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乾隆四十四年,一份奏折擺上了弘歷的案頭。刑部就一起殺人案的判決提請“圣裁”。
案情比較簡單。
四川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情。劉縻子和李子相的年齡均為九歲,一起在河壩邊放羊。李子相扯了自家地里的葫豆烤熟了吃。劉縻子看到后向李子相討要,李子相給了他一顆。劉縻子吃完后再次討要,李子相就不給了,還指責劉縻子啰嗦,劉縻子回罵李子相。李子相推搡劉縻子,劉縻子用拳毆打李子相左肋致其跌倒,李子相被尖石墊傷右腰眼隨即死亡。
當地的知縣進行了現場勘查,初審。劉縻子對事實供認不諱。案件逐級上報到知府和四川提刑按察使衙門,四川提刑依照“斗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均處絞監候”的條文,判處劉縻子絞監候,秋后處決。四川總督文綬審核通過了該判決,并把案件發往刑部復核。
按照《名例律》規定,十歲以下犯殺人應處死刑者,需奏報朝廷由皇帝親自裁決。刑部接到案件卷宗后,一看兇手不到10歲,就上奏提請“圣裁”。
乾隆皇帝最初動了“恤幼”的惻隱之心,讓刑部給四川總督行文,把死刑改為,“杖刑一百下,流放至三千里外”,并向死者李子相家賠償喪葬撫恤金白銀20兩。
幾天之后,乾隆又覺得自己的判決不妥,又下旨糾正自己的判決,恢復對劉縻子的“絞監候”判決。
乾隆還對自己的改判做了詳細說明。
他認為,10歲以下的兒童傷害他人致死,如果死者比兇手大四歲以上,則可以援用“恤幼”的原則,認為是兇手遭遇了大齡少年兒童的霸凌,反擊致對方死亡。這樣的案件自然在提請“圣裁”后,給予相應的從輕處罰。
如果兇手不滿10歲,且與死者的年齡差距不到三歲,就不能認定為死者恃年長體壯欺凌兇手,而應該認定為兇手從小就有暴力傾向。這一類的案件,以后直接判死刑,不用再提請皇帝裁決了。
乾隆還說:“況九齡幼童,即能毆斃人命,其賦性兇悍可知,尤不宜遽為輕宥。”這意思就是,9歲就能打死人,可見是天性兇殘,絕對不能寬恕了。
最終,劉縻子依照四川提刑的原判,秋后執行絞刑。
從上面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古代對少年兒童犯罪判處死刑的年齡標準是很低的。
本文列舉一下歷朝歷代的相關規定。
西周到秦朝時期。
周朝的《禮記》里有規定:“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80歲以上,7歲以下,都免于刑事處分。不過,以周朝的生活條件,80歲的人極其罕見了,即使有,也是顫顫巍巍殺不了人了。
西周到春秋時期,7歲以下免刑,7歲以上免責應該是一刀切了,沒有再細分的年齡段了。
戰國時期,各國變法,制定了更詳細的規定。秦和魏兩國都規定,7歲以下刑責全免,7歲到15歲,重罪減輕三級,輕罪減輕一級處罰。
秦朝對少年兒童犯罪,以身高確定等級,這未必科學,也有年幼而身材偏高者。
7歲起就開始治罪,這一法律觀念,從先秦一直延續到了明清。
我們來看看漢朝對于少年兒童殺人罪的處罰。
漢朝的刑法,對于不同年齡階段的處罰規定非常完善。
1、7歲以下完全免刑。
《漢書.刑法志》里明確規定:“年未滿七歲,賊斗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未滿7歲斗毆殺人,或者犯有其他死罪,由廷尉上報皇帝,可以免死。
2、7歲~10歲,犯死罪需終身勞役。
湖北省江陵縣張家山247號漢墓出土的竹簡里顯示:“有罪年不盈十歲,除;其殺人,完為城旦舂。”這一規定的完整意思是,有罪(殺人除外)不超過10歲者,全部赦免;如果是殺人罪,年齡在7歲~10歲者,則判處終身為官府做苦役,從事修筑城墻,舂米之類的苦役。
3、10歲~16歲,有死刑的風險,但也可酌情減輕。
對于罪大惡極,民憤極大的殺人者,如殺人全家,殺害家里長輩,殘害幼童,雖未滿16歲,也要處于死刑。一般斗毆殺人案件,可以免死,但也要服終身勞役。
4,17歲以上,一律按照成人處置。
我們來看看唐朝。
唐朝的《唐律疏議》是我國古代刑法的奠基之作,條文最為完整。
對于少年兒童殺人案,唐朝的處罰與漢朝差不多,只是在年齡上限上有變動。
7 歲以下:哪怕故意殺人,不加任何刑罰,無償命;教唆者抵罪。
7–10 歲:殺人擬絞 / 斬,但必須上請皇帝,多數免死、贖刑。
10–14 歲:未滿15歲,殺人按成人死罪論,但可上請皇帝,酌情免死。
15 歲以上:完全刑責,故意殺人一律償命。
