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檢察機關
依法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蘇某等7人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案
案例二、黃某文販賣、運輸毒品、洗錢案
案例三、朱某軍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錢案
案例四、王某麗販賣毒品案
案例一
蘇某等7人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案
【關鍵詞】
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罪 引導偵查 全鏈條打擊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蘇某,男,1983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徐某等6人基本情況略。
2023年2月至4月,蘇某、徐某、焦某保三人共同商議生產制毒原料鄰氯苯基環戊酮(俗稱“鄰酮”)出售牟利,并明確分工,蘇某負責出資,徐某負責采購原料、找生產技師,焦某保負責采購設備、現場管理。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蘇某等人在馬鞍山市某區租賃一處偏僻廠房作為生產窩點,從外省二手化工設備市場陸續購置相關設備搭建生產車間,并采購了大量生產原料。其間,蘇某陸續招募閆某升、江某、解某飛從事搬運、添料、拉貨等工作協助生產制毒物品,徐某招募唐某清對鄰酮生產進行技術指導。2023年11月底至2024年1月底,蘇某等人先后試制生產了多批次鄰酮,均存放于窩點倉庫內。
2024年1月31日,蘇某等人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在生產窩點查獲鄰酮疑似物1071.34千克、乙醚疑似物6000千克、甲苯疑似物22007.75千克、鹽酸疑似物6409.75千克等。經鑒定,涉案檢材中檢出乙醚、甲苯、鹽酸成分,未檢出鄰酮成分。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4年12月31日,馬鞍山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蘇某、徐某、焦某保、江某犯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罪,唐某清、閆某升、解某飛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25年9月11日,馬鞍山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判處蘇某等7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不等,其中3人被宣告緩刑。徐某等3人不服,提出上訴。2026年3月30日,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精準引導偵查,構建完整證據鏈條。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發現該案存在主觀明知證據薄弱、原料來源尚未全部查清及部分涉案人員在得知鑒定未檢出鄰酮成分后供述反復等問題,立即引導公安機關強化偵查取證,積極開展證據核查與補證工作,從而構建起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為后續訴訟奠定堅實基礎。
(二)破解定性爭議,準確認定犯罪行為。在非法生產鄰酮這起事實中,針對“未檢出鄰酮成分是否構成犯罪”的核心爭議,檢察機關結合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進行綜合研判:一是從行為要件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的成立以實施生產行為為核心,蘇某等人已完成采購原料、安裝設備、投入生產、存儲產物等全部生產流程,符合犯罪實行行為要件;二是從犯罪形態看,本案被告人已完成全部生產流程,僅因工藝瑕疵未成功合成鄰酮,屬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認定為犯罪未遂;三是從社會危害性來看,本案涉制毒物品及原料數量均以噸計算,遠超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標準,而鄰酮作為合成氯胺酮的核心原料,一旦制成流入市場,后果極為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最終,檢察機關認為,蘇某等人非法生產鄰酮這一行為,構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屬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后均被法院判決采納。
(三)深挖犯罪源頭,延伸打擊上游鏈條。檢察機關堅持“上下游同查、全鏈條打擊”理念,深挖犯罪源頭,引導公安機關溯源核查原料流向來源,鎖定提供易制毒物品原料的上游供應商高某、田某2人。公安機關移送后,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上游供應商高某、田某2名犯罪嫌疑人無銷售資質、超許可范圍供貨,遂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依法追訴,后高某、田某均被法院判處刑罰,有力打擊了上游犯罪鏈條。
