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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名男子,4 個未成年女孩跟一個 27 歲的男人老潘跑到水電站去游泳,去的時候是四個女孩,回來只剩倆——不幸溺亡的兩個女孩是親姐妹,一個 15 歲,一個 13 歲。
他們的父親不斷上告,要求老潘賠償 270 萬。誰知二審判決結果下來,老潘只賠了 9 萬多一點,外加四年刑期。
痛失兩個女兒的男子沒有老婆。老婆給他一口氣生了 4 個女兒。小女兒出生時,他老婆難產病故。他一個人把2個孩子帶大,誰知13 同年后一天,他竟同時失去兩個女兒。
他欲哭無淚,上告無門,只能接受這個結果。
這是一個悲傷到極點的真事,背后還隱藏著細思極恐的線索。
第一個問題:四個女孩兒,最大的才 15 歲,她們是從什么渠道結識一個 27 歲的成年男人的?
目前還不清楚具體是哪一個女孩先結識了 27 歲的男人老潘,總之她們四個全跟這個老男人混熟了,非常信任地上了他的車,跟他出去玩。
未成年的女兒跟著外人跑出去玩,家長們到底知不知情?
這就引出了第二個問題:老潘帶著 4 個未成年女孩出去玩,他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老潘這個人不知道有沒有錢,但確實有閑心,以至于他可以“熱心腸地”帶著 4 個小女孩跑到荒郊野外去游泳。
他們游泳的地方,其實是一家水電站,位置偏僻,沒有任何游樂設施。而且電站在水邊立著警告牌,提醒這里不能游泳。
女孩們出事后,救援人員趕到現場,發現事發地荒草遍地,人煙罕至。正常人很難理解:27 歲的男人為什么會帶 4 個未成年女孩跑到這里來玩耍?
第三個問題:老潘到底結識四個小姐妹多久了?他有沒有對她們實施其他違法行為?
這一點,判決書里沒有提到,大概是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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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問題:老潘是如何一手制造了兩個小女孩慘死的惡劣事件?
老潘事先知道四個小孩不會游泳,也沒有攜帶救生圈等設備。當時四個小女孩先下水,但她們不會游泳,于是就站在淺水區說笑打鬧。
老潘突然從岸上猛地跳下水,朝著四個小女孩撲了過去。他認為自己是在和孩子鬧著玩,但是女孩們受到驚嚇,紛紛后退躲閃。出事的姐妹倆不慎滑進了水里,不會游泳胡亂撲騰,越急越出事。嗆了幾口水之后,她們就被水面吞噬了。
等到老潘手忙腳亂上前救起另外兩個女孩,兩姐妹已經消失在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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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個問題:造成兩名未成年無辜溺亡,為什么 27 歲的老潘承擔的責任如此微小?
今年4月22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即被告潘某刑期四年,另向女孩的父親支付9.1萬余元賠償款。
實際上,女孩們的父親索賠?270萬,索賠僅判賠9.1萬余元?,為什么懸殊如此之大?
法院是基于以下兩點做出的判決:
一,?責任劃分清晰?
法院認定潘某甲作為成年人,帶未成年人到禁泳偏僻水域且無防護,是悲劇主因,承擔70%責任;死者父親作為監護人,疏于安全教育管理,承擔30%責任;
水電站已設置醒目警示,事發地屬于偏僻生產區域而非公共游玩場所,已盡到管理義務,不承擔責任。
二、?賠償范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除交通肇事案件外,因刑事犯罪引發的民事賠償,僅支持喪葬費等實際物質損失,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這一標準是司法實踐中的統一規則,因此本案最終僅判決潘某甲賠償喪葬費91992.6元。
兩個好容易才養大的女兒歿了,獲賠 9.1 萬,怎么看,這都是一個最悲傷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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