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陳豪強)撿到手機后無法解鎖便隨手丟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近期,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拾得手機后丟棄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拾得人賠償1200元。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今年5月,李某不慎遺失手機。發現手機丟失后,李某立即撥打手機電話、查看現場監控尋找手機,后經核實確認,手機被張某拾得。李某隨即來到張某家中索要手機,張某承認拾得涉案手機后將手機帶離現場,丟棄在路邊花池,導致手機下落不明、無法找回。
李某與張某協商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手機損失22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張某拾得遺失物后,未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部門,而是將涉案手機帶離現場一段距離后扔棄在路邊花池,致使涉案手機下落不明,張某的行為具有重大過失,導致李某因此遭受財產損失,張某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考慮李某購置涉案手機時的市場價格、實際支出及折舊情況,參照二手網絡交易平臺價格,法院依法酌定李某財產損失為1200元。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賠償李某手機損失1200元。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拾得遺失物后擅自處置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核心爭議在于:拾得人撿到手機后丟棄,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第一,拾得遺失物后負有妥善保管的法定義務。法律規定拾得人必須履行兩項基本義務:一是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二是在返還或送交前妥善保管遺失物。第二,拾得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丟棄遺失物構成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外出時應妥善保管個人物品。如不慎遺失物品,應及時報警并留存證據,包括購機憑證、監控錄像、定位記錄等,以便在主張權利時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撿到他人遺失物后,應積極聯系失主歸還;如無法聯系失主,應及時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歸還或送交前,應當妥善保管拾得物品,不得故意毀損、丟棄。
編輯 彭沖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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