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熱辣新聞發布了一則新聞,包頭一個學校的老師在班級管理時,有推搡、拉扯學生頭部的行為,被學生父母趕到學校在老師辦公室里毆打。
事后,學生父母被拘留罰款,而老師推搡學生也被認定為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自己承擔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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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推搡學生算體罰嗎?算,這個老師的遭遇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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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條文說得清清楚楚
可能很多老師覺得體罰就是打學生,扇耳光,拿棍子敲,拿腳踹,推一下學生算什么體罰?
但實際上,這種想法是一種認知盲區。法律對于教育懲戒和體罰的邊界劃分的是很清楚的。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給教育懲戒下了定義:是學校老師基于教育的目的,對違規違紀的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的方式予以矯治、促進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也就是說,懲戒的出發點是教育,而不是給學生制造痛苦。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還提出了老師不可觸碰的七條紅線。
比如說,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從法理上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凡是讓學生感受到肉體上疼痛的行為,都屬于體罰。
在這一系列法規條文的規定以及相關的解釋之下,推搡學生頭部顯然也屬于體罰行為。
雖然沒有像用棍子打那樣明顯,但是推搡本身會讓學生感受到身體的疼痛和人格的侮辱。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法律條文已經寫得很清楚了,推搡學生就是越界了,就屬于體罰的范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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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實際案例判得明明白白
如果說對法律不夠了解的話,這么一個實際的案例應該帶給老師們足夠的警示。
2025年6月,內蒙古包頭某中學班主任老師郭某,因班級衛生問題,與學生王某發生口角,對王某進行了拉扯,推搡王某的頭部。
事后,王某的父母沖進學校辦公室,對班主任郭某進行毆打,導致郭某受傷住院。
事后,公安機關對王某父母行政拘留并處罰款。
郭某提起訴訟,索賠1.9萬元。但是經過審理,最后判賠償老師郭某各項費用8494.85元。
為什么駁回了老師郭某的一部分訴求?就是因為法院在判決中認為,郭某作為老師,在教育未成年學生的時候,不應當對學生實施拉扯、推搡頭部等不當肢體接觸的行為。
法院認定這一行為違反了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直接激化了矛盾,是引發后續家長暴力沖突的重要誘因。郭某對自身損害的發生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所以經過這個案例,我們就能夠得出清晰的結論,即便只是推搡學生,這也屬于體罰的范疇之內,也是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
如果推搡學生這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老師也是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的,因為法院認定存在明顯過錯。
這個信號很明確,教師的教育懲戒權受法律保護,但是使用推搡等不當肢體接觸方式來處理學生問題,法院不但不支持,還會為還會讓老師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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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要對學生動手,就需要承擔責任
推搡學生其實就是體罰,各位老師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法律允許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權,但是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圍之內。
對于違規違紀的學生,可以點名批評,可以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檢討,可以一節課時間范圍內的罰站。
但是只要對學生動手,一旦引發后續糾紛,進入司法程序,法院極有可能認定老師存在過錯,由老師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無論是法律條文還是前面的案例,都在告誡我們:推搡,拍打、拉扯,只要是跟學生的身體觸碰,就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體罰。
這里邊有一個標準,任何讓學生感受到身體疼痛和心理壓迫的行為,都有可能踩到體罰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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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實施懲戒是教師的權利,也是保護自己的方式,但只要跟學生的身體產生接觸,只要對學生動手,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體罰,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廣大老師們一定要引以為戒,要在相關條例規定的范圍之內對學生實施合理懲戒,不要動手,不要觸碰到學生的身體,不要對學生的身體和心理造成傷害。
否則,作為老師的你,也可能因此承擔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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