(四)強化法律監督,有效推進綜合治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相關化學品企業監管漏洞,檢察機關督促職能部門對轄區內多家相關企業進行實地走訪、全面核查,發現2家企業未如實記錄易制毒化學品交易情況,后續均整改到位,從源頭上防范出現非法生產制毒物品、違規經營危化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典型意義】
針對多人結伙、分工明確、涉案規模巨大的源頭性制毒物品犯罪,檢察機關應秉持全流程介入、精準化辦案理念,通過引導偵查固定核心證據,構建完整證據鏈,依法從嚴從重打擊。在打擊下游生產行為的同時,要注重深挖上游原料來源,推動對無銷售資質、非法供應等行為的刑事追責,斬斷涉毒利益鏈,做到全鏈條打擊。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易制毒化學品企業監管不足等問題,要強化法律監督,督促職能部門開展專項排查、重點核查、跟進整改等工作,將司法辦案與社會治理深度融合,切實有效提升轄區禁毒防控規范化水平。
案例二
黃某文販賣、運輸毒品、洗錢案
【關鍵詞】
新型交付方式 虛擬貨幣 追訴漏罪 自洗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文,男,1996年出生,自由職業。
2023年3月,被告人黃某文與陳某(另案處理)商量共同種植毒品大麻用于販賣,后在安徽省某縣租賃廠房種植大麻。至2023年底,黃某文、陳某經采摘、晾曬、修剪,共計收獲成品毒品大麻約3.4公斤,按每袋20克的標準分裝170袋。2024年3月,黃某文、陳某將袋裝毒品放在行李箱中,駕車前往某省。為躲避偵查,兩人駕駛租賃車輛尋找“埋包”地點,利用夜間將大麻分別“埋包”在某省兩個不同的地方,并拍攝照片,留下經緯度位置。2024年4月,兩人通過某網絡交友平臺分工銷售,由陳某負責廣告宣傳,黃某文負責收取虛擬貨幣并變現。案發時,黃某文、陳某銷售毒品大麻約60袋,合計約1200克,獲利11萬元人民幣,其中黃某文獲利7萬元,陳某獲利4萬元。黃某文同時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犯罪。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5年8月18日,亳州市某縣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文犯販賣、運輸毒品罪、洗錢罪、妨害藥品管理罪,依法提起公訴。2025年9月10日,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洗錢罪、妨害藥品管理罪,數罪并罰判處黃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一)強化科技賦能,引導偵查取證。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發現本案證據存在諸多薄弱之處,遂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補強涉及毒品“埋包”準確位置證據,查清黃某文利用線上平臺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兌換現金的相關事實。經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追加確認了黃某文另外3起販賣毒品犯罪事實,同時查實4個虛擬貨幣買家收取黃某文的虛擬貨幣后,使用支付軟件將人民幣轉換給黃某文的事實,為有效指控犯罪奠定了基礎。
(二)精細審查證據,追訴遺漏犯罪事實。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在案證據證實黃某文、陳某將袋裝毒品放在行李箱中,駕車前往某省進行“埋包”,但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卻未對該行為進行評價,遂依法增加運輸毒品罪。同時,現有證據證明黃某文銷售毒品大麻的模式為:購毒人員將購毒所用虛擬貨幣交至網絡平臺,網絡平臺促成毒品交易后將虛擬貨幣轉給黃某文,后黃某文通過網絡平臺將虛擬貨幣兌換成人民幣,繼而完成毒品交易和虛擬資產交易。上游為毒品犯罪,且黃某文的行為已經進入實質交易階段,應認定毒品犯罪既遂;黃某文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然通過網絡平臺,將以虛擬貨幣形式收取的毒品款項又轉換成人民幣,系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屬于自洗錢,決定依法追訴黃某文涉嫌的洗錢犯罪,后得到法院裁判采納。
(三)聚焦綜合治理,督促整改管理漏洞。本案中,黃某文長期租用廢棄廠房種植大麻,反映出本地轄區內部分偏遠地區廢棄校園、工廠、養殖場等場所長期處于失管狀態,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從事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針對這一問題,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排查整治重點場所、建立問題臺賬,強化對廢棄場所的監管力度。公安機關高度重視,進一步完善了日常監管機制。
【典型意義】
