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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113條公民個人信息,一條都沒有直接賣出去,根本達不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為什么還會被判刑?
只因他利用這些信息干了這件事。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今天以一起真實案件為例,講清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所得如何認定,以及如何辯護。
一、真實案例
王大膽和周愣子、吳鐵頭幾個人,冒充移動公司員工,在農村打著“免費送油”的旗號,騙了113個老百姓的身份證信息。
他們沒有直接販賣這些信息,而是利用這些信息實名認證了113張移動手機號,再配上語音網關設備,搭建語音外呼系統,然后賣了外呼系統,獲利11200元。
后來,其中4個手機號被詐騙團伙用來騙了40多萬。
二、案件爭議
王大膽等人辯解,自己的行為不屬于“情節嚴重”情形,達不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不構成犯罪:
自己才收集了113條公民個人信息,遠不到5000條的標準;
自己沒有販賣個人信息,賣的是系統,沒有違法所得,達不到違法所得5000元的標準。
公訴機關認為,王大膽等人賣外呼系統11200元,就是違法所得,屬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王大膽等人的違法所得到底是多少?
是0,是11200元,還是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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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理由
法院認定,王大膽等人的違法所得不是0,也不是40萬元,而是11200元。
理由如下: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違法所得,不應限于直接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所得;以購買、收受、交換、欺騙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以該信息作為核心價值開展其他活動的衍生獲利,也應當被認定為違法所得。
本案中,王大膽等人雖未販賣信息直接獲利,但其利用非法獲取的信息完成了對113張移動手機號的實名認證,并將以此搭建的語音外呼系統販賣給他人以獲利。
這筆獲利表面上看是販賣語音外呼系統所得,但核心價值來源卻是前述被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因此,11200元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所得。
所以,王大膽等人的違法所得已經超過5000元的入罪門檻,屬于“情節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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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辯護實務
本案這種不是通過直接販賣個人信息獲利,而是通過利用個人信息的衍生品獲利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法所得的認定非常重要,直接關系到是否構成犯罪、判幾年、罰多少錢。
(一)先確定違法所得數額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規定,“對于違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認定,不必扣減其購買信息的犯罪成本。”
本案中,王大膽等人賣外呼設備收了11200元,法院直接認定11200元為違法所得,沒有扣除買油、買網關設備等成本。
但法答網對違法所得的認定做出了例外規定,“對于個別采取交易形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在認定“違法所得”時如不扣除成本可能使得案件處理明顯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的,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考慮。”
違法所得的數額,直接關系到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因此,辯護的第一步是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可依據具體案情主張扣除合理成本,爭取把違法所得數額降下來,若能降到5000元以下,直接無罪。
(二)再做量刑辯護
若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構成犯罪,那就進行量刑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解釋》)第五條的規定,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為“情節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因此,要通過辯護把違法所得降下來,爭取在三年以下量刑。
(三)最后財產刑辯護
很多人只關心坐不坐牢,忽略了罰金和沒收違法所得。
《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本案的違法所得為11200元,法院判了每人1萬或者5千的罰金,基本按違法所得的一倍計算的罰金,算是手下留情了。
此外,法院還沒收了王大膽11200元的違法所得。
因此,若違法所得算不清楚,判處的罰金、沒收的違法所得數額就可能很高,就會導致財產刑無法執行,進而影響坐牢后的減刑,引發一連串法律后果。所以,一定要計算清楚違法所得,并請求按最低倍數判處罰金。
五、律師提醒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法所得的認定,直接決定是否立案、刑期高低以及罰金數額。
尤其是那種“不直接賣信息,而是用信息干別的賺錢”的模式,更要小心,法院很可能把全部收入都算成違法所得。5000元的門檻極低,一不小心就進去了。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遇到文中的類似案情,如果你需要幫助,隨時聯系我;若覺得本文對你有幫助,請轉發給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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