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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是科技的靈魂,知識產權則是創新成果的體現,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任何一個高新科技企業都需要具有一定的技術實力和不斷推出創新產品,而要保持自身產品的競爭力,就需要構筑堅實的知識產權護城河。
作者 |謝湘輝 高級律師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近日,大疆在美國對影石Insta360相關主體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引發了科技與知識產權行業的廣泛關注。根據公開的訴狀信息,大疆分別就功能性發明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在美國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指向影石Luna系列手持云臺相機產品專利侵權,包括Luna Pro、Luna Ultra等型號及相關配件、軟件應用。大疆在訴訟中主張,被訴產品侵害其多項美國專利權,并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返還相關利潤、支付合理許可費、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同時,大疆還主張影石存在故意侵權情形,進而請求增強賠償。
從權利基礎看,大疆此次采取的是“功能性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組合式維權路徑。功能性發明專利側重于保護技術方案本身,例如手持云臺設備的主體識別與追蹤、云臺控制模式切換、實時顯示與控制、相機與云臺一體化交互等技術功能。外觀設計專利則主要保護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例如機身比例、云臺與相機模組的布局、屏幕與控制區域的配置、手柄形態及相關細節設計。對于手持云臺相機這類消費電子產品而言,技術功能和外觀形態往往共同構成市場競爭力:前者影響用戶體驗,而后者則影響消費者識別和品牌印象。因此,大疆同時提起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訴訟,實際上是在從“技術實現路徑”和“產品視覺呈現”兩個維度構建侵權指控。
從訴狀所稱的侵害行為來看,大疆的核心指控并非單純針對影石在境外的研發行為,而是針對被訴產品在美國市場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及進口等商業化行為。美國專利法下,專利權的地域性非常明顯,權利人通常需要證明被訴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內,或涉及向美國進口被訴產品。影石Luna系列產品若在美國市場上市、銷售或通過相關渠道進入美國,即可能成為美國專利訴訟中被評價的侵權行為基礎。這也解釋了為何大疆選擇在產品發布或進入美國市場的關鍵節點迅速提起訴訟:一方面可以盡早固定侵權事實和市場銷售證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爭取禁令救濟,對被訴產品后續銷售形成壓力。
就訴訟策略而言,訴訟地點、訴訟時間和訴訟類型均具有明顯的商業考量。首先,美國是消費電子產品的重要市場,也是全球科技企業知識產權攻防的核心戰場之一。選擇在美國起訴,意味著大疆并非只關注局部賠償,而是試圖在影石產品國際化銷售中進行前端攔截。其次,德克薩斯東區法院長期以來是美國專利訴訟較為活躍的地區之一,具有豐富的專利案件審理經驗。對于專利權人而言,選擇一個熟悉技術爭議、案件推進節奏明確的法院,有助于提升訴訟的可預期性和談判壓力。
