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任性?廣東深圳,女子年輕時未婚生子,孩子生父用他人(張某)身份證給孩子辦了出生證后失蹤,多年后為孩子上戶口才發現真相,親子鑒定證實張某非生父,找張某配合換證被索30萬,女子無力支付,訴請醫院換發出生證明,醫院以被冒用人未到場簽申請為由拒換發,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來源: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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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女士二十多歲在深圳打工時,認識了自稱姓張、比她大幾歲的男子,男子嘴甜會哄人,承諾會對她好、奉子成婚,許女士稀里糊涂墜入愛河,不久便查出懷孕。
孕期男子表現得還算殷勤,陪她去深圳某區醫院產檢,孩子足月后就在該醫院順產下一女嬰,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男子拿出一張身份證,上面姓名寫的是張某(男,本地人),說是他自己,讓院方照此填報。
當時許女士沉浸在初為人母的喜悅中,對證件真偽毫無戒心,醫院按慣例核對了男子現場出示的身份證原件后,在出生證父親一欄填了張某、母親一欄填了許女士,正頁交許女士保管,副頁按規定交公安機關入戶時使用。
孩子出生后沒多久,男子漸漸不回家、電話也打不通,最后徹底失聯,許女士四處打聽無果,只能咬牙獨自帶女兒租房住、打零工養家,日子過得緊巴巴但也把女兒拉扯到了該上幼兒園的年齡。
辦理戶口登記和入園手續時,派出所要求提供出生證上父親張某的身份證原件或配合核實,許女士這才發現根本聯系不上那個男人,試著按出生證上的身份證號去查。
報警求助后,民警根據出生證記載信息找到證件主人張某本人,一核實:張某根本不認識許女士,更沒跟她生過孩子!原來當年許女士的男友是冒用張某遺失或被倒賣的身份證,以張某之名在醫院登記為孩子父親,真實身份成謎。
得知真相許女士幾近崩潰,但為了女兒能順利落戶上學,她硬著頭皮聯系上張某本人說明情況,懇請張某配合做個親子鑒定——好證明張某并非孩子生父,從而申請注銷錯誤登記、換發只填母親信息的出生證。
張某起初想撇清關系,倒也配合做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書清晰載明:支持許女士為孩子的生物學母親,排除張某為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許女士如獲至寶,拿著親子鑒定報告回原分娩醫院,要求刪除父親欄錯誤信息、換發只記載母親及新生兒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
可醫院出生證辦理窗口工作人員答復:根據《廣東省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換發須提交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書面申請;原證父親欄寫的是張某,就得張某本人帶身份證到場簽字確認放棄父親身份、填寫換發申請表,缺一樣不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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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女士傻眼——張某已明確放話:我可以配合鑒定,但讓我跑去醫院簽字換證、把自己名字從別人孩子出生證上刪掉?行啊,給30萬精神損失費,不然免談。
許女士獨自帶娃、月入微薄,哪拿得出30萬?她又跑去社區、衛健部門信訪反映,均被告知需按醫院流程或等公安機關出具冒用證明,折騰數月無果。
走投無路下,許女士以女兒法定代理人身份,將簽發出生證的醫院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醫院履行為其女兒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庭審中醫院抗辯:
1.《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系民事證明行為,醫院非行政機關,不是適格被告;
2.許女士起訴距發證已數年,超過 行政訴訟法6個月起訴期限;
3.按《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規定,換發需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及書面申請,現無法提供張某證件及簽字,不符合換發條件;
4.本案實質是許女士與張某之間的民事糾紛,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某配合。
法院會如何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第一,《母嬰保健法》第23條授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系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事業單位行使行政管理職責,依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24條第三款,醫院可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第二,許女士此前一直不知出生證父親信息系被冒用,系近期經民警告知及親子鑒定才知曉,起訴期限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且權利受影響之日起計算,本案未超法定起訴期限。
第三,《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28條第二款雖規定換發一般需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及書面申請,但該條款針對的是首次申請換發之通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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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出現原證載父親經司法鑒定明確排除親子關系、被冒用人拒絕配合甚至借機牟利、生父下落不明無法追查等特殊情況時,若已有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較高證明力證據證實原出生證記載血親關系與事實不符。
簽發機構在核實原件、確認其他換發條件(母親身份、住院分娩檔案等)已成就前提下,僅以被冒用人未到場簽字為由拒絕換發,缺乏法律依據,亦違背行政合理性原則。
被冒用人本就不該是孩子父親,其放棄或確認與否不能阻礙更正錯誤登記,醫院應依客觀證據對已證偽的信息予以更正換發。
最終,法院判決:責令醫院在法定期限內為許女士之女換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可按只載明母親信息或標注原證作廢后重新簽發處理)。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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