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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健康權你做主,憑啥要醫生兜底風險
6月7日,一位來自山西的患者發文吐槽到:“現在的醫院怎么了?什么責任都不想承擔!手術醫生的一句話,頓時讓我放棄了做手術的決定。”
這位患者表示自己右眼被診斷為翼狀胬肉,醫生說已經達到了手術指征,但是他很糾結,不知道要不要做這個手術,于是想讓醫生替他做這個決定。
醫生表示“我們不做這個決定”,決定得由患者和家屬來做,醫生還提醒到不做手術的話胬肉下不去,做手術的話患者要承擔風險。對此,他表示“我著實有點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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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做手術后,他需要簽一些“合同”(應該是術前各種知情同意書)。他提到翼狀胬肉的手術有17項風險,第一是復發風險,笫二是出血風險,第三是失眠、視力下降風險等等。最后還寫著“以上風險我已了解并知曉,如有意外和風險,本人承擔一切責任和后果,與醫院無關”,并按手印為憑。
對此,他吐槽到:“合同寫了一大推,但主要就一個意思,那就是發生意外和風險,醫院不承擔一切責任。這種手術我敢做嗎?醫院一點責任不承擔,符合辦醫宗旨嗎?”他還表示自己很擔憂:“醫院和醫生把責任全推了,做個手術真的很害怕,萬一出事了,得全部自己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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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看出,這番抱怨背后的訴求十分明確:患者希望醫生全權敲定治療方案、實施手術,同時還要包攬所有手術風險。而他自己既不愿做決定又不想承擔風險。這種把就醫行為視作“零風險、高回報”的心態,完全違背了醫療行業的客觀現實。
更令人揪心的是,這樣的事件并非個例。6月8日,一位來自廣東的醫生曝料稱:“一位90多歲股骨頸骨折的老年患者,三甲醫院建議手術,家屬不愿意,想把老人送到當地衛生院中醫科敷藥治療,中醫科醫生說風險太大不愿意收住院,這時家屬來了一句‘風險都不愿意擔當什么醫生’?無語,自己得的病讓醫生給他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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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難以想象時至今日竟會發生如此離譜的事情,而且還敢理直氣壯的發到網上,質問醫院,想博得網友的支持,可惜如意算盤打錯了。評論區一水的批判,500多條評論,沒有一個人覺得他有理,連他自己都忍不住發問:“為什么沒有人支持我?”
6月8日,浙江省中醫院普外科主任醫師黃濤醫生氣憤的表示:“這個事情怎么要醫生給你兜底呢?你的健康權你做主,做不做不是自己決定嗎?做手術是有風險的,你自己不愿意承擔風險那就不做。自己的事要別人承擔風險,什么道理?病在你身上,又不在醫生身上。”
6月8日,一位來自四川的醫生表示:“不是一直嚷嚷著要知情權和選擇權嗎?權力和義務是對等的,要知情選擇權,就要為此承擔責任,總不能既要又要吧!醫生只負責給你提供選項,沒有義務為你的選擇買單。做手術本身就會存在各種風險,想花錢就買到100%痊愈,這種心態本身就有問題。”
術前知情同意,是告知風險,不是推卸責任
這位患者控訴的重點在于:1.指責醫生不給他做決定;2.控訴醫院逃避責任。
其實,這種想法非常淺薄,作為一個具有正常智力和決策能力的人,應知曉這些不過是正常的醫療程序,并不是只針對他一人。而他如此警戒過頭,實則是自己不想承擔一點風險,想讓醫生為其兜底。
對此,6月8日,一位來自陜西的醫生語重心長的解釋到:“我是一名從業30年的醫生,我有幾點想法:
1.醫院跟你術前談話和讓你簽術前的各種知情同意書,只是為了提前告知風險,絕不是為了推卸責任。一旦出了任何和醫生有關的責任問題,醫院和醫生都逃不了責任,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2.像前面的網友所說的,幾十年前做手術只有一個術前談話,其余什么都沒有,如今程序繁瑣是因為醫療糾紛不斷上升,醫院不得不改進工作。這個問題要分兩方面看,一方面是人們的法律和維權意識上升,另一方面是醫院為了適應這種狀況,主動把工作做細。
3.所患的疾病也是你身體的一部分,醫生對你談話,一般來說是進行手術治療方面優缺點的告知,和保守治療方面優缺點的告知。因為你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控制權和主導權,所以通過手術治療和保守治療優缺點的取舍,由你自己來決定進行什么樣的治療,醫生不是你的直系親屬,沒有辦法替你決定。
4.作為患者不管是保守治療還是手術治療,做決定的時候不要有被害者妄想,任何一種治療方式都有優缺點,不要想著我只想獲得一個良好的治療效果,而拒絕承擔任何風險。
5.如果你決定對疾病進行手術治療,那么建議你絕對信任醫生。醫生比你更想解決問題且不出任何麻煩,他們也不想砸了自己的飯碗。”
這位醫生如此苦口婆心的規勸患者,但他似乎沒有聽進去一點,甚至反駁道:“只是讓醫生建議一下,都不敢嗎?”還質問到“認知低的人就不能看病、做手術嗎?”
