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hoto by Xiao ming from Pexel
文 / 呦呦鹿鳴黃志杰
今天講一個剛剛曝光的小故事。
話說,有一位沈先生。他是陜西人,在北京工作。
2013年2月(13年前了),他從親戚那里聽說,西安市三橋街道有一個城中村改造小區,叫“加貝花園”。
當時他正想在西安買房,就去咨詢,售樓部里,開發商(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說,雖然如今五證不全,但以后肯定會補全,肯定能辦房產證。2月4日,他交了1萬定金,次日,他選了房號“12幢B單元34層3401”,建筑面積88.92平方米,單價為每平米2646元,總價235282元。
當天,他交了10.77萬元,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規定,2015年5月3日前交房,付款則分為四次:2013年2月5日付房款117700元,工程主體至16層付房款47100元,工程主體封頂付房款47100元,交房時付房款23382元。
交完錢,簽完合同,他就回北京上班了。
兩年后,到了交房時間,房子卻還沒有建好。
又過了兩年,2017年夏,他接到開發商電話通知:12號樓已封頂,請交剩余購房款。他回復說,交鑰匙時一塊把錢交齊。
但,過了幾個月,他接到了電話:12號樓只建到32層,沒有34層。
接著又是幾個月,他申請退款,然而開發商卻總說“沒有錢,先等著”。此后,每隔兩三個月他就詢問一次,但答案都是這個,“沒有錢,先等著”。
后來,他直接聯系了開發商的一位股東、小區所在當地一個村主任,陳總。經溝通,2020年,退了2萬元,2022年,退了5萬元。“之后就再也不接我的電話了。”
![]()
加貝花園所在地
怎么辦呢?這位沈先生就向西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返還購房款47700元,支付利息27394元,支付違約金47056.4元,共計12.2萬元。
雙方都出庭了,在仲裁庭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1、開發商于2022年6月28日前支付購房首付款、利息共計74785元;2、仲裁費5215元(沈先生已預交)由開發商承擔,由其在履行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給沈先生;3、雙方如履行,本案再無爭議,開發商如逾期履行,支付違約金47056元。
這個調解協議的精神很簡單:開發商仲裁后及時退款,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不過,開發商并沒有履行這個調解協議,而且,沈先生還搭進去了仲裁費5215元。
沒辦法,沈先生只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沒有二話,當即立案執行。但沒想到,法院查詢開發商財產狀況發現:名下無銀行存款、無房產、無車輛、無有價證券……
一干二凈,什么都沒有。于是,法院只好終結執行程序。
又三四年過去了,2026年6月,沈先生求助于最后一條途徑——媒體。
華商報記者先聯系了當時作為開發商代理人參加仲裁的李某,得到回復,“當時買33層、34層的也不只涉及沈先生一人,現在有的已經退完錢了,有的還欠著,也都協商過了,需要再等一等。”
隨后,記者又聯系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先生。所得反饋同樣令人吃驚。
陳先生說,父親去世后,他才繼承了法定代表人位置,加貝花園這個項目實際上并不是公司開發的,而是其他公司用他們資質開發的。他只知道加貝花園這個項目,對于加貝花園12號樓,他原來也不知道是多少層。
故事到這里,好像結束了,又好像沒結束。
因為整件事從頭到尾,就充滿了一種荒誕感。
而且,即便在媒體上,沈先生的遭遇也并非孤例。
也是在西安。2023年有一個報道,西安市高陵區的王先生,2018年7月在鹿園華府小區1號樓30層買了一套房,交了三十多萬元首付款,約定2021年年底交房。沒想到,等了幾年后,被告知這一樓棟總共只有23層。
因為,這棟樓的規劃就只有23層。
![]()
2023年,困惑的王先生
怎么辦呢?開發商說,也可以換2號樓的房子,但是價格得按現在價格算,每平米漲了幾千塊。
后來,當地區政府說,開發商當時還沒有取得預售證,屬于無證銷售。預售許可證是到2022年6月才取得。政府對王先生的建議是“走司法途徑”。
同樣故事還出現在陜西銅川。2014年,一位姚女士購買了26層的房子,首付6.7萬元,2021年收房時,發現開發商只蓋了24層就封頂了……開發商說:因為王女士投訴過,所以,既不給退款,也不給換房號。
那么,如何來定義沈先生這件事的性質?
當我思考到這個問題時,我的直覺是:當下的商業倫理有問題。
![]()
只建了一個大門的恒大某爛尾樓
讓我們先看另一個近期案例。
5月30日,浙江瑞安警方宣布:破獲了一起利用“僅退款”規則薅羊毛的網購詐騙案。
經查,一名買家在某網店七十多次購買衣物并收貨后發起“僅退款不退貨”,涉案金額超過2萬元,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而這位買家則說,自己最多算占小便宜,且“僅退款”都經商家同意。
![]()
警方從這位買家家里找到了這批衣服
如果嚴格按照法律的話,我記得,詐騙罪3000元就達到立案標準了。
什么行為構成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那么,沈先生買了34層的房子,開發商只建到32層就封頂了;王先生買了30層的房子,開發商只建到23層;姚女士買了26層的房子,開發商房子只建到24層……陜西三家開發商對沈先生、王先生、姚女士的所作所為,是不是構成詐騙呢?
我個人認為,構成。
朋友們可以思考一個問題:薅羊毛的買家和這幾個開發商,誰對社會利益的危害更大、更致命?
買家在網上買東西利用“僅退款”規則薅羊毛幾千塊就構成詐騙罪,開發商編造根本不存在的房子和買家簽購房合同,拿走首付,事后也沒有建房子,連那個樓層都沒有,這種行為如果不是詐騙是什么?
如果我錯了,請各位大咖教我。
尤其,當多年之后,公司還可以做到名下無存款、無房產、無車輛、無有價證券,法院還拿他們一點辦法都沒有。
連退款都是百般推諉,極限操作。
這類情況正常嗎?這能算是正常的私法糾紛嗎?
這不正常。這不能算正常的私法糾紛。如果這還是私法糾紛,是民間沖突,那么,我只能說,中國商業倫理出問題了,而且問題不小。
許多開發商,如許家印之流,之所以有那么多花式操作,把數以百萬計的家庭深深套入其中,其原因之一就在于他們心中沒有刑法,商業道德自覺很弱,表現在外面,就是毫無敬畏感,不斷探低底線,直至瘋狂。
一想到被爛尾樓困住的家庭數以百萬計,我心里很不是滋味。
沈先生這樣的小故事,當可列為當下史一個腳注。它可能是在告訴大家:只買現房。
呦呦鹿鳴20260603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