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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原告吳某主張對130萬元“人道主義補償金”進行平均分割65萬元,該案經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專業代理,最終通過精準定性、證據固定與情理融合的調解策略,促成被告向原告支付32萬元、向第三人支付3萬元調解結案,實現了家事糾紛“法理情”兼顧的實務智慧。
案情回顧:離家母親訴請均分長子身故補償金130萬元
據介紹,本案原告吳某與被告汪某原系夫妻,育有雙胞胎兒子汪壹與汪貳。2017年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后,原告離家多年未歸,也未支付撫養費并另行組建家庭。兩子一直由被告獨自撫養長大。
2026年初,長子汪壹在福建務工期間意外身亡,經責任方與家屬協商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明確支付死者家屬“人道主義補償金(含保險理賠款)”130萬元,權利主體包括被告、原告及第三人汪貳。
補償款到位后,原告向法院起訴,主張依據《民法典》第309條按份共有之規定,要求被告支付其65萬元。
面對這一訴求,被告及第三人堅決反對,特委托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訴訟代理。
接受委托后,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三名律師經過仔細研究,鎖定本案訴訟的散打爭議核心為:一是該款項130萬元的性質,是“人道主義補償金”還是法定賠償款,是否適用共有物均分規則?二是在分配原則上,原告多年未盡撫養義務且已重組家庭,是否仍應與其他家屬一樣享有等額分配的權利?三是費用扣除上,被告墊付的差旅費及喪葬費等13萬余元,能否優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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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策略:“三維”抗辯打破“均分”邏輯破除共有物均分慣性
對此,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張紹明律師提出,案涉款項系責任方基于人道主義給予家屬的精神撫慰與生活幫助,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屬于《民法典》第309條規定的“按份共有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此類補償金分配應綜合考量各權利人與死者的親疏關系、經濟依賴程度及實際貢獻,然后進行合理分配,而非機械均分。同時還要優先扣除必要的合理開支。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陳沛霖律師協助被告整理了往返福建的差旅費2萬元,以及返鄉安葬產生的相關費用合計約14萬元的憑證。陳沛霖律師指出,上述費用系處理喪事的必要支出,經家庭協商確認,應從總額中優先扣除,故本案應當按照剩余價款116萬余元為基數進行分配。
對于具體的分配比例,張紹勇律師重點指出,對比各方撫養貢獻與生活關聯程度,被告的優勢在于長期獨自撫養汪壹,父子共同生活、情感與經濟依賴緊密。原告的劣勢在于自2017年離家后,未盡撫養義務,與死者生活聯系較少。第三人汪貳作為同胞兄弟長期共同生活,亦屬協議明確的權利主體。故,主張被告應分得剩余款項的80%-90%,原告僅應分配20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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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結案:律師釋法說理促成調解,法理情交融化解家庭糾紛
鑒于此案雙方爭議較大,且原被告及第三人等三方各執一詞,家庭矛盾也較為尖銳。隨后,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貴遵律師團隊秉持“實質化解糾紛”的理念,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同時,積極促成對話。最終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2萬元,向第三人支付3萬元了結此案。
相較于原告的訴求,雖然調解金額有所降低,但是,這也體現了法律對未盡撫養義務一方的評價,又兼顧了血緣親情,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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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三名承辦律師指出,處理人身損害相關款項分割時,須審查款項的來源性質與協議約定,區分“遺產”“死亡賠償金”“人道主義補償金”等權利屬性。對于人道主義的補償金,應適用“酌情分配”原則,避免陷入“均分”思維陷阱。
同時,賠償總額不等于可分配凈額。律師需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喪葬費、交通費等實際支出憑證,精確計算扣除基數。而且,在家事調解中,律師應善于運用“情理法”,對死者生前的親疏付出情況進行綜合考慮,促成當事人合理決定分配方案,促進家庭糾紛實質化解。(王小紅 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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