再次,從訴訟時間看,大疆選擇在影石相關新品上市或推廣節點附近發起訴訟,具有典型的市場窗口期意義。科技產品尤其是消費電子產品生命周期較短,新品上市初期往往決定其渠道鋪設、媒體評價、用戶心智和銷售曲線。此時提起專利訴訟,即便最終裁判尚需較長時間,也可能對渠道商、投資人、消費者和合作伙伴形成風險提示,進而影響被訴產品的市場節奏。換言之,專利訴訟在此類競爭中并不只是“事后索賠工具”,也可能成為“市場秩序塑造工具”和“商業談判籌碼”。
為什么同時提起功能性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訴訟,也值得關注。單一發明專利訴訟往往需要進行復雜的權利要求解釋、技術特征比對、無效抗辯和等同侵權分析,審理周期和不確定性較高。外觀設計專利雖然同樣存在有效性和侵權比對問題,但其評價重點更偏向普通消費者視角下的整體視覺印象,傳播層面也更容易被市場理解。二者組合使用,可以在法律上形成多層保護,在商業傳播上形成更清晰的“技術與設計均被復制”的敘事框架。對于原告而言,這種組合打法能夠提高訴訟籌碼,也有助于其在可能的和解、許可或交叉授權談判中取得更有利的地位。
影石方面已經對大疆相關專利發起專利無效程序,這一現象本身也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方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挑戰,是典型且常見的應對方式。其背后邏輯在于,如果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則侵權判斷的權利基礎將受到影響。但從另一個角度看,被訴方啟動無效程序,也恰恰說明涉案專利并非無足輕重的外圍權利,而是足以對被訴產品市場銷售和后續經營形成實質壓力的核心權利。換言之,專利無效程序并不削弱大疆維權的正當性,反而表明本案已經進入圍繞“核心技術資產有效性與可執行性”的高強度知識產權攻防階段。
也有人注意到影石通過近期收購取得的專利提起反擊訴訟或稱之為反訴,雖然表明影石在該領域的專利積累不夠深厚,但是作為反訴的武器在法律上并非當然存在障礙。美國法允許專利轉讓,受讓人只要取得完整、有效的專利權利,并具備起訴時的訴權,即可基于該專利主張侵權。美國知識產權實踐中也存在大量通過購買專利進行維權或反制的情形,因此“剛剛收購”本身并不會導致法院當然不予采信。但其風險在于:第一,大疆可能重點挑戰專利轉讓鏈條、訴權基礎及權利范圍;第二,剛收購的專利可能未經充分訴訟檢驗,其穩定性和有效性存在一定的風險;第三,如果反訴專利與本案產品或爭議核心關聯度不足,法院可能認為其策略性較強,勢必暫緩或削弱其對本案的牽制效果。因此,影石的反訴可以作為談判和交叉許可的籌碼,但能否實質性改變主訴格局,取決于反訴專利的質量、權屬完整性以及與大疆產品的對應程度。
也有人提出大疆提出的兩件涉訴外觀專利也是受讓取得,能否作為合法的權利基礎。專利權利的取得包括申請取得和受讓取得,無論哪種方式取得都是合法的,取得后可以依法行使權利。事實上已經有媒體提到大疆與第三方公司之間可能存在關聯,這種安排在公司專利管理中并不罕見。大型科技企業經常通過子公司、研發主體、知識產權持有平臺或關聯公司進行專利申請、持有、受讓和集中管理,目的可能包括統一管理專利資產、降低交易和維權成本、優化全球專利布局、便于許可談判及訴訟維權,也有可能出于保護公司新品的商業秘密提高市場好奇心和熱度來安排。蘋果公司曾經就通過第三人公司在全球收購iPad商標的方式避免過高的知識產權獲取成本,同時,對新推產品的名稱和外觀達到保密的效果。此次,大疆以受讓的兩件外觀專利提訴,基本可以判斷是大疆的關聯公司做的原始申請,否則,大疆不可能以他人的產品外觀去設計自身的產品,尤其是多功能的高科技產品,大疆此舉不排除是為了對熱銷產品外觀在推出市場前進行嚴格的保密和周密的知識產權保護。而對于權利人以受讓的專利提起訴訟,只要專利轉讓真實、權屬鏈條清晰、登記手續完備,法院通常不會僅因專利系受讓取得或轉讓方與權利人存在關聯而否定其可執行性。真正影響案件結果的,仍是該外觀專利本身是否有效、保護范圍如何確定,以及被訴產品是否與外觀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構成相同或近似。
