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很多影視劇里,縣公安局長一拍桌子發個令,武警戰士立刻就整理好裝備出動,不少人還真覺得公安局長能直接調動武警,就連不少剛進體制的年輕人,也搞不清這倆的權責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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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給大家一個確定的消息, 從2018年1月1號0時起 ,縣公安局長沒有任何單獨調動縣武警部隊的權力, 這條紅線,一點都不能碰 。
這個核心結論,是因為 武警部隊領導指揮體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
2018年軍改之后,武警部隊正式歸 黨中央、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 ,實行 中央軍委—武警部隊—部隊的垂直指揮體系 。
簡單來說,縣武警中隊直接的上級是 市武警支隊 ,和縣公安局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 人、財、物、指揮權全在軍委那條線 ,地方沒有權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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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錯誤觀念的根源,是很多人會搞混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調動批準權 和 現場協同指揮權 。
所說調動批準權,就是 武警能不能來、來多少人、帶什么裝備、什么時候撤場 ,這個權力 百分之百歸武警部隊垂直體系 ,得按權限一級一級審批。別說縣公安局長,就算是縣委書記、縣長,都沒有審批權限,這可是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的死規定。
而大家平時所看到的公安和武警聯合行動,它的本質就是 協同配合 ,不是一方指揮另一方。
在實際工作當中,有兩種合規的情況。
第一種 是常規安保、搶險救災這類任務 ,公安部門得提交 正式的協作申請 ,在經過武警部隊上級批準同意之后,才能配合行動。
第二種 是預案里的突發緊急事件 ,已經有提前報備好的聯合處置預案,武警到現場之后,會處在 聯合指揮體系 里,按照上級指令配合開展現場行動,絕不是聽公安局長一個人單獨指揮。
我見過很多基層應急處置現場,就算是特別緊急的情況,公安局長第一句話也永遠是 同步向武警支隊申請支援 ,而不是給我叫武警來。 差一個字,就是合規和越界的大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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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內的權力,一直是 法律沒有授權就不能做 , 邊界的重要性比大小重要多了 。公安和武警,一個負責守護地方治安,一個承擔武裝執勤,是 各自履行職責的一起行動 ,不是上下級那種命令服從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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