相比于漢朝,唐朝把成人的概念降低到了15歲,而非漢朝的17歲。
唐朝的法律還有很有趣的一點,就是對于隱匿罪犯的處罰。
父母犯罪,子女把他藏起來;丈夫犯罪,妻子把他藏起來;祖父母犯罪,孫輩把他藏起來,被官府發現后,子女、丈夫、孫輩全部不治罪。官方認為這是孝順的表現,應該原諒。
反過來則不行。父母把兒子藏起來,丈夫把妻子藏起來,祖父母把孫子藏起來,則全部要治罪。官府認為這是溺愛導致管教不嚴,包庇縱容,要給以懲罰。
唐朝有一個爭議非常大的案例,即張瑝、張琇復仇案。
唐玄宗時期,巂州都督張審素鎮守邊疆多年,被部下誣告“冒戰功、私役士兵”。朝廷派監察御史楊汪前往調查,忠于張審素的部下殺了誣告者,圍住了楊汪,要求楊汪向朝廷說清楚情況。楊汪在驚嚇之下,直接上報朝廷說張審素謀反。
玄宗接報后排兵把張審素押解到京,判處其死刑,抄家,兩個兒子張瑝、張琇流放嶺南。楊汪因此立了大功,得到升遷,并改名為楊萬頃。
張瑝、張琇潛逃回長安,瞅準機會,埋伏在路旁把楊汪(楊萬頃)給殺了。當時,張瑝十三歲,張琇才十一歲。
張瑝、張琇在殺人后,逐條陳述父親冤情,全城百姓無不同情。兩兄弟歸案以后,朝野要求寬恕他們的呼聲很大。宰相張九齡等也力保兩兄弟,認為他們均未滿15歲,屬于可以寬恕之列。
李林甫等則堅決不許寬恕,最終兩兄弟被判處死刑。長安百姓自發為兩兄弟筑墳,為防楊家報復掘墳,還設置了幾個疑冢。
這件事情在《舊唐書》《新唐書》《資治通鑒》里均完整記載,立場都比較接近,認為張審素為冤枉,張氏兄弟應該得到寬恕。唐玄宗等人一定要殺他們,依據是鬧事公然殺人,挑戰官府權威,如果寬恕了他們,民間私自復仇將成風,朝廷權威當然無存。
宋朝的《宋刑統》基本上是承襲唐律條款。
宋朝也有兩個案例。
九歲龐張兒與同伴龐惜喜斗毆,失手將人打死。審刑院擬絞,仁宗御批:童稚爭斗,本無殺心,特免死,罰銅一百二十斤賠付苦主,不償命。
濠州九歲童爭柴斫死老婦,奏請御批,免于刑罰,僅家屬賠錢。
由此可見,10歲以下犯殺人罪,處死的可能性比較小。
明清兩朝朝依然沿襲了唐宋的年齡區別概念。
但明清時期有一特別規定:凡是殺人全家,故意殺人并摧殘尸體,因謀逆、忤逆殺人者,不問年齡,直接處以死刑、
洪武二十一年,12 歲少年蓄意謀害叔父,刑部擬定絞刑,明太祖核準執行死刑;同年 7 歲孩童戲殺鄰家幼童,依律免刑,交由父母管教。
清朝也有兩個案例。
6 歲孩童玩耍失手殺死 9 歲同伴。因年齡不到7歲,雖有死罪不加刑,依律全免,僅監護人賠償。
14 歲少年蓄意毒殺親生母親,刑部擬斬,乾隆駁回所有恤幼求情,核準立決,必須償命。
綜上所述,各朝代對于少年兒童殺人案,雖然有一定的彈性,但基本都遵照下面規律。
7歲以下殺人,大多不會追究兇手刑事責任;7歲~10歲,殺人者要提請皇帝裁決,活下來的幾率比較大;10歲~14歲殺人,如要寬恕,也要提請皇帝裁決,判死刑的幾率比較大。15歲以上,完全按照成年人量刑。
因此,7歲~14歲這個區間,兒童犯殺人罪會不會處死,完全由皇帝一個人決定。
具體判不判死刑,皇帝的性格是很大因素,遇到宋仁宗大多會寬恕,遇到乾隆一般會處死。案件的影響是否惡劣,也是影響皇帝裁決的決定性因素。
有一定必須明確,無論哪個年齡段,少年兒童只要殺了人,家庭一定要給對方賠償。其次,7歲以上的少年兒童殺人,即使被寬恕,也要被判處流放、勞役等其他刑法,絕對不會任何事情都沒有。
有人要問,教唆少年兒童殺人怎么處理?
古代對教唆殺人者的懲處,毫不含糊。
成人教唆未滿7歲兒童殺人,罪責 100% 歸于唆使人,唆使人直接處死。孩童無罪、不杖、不監禁、不流房、不絞斬。漢朝的時候,有人哄騙六歲孩童持刀殺死鄰居,孩童釋放,教唆者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棄市。
教唆年滿7歲的兒童殺人,教唆人死罪,殺人的兒童也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處罰。
《唐律》規定,教唆殺人按照故意殺人論罪,判處斬立決或絞立決,還不得說情,繳納金錢贖罪。若教唆孩童殺害祖父母、父母,教唆者將直接按 “殺親” 加重處罰,可判處凌遲酷刑,從重從快處決。
教唆他人殺人,教唆者除處死以外,其家人還有承擔對受害者家庭的賠償責任。
總之,古代教唆少年兒童殺人,懲罰比自己殺人還重。
大家說說看,古代對于少年兒童殺人的法律規定,對現在有沒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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