從目前的公開信息來看,此次大疆對影石在美國提起的專利訴訟,法院是否支持仍取決于后續權利要求解釋、侵權比對、專利有效性抗辯及損害證明,不能簡單理解為“起訴即占優”。但相較而言,大疆主張的外觀設計專利可能更容易形成直觀說服力,因為美國設計專利侵權判斷主要關注普通消費者視角下的整體視覺效果是否實質相同;而發明專利部分則需要逐項比對技術特征,影石也更容易從技術實現差異、權利要求解釋、現有技術及專利無效等角度進行抗辯。更何況大疆在兩起專利訴訟中都申請了陪審團審理,陪審團成員作為普通消費者更容易被有經驗的出庭律師感染,從而作出直觀的判斷,從這個層面上來講,對大疆是有利的。但是,涉及到發明專利侵權的判斷,則更加專業,從權利要求的解釋到侵權比對,從相同或等同的認定到損害的證明,都需要更多的分析判斷和邏輯推演,案件結果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總體來看,大疆外觀設計專利上的攻擊力可能強于發明專利,勝訴概率較大。
如果大疆最終勝訴,影石面臨的損失不只包括金錢賠償,還包括更重要的市場禁令風險。金錢賠償層面,美國專利侵權通常可能涉及合理許可費、利潤損失賠償,在故意侵權成立時還可能面臨增強賠償;但從目前公開材料看,尚難判斷是否具備故意侵權基礎,賠償金額也高度依賴涉案產品在美國市場的銷售規模、利潤率、可替代性以及專利貢獻度。比照以往美國法院針對熱門電子產品專利侵權的判賠,陪審團往往能定出天價的判賠,比如蘋果訴三星手機外觀設計專利判賠高達5.39億美元,據估計,若大疆勝訴,判賠金額也不會太低。相比之下,禁令風險對影石影響更大。一旦法院作出禁令或者判決限制涉案產品在美國銷售或進口,影石將面臨美國市場銷售中斷、渠道庫存處理、經銷商關系受損、產品上市節奏被打亂以及品牌聲譽受損等綜合損失。因此,本案真正的商業風險不一定是單純的賠償金額,而是禁令或排除令對影石相關產品準入美國市場所造成的壓力。
大疆訴影石事件不僅是兩個中國智能影像設備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也是中國科技企業在全球知識產權規則下開展主動維權的一次典型樣本。最終結果仍取決于法院對專利有效性、權利要求解釋、侵權比對、損害賠償和禁令條件的審查。但無論案件結果如何,它都提示中國科技企業:真正的全球化競爭,不僅是產品、渠道和品牌的競爭,更是專利組合、訴訟能力和知識產權戰略的競爭。對于大疆這類以技術創新為核心競爭力的企業而言,知識產權已經不只是防御盾牌,更是參與國際競爭、維護創新回報和塑造市場邊界的重要工具。
從更宏觀的層面看,本次事件對于大疆一類科技創新公司具有重要啟示。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中國企業在海外知識產權訴訟中更多處于被告位置,主要應對來自歐美企業的專利訴訟、海關扣押、禁令申請或許可談判。但隨著中國科技企業研發能力、產品能力和全球市場份額提升,越來越多企業開始主動利用海外專利組合維護自身創新成果。大疆此次在美國發起訴訟,反映出中國科技公司知識產權戰略正在從“防御合規型”向“主動進攻型”轉變。
創新是科技的靈魂,知識產權則是創新成果的體現,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任何一個高新科技企業都需要具有一定的技術實力和不斷推出創新產品,而要保持自身產品的競爭力,就需要構筑堅實的知識產權護城河。在這方面,大疆長期的專利積累顯然占據優勢,影石雖然有后起之秀的凌厲,但是專利積累相比之下較少,在這場專利之戰中處于劣勢。大疆在口袋云臺相機品類的創新地位相當于蘋果手機在智能手機領域的地位,相關的知識產權理應獲得應有的保護。影石則主張自己在全景運動相機領域的先發優勢和專利積累,在糾紛中也主張法律保護。專利訴訟是市場主體商業競爭的一種表現形式,我們倡導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即一個保護創新創造的市場環境,這樣才能鼓勵創新,鼓勵企業為社會、消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產品。大疆和影石的訴訟,勢必給我們提供一個精彩的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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