤,且情況緊急
通俗解釋:比如急性腸胃炎拉得虛脫、嚴重過敏腫成“豬頭”、突發眩暈站不起來。這種情況雖然醫生只開幾片藥讓回家休養,沒開病假條,但客觀上是無法到崗的。
關鍵動作:一定要保留證據!當日就診的掛號單、病歷本、藥方、甚至自己口述病情的錄音或視頻。能證明“不是不想來,是實在來不了”。
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楊衛衛于2017年11月16日22時43分前往深圳市光明新區人民醫院進行急診,疾病診斷證明書載明被上訴人楊衛衛經門診診斷為“強直性脊柱炎”,醫囑建議休息貳天。被上訴人楊衛衛二審期間提交了加蓋醫院公章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復診門診病歷》以及中國科學院大學深圳醫院(光明)出具的《證明》等證據,該組證據系對一審提交的相關證據的補足和加強,可以充分證明被上訴人楊衛衛于2017年11月16日晚病發急診、醫囑休息貳天的事實。由于病發就醫不同于一般可按計劃進行安排的事假或其他假期,上訴人帕滋熱流道公司要求被上訴人楊衛衛提前履行休假手續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亦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2019)粵03民終6556號
二、程序類
基本原則:勞動者基于合理信賴相信請假已獲實質認可,用人單位未履行或遲延履行告知義務
第一,勞動者已按規定提交審批流程,公司遲延審批
通俗解釋:提前一周請假,說明了“要陪孩子高考”、“要結婚登記”,這是重要人生大事,不緊急但無法改期。公司領導已讀不回,或以“人手不夠”等牽強理由拒絕。
關鍵動作:提前請假,符合規章制度規定,理由正當,多次催促。
所謂的“及時審批”,應理解為休假前作出,但原告確沒有在被告休假前作出是否準假的批復,而是到被告休假日才作出,屬于延誤審批。其次,原告以往多次對被告假期審批存在事中、事后準假的情形,本案原告雖然在5月29日有電話要求被告留在工作崗位的事實,但被告在5月31日凌晨也回復了其工作崗位的工作情況及事假的必要性,原告沒有作出答復,也沒有按規定在系統上作出是否準假的批復,導致被告以為事后可以補批的誤解,故原告在審批被告事假上存在過錯,其直接以曠工為由將被告除名,處罰過重,屬違法解除。
參考案例:(2021)粵0112民初24893號
第二,審批流程已提交,人事同意了領導拒絕,沒有及時告知勞動者
通俗解釋:審批流程一層一層又一層,最后冒出一個程咬金,直接來一個大反轉,這事兒還沒及時告訴勞動者,
關鍵動作:提前請假,符合規章制度規定,理由正當,領導或人事都批了,公司自己原因沒能通知到勞動者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趙錫金確曾提前申請了事假,其提交的請假條上有所在部門管理人員“肖龍海”的簽名。申峰公司主張公司收到該請假條傳真件后批示對該事假不予批準,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告知趙錫金本人,趙錫金亦表示不曾被告知不予準假。在此情況下,申峰公司以趙錫金未出勤構成曠工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申峰公司支付趙錫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無不當。
參考案例:(2017)滬民申2461號
三、結論
請假理由要能“上得了臺面”:必須跟生命健康、家庭重大義務、不可替代的個人事務掛鉤。別說“心情不好想散心”,要說“去醫院急診”、“父親病危”。
證據是“氧氣瓶”,沒它寸步難行:一切溝通盡量用微信文字、郵件。通話要立刻錄音。第一時間把掛號單、病歷、報警回執、現場照片存好。沒有證據,你就是曠工。
態度(程序)是“潤滑劑”:不要對抗式地說“我通知你不是申請你”,而是用誠懇的求助姿態:“經理,實在抱歉,突發萬分緊急的情況……我處理好后第一時間返崗,工作我會拜托XX同事幫忙盯著,給您添麻煩了。” 你把姿態做足,按照規章制度走準沒錯,后續真到了仲裁庭,法官看了聊天記錄也會覺得公司不批太不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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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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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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