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5年5月31日晚,外賣騎手小盧駕駛兩輪電動車在天津西青區一路口與一輛小客車相撞,當場死亡。事發當天,小盧通過美團平臺投保“眾包騎手意外保險”,保費3元從配送費中自動扣除,意外身故保額60萬元,保險期間為當日19:03至次日1:30。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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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交警委托司法鑒定,認定小盧駕駛的電動車屬于“兩輪輕便摩托車”(即機動車)。小盧無機動車駕駛證,車輛未登記上牌。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作出拒賠決定。小盧的母親、妻子及兩個兒子委托天津會通律師事務所馬律師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60萬元保險金。
馬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實與證據。他指出:保單上載明的投保人為第三方公司,但保費實際由小盧本人支付,保單在小盧接首單時自動生成,不購買則無法接單,故實際投保人為小盧本人。根據《保險法》第17條,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小盧履行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保險公司從未就該條款進行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關于案涉車輛是否屬于“機動車”,馬律師援引《保險法》第30條:格式條款有爭議時,應按通常理解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普通公眾對“機動車”的理解是外觀、動力符合機動車特征且可辦理駕駛證照的車輛。而當地交管部門并未將超標電動自行車按機動車管理,小盧客觀上無法上牌、也無法申領駕駛證。因此,該車輛不屬于免責條款中的“機動交通工具”。
法院采納了馬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實際投保人為小盧本人,保險公司未盡提示說明義務;案涉車輛不屬于免責條款中的機動車;格式條款爭議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小盧的四名家屬支付保險金60萬元。案件受理費由保險公司負擔。
本案警示:互聯網短期保險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必須向投保人明確提示,否則無效;對于超標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應以普通人認知為準,不能以事后鑒定倒推;遇到類似拒賠,應及時委托律師維權。
(本文根據公開判決信息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文中律師及律所信息來源于公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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