在辦理毒品交付方式區別于傳統交易的販毒案件時,檢察機關要注重梳理毒品交易全流程,構建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完整證據鏈。對利用線上虛擬貨幣交易的,要強化科技賦能,引導公安機關對買賣雙方線上交易的電子數據進行準確提取,全面分析,提升指控犯罪質效。要嚴格落實“一案雙查”機制,對利用虛擬貨幣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應當多角度挖掘買賣雙方的電子數據,對資金往來去向進行全方位審查,屬于自洗錢行為的,要依法追訴。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偏僻場所長期處于失管狀態問題,要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專項整治,從源頭上壓縮不法分子利用空間,切實推進禁毒綜合治理。
案例三
朱某軍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錢案
【關鍵詞】
追訴漏罪漏犯 洗錢 二審抗訴 追繳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軍,男,1993年出生,無業。
2022年2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朱某軍在合肥市區域內向楊某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40余次,累計銷售29.9克,非法獲利147848元。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朱某軍在位于合肥市某區的住處,先后5次容留韓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朱某軍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資金來源和性質,先后與王某劍、劉某、李某約定,利用該三人及親屬網絡賬戶收取毒資,再轉移至朱某軍處,企圖逃避偵查。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5年9月1日,合肥市某縣人民檢察院以朱某軍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1月28日,某縣人民檢察院對朱某軍涉嫌洗錢罪補充起訴。2025年12月31日,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朱某軍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十萬九千元。2026年1月7日,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一審法院未判決追繳朱某軍販賣毒品犯罪所得,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法提起抗訴,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2026年3月25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抗訴意見,改判增加追繳朱某軍販賣毒品全部犯罪所得。
(一)全面審查,依法追訴多名漏犯。在審查逮捕期間,檢察機關發現在案證據顯示另有朱某軍與王某劍共同出資,安排夏某宏提供駕車服務,并與王某劍共赴外地從祁某佳、王某婷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17.11克用于販賣的事實,以及蔡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存在漏罪漏犯可能。檢察機關迅速依職權介入,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圍繞毒品來源、毒品交易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方面制定詳細偵查方案,最終案件得以查實。經過追訴,上述5名漏犯分別被判處十一個月至十六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此外,檢察機關在辦案期間積極對朱某軍開展釋法說理,督促朱某軍檢舉揭發他人販賣毒品罪行,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經查證均屬實,目前相關人員販賣毒品案已由異地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二)一案雙查,補充追訴洗錢犯罪。經全面梳理案件事實,檢察機關發現該案遺漏了朱某軍為掩飾、隱瞞其販賣毒品犯罪所得資金的來源和性質,使用王某劍、劉某、李某本人及親屬網絡賬戶收取毒資后再轉移至朱某軍賬戶的犯罪事實,遂主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補證朱某軍涉嫌洗錢犯罪的事實。檢察機關補充起訴朱某軍洗錢犯罪事實后,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全部采納。
(三)精準抗訴,全額追繳犯罪所得。該案一審判決后,檢察機關持續跟進審判監督,經審查發現一審判決雖認定被告人朱某軍販賣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實,卻因前后購銷毒品的錢款混用、收支邊界無法厘清,對朱某軍販賣毒品犯罪所得未予追繳。檢察機關認為,朱某軍先后40余次販賣毒品的行為系持續性、多次性的毒品犯罪,所獲取的147848元毒資屬于犯罪所得,前期購買毒品的成本本身具有違法性,系為犯罪支出的非法成本,不應從犯罪所得中扣除,147848元作為明確的犯罪所得依法應當予以追繳,一審判決遺漏對朱某軍販賣毒品犯罪所得的追繳,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檢察機關依法抗訴后,二審法院采納抗訴意見,改判追繳朱某軍販賣毒品全部犯罪所得。
【典型意義】
