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執業第3年的李海明首次獨立辦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時委托人曾某一審敗訴,面臨失去百萬利息的困境。李海明從證據和法律適用入手,精準分析。最終二審法院改判,支持曾某部分利息請求,為其挽回損失。
"一審敗訴的判決書擺在面前,委托人曾某心急如焚。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中,曾某此前起訴要求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終審判決該公司償還本金及部分利息。之后曾某另行起訴主張2019年4月1日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的利息,卻被一審法院以“視為放棄后續利息”為由駁回訴請。
接案第1天,李海明仔細研究一審判決書和相關證據材料,他發現前案判決中“利息計算至2019年3月31日”僅為時間節點表述,并非權利放棄。接案第3天,李海明多次與曾某溝通,詳細了解案件細節,并收集曾某從未明確放棄后續利息主張的證據。
立案后第5天,李海明申請了調查令,進一步收集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金流向等證據。同時,他查閱大量法律法規和類似案例,準備從法律適用上尋找突破口。
庭審中,對方律師堅稱曾某已放棄后續利息權利,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足以覆蓋借貸關系中的約定利息。李海明則有力反駁,強調借貸利息與遲延履行金的性質差異,指出一審法院混淆二者。他還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第31條,明確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率適用標準,確保利息計算的合法性與精確性。
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二審法院最終改判支持曾某部分訴請: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該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3.8%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王某、張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結案后,李海明在筆記本上記了一句話:“對于法律條文的精準理解和運用,是勝訴的關鍵。”這次經歷讓李海明在后續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更加注重對法律條文的研究和對證據的收集,也讓他更加堅信,只要堅持專業和嚴謹,就能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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