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吉林敦化哈爾巴嶺日遺化武處置作業現場發生意外。
日方工作人員在拆解老舊化學炮彈時,炮彈殼體突發破損,內部有毒藥劑外泄,兩名日方人員手臂直接沾染毒劑,出現中毒癥狀。
事故發生后,中方現場應急團隊第一時間啟動處置流程。
中方在完成去污消殺、緊急救治等全套應急操作后,將傷者送入定點專科醫院治療。
經過三天對癥醫治與住院觀察,兩名傷者身體指標恢復正常,于5月29日順利返回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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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的中國外交部例行發布會上,有日本記者就此次日方人員受傷事件提問,索要中方立場與看法。
這場提問引發輿論熱議,也讓塵封數十年的日遺化武歷史罪責與日方履約亂象再次暴露在公眾視野中。
如今散落中國的日軍化學武器,是近代日本軍國主義蓄意投放。
一戰后化學武器展露戰場威力,日本隨即啟動相關技術研發。
上世紀30年代,日本引進納粹德國的化學武器技術,在我國東北秘密建廠量產毒劑與化學炮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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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華日軍除了臭名昭著的731部隊,還有專攻毒氣作戰的516部隊。
該部隊主打芥子氣、路易士氣等烈性毒劑研發,公然在中國戰場對平民和作戰人員投放化學武器。
1929年至1945年,日本生產的化學毒劑絕大部分輸送至中國戰場。
相較于1995年日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造成的傷亡,侵華日軍毒氣戰的規模、烈度與危害性,遠超前者數倍。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后,日軍并未帶走剩余化學武器,而是就地銷毀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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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軍將數百萬枚化學炮彈、毒氣罐隨意丟棄在中國田野、河流、居民區地下,刻意留下長期安全隱患。
據統計,中國境內日遺化武埋藏點遍布18個省份、120多處點位,在冊化學炮彈總量超40萬枚。
吉林敦化哈爾巴嶺是國內規模最大的日遺化武埋藏區。
歷經數十年土層掩埋與水汽侵蝕,老舊化武彈體普遍嚴重銹蝕,泄漏風險持續攀升,且毒劑毒性保質期極長,至今仍具備致命殺傷力。
中毒幸存者會終身伴隨皮膚潰爛、器官衰竭等后遺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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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安全事故早已不是個例。
2002年,廣州新華路下水道施工中,工人挖出玻璃瓶裝氰化物與二氯化硫混合物,多名工人當場中毒,搶險消防員吸入毒氣受傷。
2003年,黑龍江齊齊哈爾工地挖出五枚銹蝕毒劑鐵桶,工人切割作業時引發毒劑大面積泄漏。
一樁樁事故,都是日本侵華罪行留下的長久創傷。
國際公約與雙邊協議,規定締約國需全權負責銷毀遺留在他國領土的本國化學武器,日本作為簽約締約國,必須承擔全部處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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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日簽署日遺化武銷毀專項備忘錄,再次細化權責,日方全權負責處置所需的資金、設備、技術、專業人員與配套設施。
中方僅提供場地協調、現場保障等輔助協助工作,不承擔主體責任。
按照協議約定,日方應在2007年,完成中國境內所有日遺化武的挖掘、回收與銷毀工作。
但截至2026年,二十余年過去,日方履約進度始終嚴重滯后。
日方從未向中方提供過完整、精準的化武埋藏點位線索,國內絕大多數遺留化武,均依靠民眾施工、日常勞作意外發現,再上報處置。
被動排查的模式,讓民眾長期暴露在未知的毒氣威脅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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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日方多次拒絕將遺留化武運回本土處置。
反觀其軍費投入,日本年度軍費早已突破千億美元,持續大肆采購導彈、軍艦、雷達等軍備。
更能凸顯日方履職疏漏的是同類事故的反復發生。
2025年11月,哈爾巴嶺作業現場就曾發生日方人員中毒事件,一名日方工作人員接觸毒劑后手部灼傷中毒。
時隔半年,2026年5月再度發生同款炮彈破損、毒劑外泄事故。
兩次高度相似的事故,足以證明日方從未復盤整改安全漏洞,作業流程、人員防護、現場管理均存在系統性缺陷。
作業人員操作不規范、設備老舊不更新、安全培訓不到位,是事故頻發的核心原因。
日方自身履職不力,卻試圖通過輿論提問轉移視線,轉嫁自身責任。
從現場應急搶險、毒污消殺,到傷者醫療救治,在日方履職缺位的情況下,中方主動兜底現場安全與人員救助工作。
中方在整場事件中的處置,始終恪守雙邊協議與人道主義原則。
日方將自身履約失誤造成的人員受傷,包裝成需要中方回應的輿論問題,本質是顛倒黑白的輿論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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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在中國土地上的化學武器,是日本軍國主義的遺留惡果。
時至今日,日遺化武早已不是單純的歷史問題,而是持續威脅中國民眾生命安全、破壞區域生態安全的現實隱患。
所謂日方人員受傷需要中方表態的提問,本身毫無合理性可言。
日方與其耗費精力制造輿論話題、規避自身責任,不如正視歷史罪責、履行國際義務。
加快化武銷毀進度、完善安全作業規范、補齊履職短板,才是日方需要直面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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