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今天聊一個涉嫌逃稅罪的案子。
2009年,王某與他人合作開發黑龍江雞西某房地產項目。因沒有開發資質,王某找到有資質的馬某海,以馬某海公司的名義上報手續,并向馬某海交納管理費。2010年7月,馬某海入股該項目。
2011年4月,因未按規劃建設,工程被責令停工。但在此之前,兩人已經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商品房得款1152萬余元,應繳稅款185萬余元,一分沒向稅務部門申報。
2011年5月,馬某海退出,王某取得開發資質后繼續施工。他同樣在無證情況下預售商品房得款1613萬余元,應繳稅款241萬余元,同樣未申報。
從2011年7月開始,稅務機關多次催促兩人提供銷售情況、申報納稅。兩人均謊稱沒有預售商品房。2012年5月至9月,稅務機關先后下達《稅務事項告知書》《限期繳款通知書》,兩人依然無動于衷。直到稅務機關全面稽查,王某才補繳了70萬元,剩余356萬余元仍未繳納,占同期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法院認定兩人均構成逃稅罪。
一、沒辦證賣房,到底要不要交稅?這是本案的核心爭議。
兩人可能覺得:我連預售許可證都沒有,這房子賣得“不合法”,既然不合法,憑什么要我交稅?
但法院對此回應是:經營內容本身合法,只是手續不全,照樣要交稅。
法律上有一個基本區分:行為內容合法但手續不全,和行為內容本身違法,是兩個概念。
賣淫、販毒這類行為內容本身被法律禁止,這類所得不應征稅,否則就會出現販毒分子同時構成逃稅罪的荒誕局面。
但無證預售商品房則不同,賣房子本身是合法的經營活動,只是沒有辦齊預售手續。這種情況下取得的收入,屬于應稅收入,必須依法納稅。
《公安部關于對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能否成為偷稅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也明確了這一規則: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同樣可以構成逃稅罪的犯罪主體。換句話說,有沒有證,不影響你該不該交稅;影響的是你有沒有證是另一回事,交稅是法定義務,不能因為手續不全就免了。
二、為什么構成逃稅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構成逃稅罪。
兩人不僅不申報,還在稅務機關多次催促時謊稱沒有預售,這屬于典型的欺騙、隱瞞。
兩人逃避繳納稅款356萬余元,遠超數額巨大的標準(25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符合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加重情節,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最終判了三年,緩刑四年,已經是法定刑的最低刑,主要考慮了兩人部分補繳稅款、認罪等情節。
三、為什么沒適用“補繳免罰”條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條款被稱為逃稅罪的出罪條款,給了納稅人一次“花錢消災”的機會。但前提是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按要求補繳全部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
本案中,兩人沒有做到。稅務機關多次下達通知,他們不僅沒有補繳,還謊稱沒賣房。直到全面稽查后才補了70萬,剩余356萬至今未繳。不滿足補繳全部稅款的條件,自然無法適用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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