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記者從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外賣點餐已成為市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吃得放心、吃得安心”是每一位消費者的樸素期盼。針對網絡餐飲存在的后廚臟亂差、虛假宣傳、“幽靈外賣”、無證入網等風險隱患,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落實國家、省關于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的工作部署,重拳出擊,深入開展網絡餐飲服務線上線下一體化專項排查。經前期摸排與集中攻堅,該局梳理出一批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發布。
案例一: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龍分局查處某火鍋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21日,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龍分局開展網絡餐飲服務線上線下一體化專項排查,核查發現貴陽南明某火鍋店未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擅自入駐網絡平臺開展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屬于無證違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雙龍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相關規定,結合當事人違法情節、經營規模及整改落實情況,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對無證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彰顯市場監管部門嚴查“無證入網”、守護食品安全的堅定態度。警示廣大餐飲經營者:必須持證亮證、合法經營,先拿證、再上線,杜絕任何形式無證經營。
案例二: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觀山湖區某火鍋店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添加劑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10日,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對入網餐飲單位觀山湖區某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該店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資質齊全,已入駐網絡平臺開展外賣經營。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廚房操作臺及調料存放區檢查時,發現已開封使用的“食用小蘇打”(碳酸氫鈉)一袋,已超過標示保質期。經查,該批次“食用小蘇打”系當事人此前正常采購的物料,因未執行“先進先出”及定期清查制度,致該批次“食用小蘇打”超過標示保質期后仍存放于操作區使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戳中了一個容易被經營者忽視的盲區,很多經營者以為“證照齊全”就萬事大吉,但后廚倉儲管理混亂、食品添加劑不設專管、過期物料不清理,本身就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溫床。該案警示廣大經營者:食品添加劑必須專柜(專庫)加鎖、專人管理、建立使用臺賬。先進先出、效期標簽、定期清查是硬性制度,不是自選動作。
案例三: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烤魚店偽造證照入網經營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30日,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平臺代理商提供的入駐名單進行數據比對時發現,開陽縣某烤魚店線上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在該轄區存續有效食品經營企業名單內。執法人員隨即開展線下實地核查,現場發現商戶線下張貼的證照與線上公示的證照“外觀一致”,但發證時間與實際登記信息不符,且證照文字存在歪斜、疑似篡改痕跡。經查,當事人承認在平臺上多開通一個店鋪,使用修圖軟件偽造國家機關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上傳入網,屬于典型的“幽靈外賣”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查實違法行為后,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開陽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入網經營,輕則行政拘留,情節嚴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本案警示所有入網餐飲經營者:線上絕非“隱身區”,證照必須真實、合法、可核驗;任何P圖造假、套證借證、虛構地址的操作,終將被數據比對+線下核查揪出。
案例四: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餐飲店經營霉變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18日,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在當事人后廚貨架上發現產品“風味腸(腌臘肉制品)”,生產日期為2026年1月17日,標注保質期(25℃以下90天),其中部分已開封使用,且包裝箱內另有同批次“風味腸”已出現明顯霉斑或霉變,存在使用變質原料的風險隱患。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經營霉變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2026年5月14日,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直指餐飲經營者原料管理的底線責任:采購驗收、溫濕度貯存、先進先出、定期清查缺一不可。警示廣大經營者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并執行原料采購、貯存、使用全鏈條管理制度,嚴禁使用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餐飲店超范圍經營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21日,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后核查發現,烏當區某餐飲店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中未取得“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但當事人實際通過網絡平臺制售涼菜。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等相關規定,構成未按許可經營項目從事食品經營、未按規定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等違法行為。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三項,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涼菜(冷食類食品)屬于高風險經營項目,須設專用操作區域或專間、控溫控菌、人員健康管理到位后方可制售。“先賣后補”“邊賣邊辦”的僥幸心理,本質是將風險隱患轉嫁消費者,必將面臨法律追責。確需經營涼菜的,應按標準改造條件、依法申請許可變更,獲批后方可經營。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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