針對毒品犯罪隱蔽性強、犯罪鏈條長、涉案環節多的特征,檢察機關要精細化審查各類證據材料,充分梳理個案線索,全方位比對毒品上下線、共同犯罪等關聯證據,追根溯源,實現全面打擊。要對涉案財物的來源和去向進行穿透式查證,詳細審查電子賬戶交易明細等客觀性證據,查明毒贓流轉情況,依法追訴涉毒洗錢犯罪。要注重毒品犯罪“打財斷血”工作,對于一審法院未判決追繳犯罪所得的情形,通過依法行使抗訴權實現精準監督,糾正違法問題,推動執法司法規范化,切實提升毒品犯罪案件辦理質效。
案例四
王某麗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
右美沙芬 未成年人 追訴漏犯 涉麻精藥品問題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麗(化名),女,2008年出生,無業。
2024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麗和張某甲(另案處理)在明知右美沙芬自2024年7月1日起已被列為第二類管制精神藥品的情況下,從張某乙(另案處理)經營的某大藥房以每板10元的價格購入氫溴酸右美沙芬片,后販賣給王某、趙某、丁某等多人,共銷售243板,共計43.74克,非法獲利2280元。其中王某麗參與販賣114板,共計20.52克,非法獲利880元。
【訴訟及履職過程】
蕪湖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麗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25年底,蕪湖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王某麗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宣告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二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一)引導偵查取證,精準打擊分案辦理。該案系右美沙芬列管后,蕪湖市司法機關辦理的首批非法販賣右美沙芬案件。檢察機關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主客觀證據,為順利指控犯罪奠定證據基礎。案件移送起訴后,考慮到王某麗系未成年人,為做好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依法對涉案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分案處理。同時,結合王某麗認罪悔罪態度以及其犯罪與家庭監護功能嚴重失調、禁毒意識薄弱之間的密切關聯,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被法院采納。
(二)依法追訴漏犯,全鏈條打擊犯罪。檢察機關在審查時充分考慮新型毒品犯罪涉案人員年輕化、吸毒人員結伴共吸的特點,重點審查相關吸毒人員的證言,結合王某麗的有罪供述和微信交易記錄等證據,發現王某、趙某等人從王某麗處購買毒品后,存在與其他未成年人共同吸食毒品的情況。經進一步補證,查實王某、趙某等人在賓館內容留多人包括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實,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成功追訴3名漏犯并予以起訴。
(三)深化協同共治,持續推進綜合治理。針對該案暴露出的麻精藥品流轉管控漏洞,檢察機關第一時間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案情,聯合轄區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藥店經營者召開“麻精藥品濫用治理”專題座談會,從加強處方藥銷售管理、落實實名登記限量銷售制度、強化從業人員禁毒培訓等方面提出意見。會后,相關職能部門實地走訪摸排轄區28家零售藥店、10家鄉村衛生院,發現駐店藥師未在崗、儲存不規范等問題5處,均要求整改到位。同時,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藥品管控問題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職能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后,在全區開展為期兩個月的藥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從源頭防止麻精藥品濫用和非法流通。此外,為進一步強化青少年對毒品危害的認識,檢察機關結合本案拍攝禁毒宣傳視頻1部,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4場,覆蓋師生1000余人次,切實提升青少年識毒、拒毒、防毒意識。
【典型意義】
右美沙芬等麻精藥品與傳統毒品相比,因兼具“藥品”特性,隱蔽性更強,容易迷惑辨別能力較弱的未成年人。針對這一特點,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引導偵查機關加強主客觀證據收集,構建起完整的證據鏈條。要全面客觀審查證據,充分考慮新型毒品犯罪特點,對購毒人員共同吸毒的可能性進行專門分析,依法追訴漏犯,實現“供給—販賣—吸食—容留”全鏈條閉環打擊。同時,凝聚多方力量,與職能部門完善信息互通、協同共治機制,共同推進麻精藥品綜合治理,從源頭遏制未成年人涉毒風險。
第10358期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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