顯然,他在模糊事件焦點。上文的帖子中寫的是“你給我做個決定”,并非現在所說的“建議”。再者,醫生肯定非常清晰的說明了手術的優缺點、保守治療的優缺點等等,甚至提到醫生明說了“不做手術胬肉下不去”,醫生都做到這個程度了,還要讓醫生怎么說?
說到底,不管是“認知低”的借口還是“猶豫不決”的幌子,核心痛點在于患者自己不想承擔手術風險。而醫療本身就是一門不確定的科學,任何診療活動都不能保證萬無一失,更何況是手術,就算醫生完全遵循診療規范操作,也不敢百分之百保證患者不會出現復發、出血的風險。
6月8日,一位來自河北的醫生反問到:“我愿意保證拿出百分之一百的力量來救治患者,可是誰又能保證事后患者不會吹毛求疵來找我的麻煩呢?”
因此,對于此事,有些醫生表示慶幸,還好有這些規定,可以提前篩選掉一些可能存在糾紛隱患的患者。試想,倘若醫生貿然實施手術,一旦術后出現任何狀況,后續肯定會陷入各種麻煩之中。
告知不充分,醫生要擔責!被坑怕了,醫生不敢輕易給患者做決定
正如上文陜西那位醫生所說的那樣,以前確實簡單很多,一個術前談話就好了,現在各種各樣的知情同意書太多了,像手術、麻醉、輸血、授權委托、自費、有創操作、病情告知同意書等等,目不暇接。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在大喊“減負增效”的當下,為何這類簽字反而越來越多?
業內有句話說,醫院每一個看似離譜的規定,背后必定有一段慘痛的血淚故事。而關于“告知不充分”所引發的醫療糾紛,可謂比比皆是,甚至大多數醫療糾紛中都能看到這樣的字眼。因為疾病的變化莫測,每個患者的個體化差異,彷佛醫生做得再多、說得再全面,只要是拿著放大鏡仔細追究起來,總能找到不足之處。
6月8日,一位來自廣西的醫生感慨到:“以前患者不會想著雞蛋里挑骨頭,那時候可能醫生還會幫你做決定,不搞這么繁瑣的程序,可是現在走過的坑太多了,沒有醫生再傻傻的往里跳了。”
法律層面上,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本享有知情同意權,這就要求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盡到告知義務,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診療活動中,醫療告知義務是醫方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當告知不充分的時候,也需擔責。而患者在明晰病情后,選擇什么樣的治療方式,是他的自主選擇權,醫方不能剝奪,也不能取代。
至于質疑醫生告知了風險就是在有意逃避責任,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的。
風險告知不等同于免責金牌,患者簽字代表的是“知情同意接受這項治療,并承擔固有風險”,不是代表醫院可以免除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診療活動中,除了以上三個免責條款,醫務人員倘若真的出現過錯,那也需要承擔責任。
就好比上文中的事例,翼狀胬肉單純切除術后的復發率為20%-30%,這個風險應該是患者自身來承擔,但如果手術中,由于醫生粗暴撕扯、分離過深,導致患者出現角膜損傷過重或穿孔,那醫生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總而言之,診療活動本身就存在大大小小的風險。作為一名患者,從選擇進醫院的那一刻起其實就是在選擇承擔風險。因此不要想當然的凡事只想依賴他人,更不要把醫院當成“許愿池”,不然在當下的醫療環境中,這種心態難以得償所愿。
醫客說
這個“鍋”,醫生真的背不動
又見“患者控訴醫院推卸責任”的帖子。山西那位翼狀胬肉患者的邏輯很“清奇”:醫生你替我決定做不做手術,但風險得你全包,出了事與我無關。廣東那位家屬更直接:“風險都不愿擔當,算什么醫生?”
我只想問一句:憑什么?
手術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復發率20%-30%、出血、視力下降……這些寫在知情同意書上的東西,不是我編出來嚇你的,是醫學統計得出的真實概率。你讓我替你扛,我扛得起嗎?我能把復發率變成0%嗎?不能。我只是醫生,不是神仙。
再說那個“簽字就是醫院甩鍋”的誤解,真的該澄清了。術前同意書的核心是告知,不是免責。法律寫得明明白白:醫生有過錯,照樣要賠。那張紙唯一的作用是證明“你知道了風險,并愿意試一試”——這不是把責任推給你,而是尊重你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有人說“以前醫生都幫做決定,現在怎么這么冷漠”。以前是沒有那么多醫療糾紛,醫生憑好心替你拍了板,出了事被投訴“侵犯自主權”的還少嗎?每個繁瑣流程背后,都是血淚教訓。
你的健康權,你做主。我負責把刀開好、把藥用好,但我不能替你擔驚受怕,更不能替你承擔那20%的復發概率。如果你想要一個“零風險包痊愈”的承諾,對不起,醫療行業沒有這個產品。
想通了,咱們一起努力;想不通,這手術不做也罷——至少,我保住了飯碗,你也省了鬧心。
【責編】醫客君
【文章來源】梅斯醫學,作者江畔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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