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榆林常樂堡煤礦董事長雇兇砍總經理案件爛尾18年后,經自媒體曝光引發軒然大波。文章揭露,港商謝和平、高海燕夫婦因股權糾紛,被指從南京“調兵”32人跨省持刀行兇,致總經理張新田身中7刀、失血性休克,全身留下48厘米疤痕。案件歷經四次傷情鑒定,從“重傷”翻盤為“輕傷”,最終5名主犯未被起訴,直接行兇者至今在逃。文章刊發后,沉寂多年的案件再起波瀾,當事人與關鍵中間人各執一詞,真相愈發撲朔迷離。
案件回溯:30把砍刀與消失的通緝令
@八處壹號此前披露,2008年5月20日,謝和平夫婦以“商談”為名,將張新田邀至煤礦辦公室。隨后,埋伏在董事長辦公室的二三十名打手持鋼管、砍刀沖出,將張新田、財務總監汪新生等人砍翻在地。
案發后,警方《提請批準逮捕書》明確將謝和平、高海燕等5人列為嫌疑人,其中2名打手竟是南京市溧水檢察院天生橋山莊的保安。然而,案件在檢察環節急轉直下:第四次鑒定以“失血性休克依據不足”改定輕傷,2008年11月,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檢察院以“不在場、情節輕微、已取得諒解”為由,對5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直接行兇的彭超被列為在逃人員,卻蹊蹺地從通緝名單中“消失”。
更令人咋舌的是,謝和平夫婦此后不僅全身而退,更被塑造為“知識型企業家”。2025年,《經濟觀察報》一篇專訪將高海燕描述為憑借法律武器奪回產業的女強人,而對當年血案僅輕描淡寫為“董事會爭吵后的意外”。報道刊發后,受害者憤慨不已:“18年了,兇手還在逍遙法外,我們這些傷者卻被后遺癥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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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田被砍后全身刀疤達48cm
港商方回應:雇人只為“維持秩序”,系“保安行為過激”
4月9日,謝和平、高海燕夫婦委托助手吳先生及律師面見筆者,對文章內容進行反駁。吳先生強調,謝高夫婦當時聘請王林的保安隊伍,僅是“到礦上做保安維持秩序”,絕無傷人指令。“至于進去之后,他們和張新田之間因為行為過激、脾氣太沖,他們個人之間發生沖突,這和高總、謝總(指高海燕、謝和平)沒有關系。王林后面還因為涉及洗錢還是什么的坐牢了。”他稱,案發時高海燕、謝和平已離開現場,“完全控制不住局面”。
針對報道中提到的“關鍵操盤手”劉建申,吳先生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高總當時走投無路,才有病亂求醫。”他透露,劉建申以“撈人”為條件,迫使謝高夫婦在拘留所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事后卻未支付兌現。“這個協議是在不平等情況下簽的,后來高總通過仲裁將這份協議完全推翻。”
吳先生堅稱,謝高夫婦才是這起案件的受害者,在他們不知情下發生的沖突事件,事后卻要他們承受代價。而煤礦總經理張新田其實是案件受益者,“事發后他開心的不得了,因為他后面安安穩穩得挖煤賺了十幾個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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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醫學中心醫院老板劉建申 2021年擔任西安高新區火炬“云”傳遞
“保安”反駁:我是去“要賬”,反被港商“設局陷害”
然而,4月11日,筆者電話聯系到吳先生提到的關鍵人物王林,其說法與謝高夫婦截然相反。王林聲稱,自己并非受雇于謝和平,而是“被欠債不還”。“謝和平投資煤礦的2900萬都是借我的,我帶工程公司的人去榆林是要賬!”他解釋,自己公司有挖掘機,謝和平騙他說帶人去“挖煤礦”頂賬,結果卻陷入糾紛。
王林否認參與雇兇傷人,還說所謂他坐過牢的說法是“放屁”,王林說:“我只是跟隨謝和平去南京才被拘留,還遭遇了刑訊逼供。雇保安是謝和平自己找的,跟我沒關系。”
對于這起案件,王林顯得憤憤不平:“這些都是陷阱!謝和平想向張新田報仇,就栽贓到我們身上。”他透露,謝和平曾抱怨“張新田打過他眼睛”,揚言報復。但王林承認,案發時謝和平確已離場,他懷疑這是謝和平設計的“陰謀”。
隨著各方說法的矛盾浮出水面,這起18年前的舊案愈發顯得疑點重重。謝高夫婦的“維持秩序說”與王林的“要賬被坑說”針鋒相對,而當年那份改判輕傷的鑒定、消失的通緝令、未到案的30余名打手,依舊是未解之謎。受害者張新田、汪新生等人仍在苦苦維權,他們的傷口早已愈合,心里的坎卻始終過不去。正如汪新生所言:“我們找遍了紀委、公安、掃黑辦,案件卻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
如今,謝和平已77歲,高海燕71歲,張新田也63歲。這場延續十余年的恩怨,在各方各執一詞的辯解中,似乎更難見到終點。
律師觀點:嫌犯全部不起訴違背程序、裁量失范
關于該案辦理過程中的諸多爭議,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對此指出,檢察機關當年的相對不起訴決定在法律適用上存在明顯瑕疵。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相對不起訴僅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但本案呈現出典型的精心策劃特征:跨省調集30余人、事前準備砍刀鋼管、刻意埋伏行兇,且造成受害人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及嚴重后果,無論從組織規模還是社會危害性上看,認定為“情節輕微”不符合法定不起訴要件,屬于裁量失范。
趙良善強調,案件辦理程序存在多重違法嫌疑。其一,檢察機關在僅有1名受害人出具諒解、其余均未獲賠且不予諒解的情況下,片面采信存在爭議的“輕傷”鑒定,而對之前的兩份“重傷”鑒定視而不見,屬于程序瑕疵。其二,在共同犯罪處理上,在直接行兇者彭超及30余名打手均未到案的情況下,法定追訴程序并未終結,但司法機關不僅未持續追逃追訴、分案處置涉案人員,反而對全部到案核心嫌疑人一概不起訴,變相終結了全案追責程序,違背刑事訴訟追訴原則。其三,本案不符合嫌疑人歸案、主動投案、確認死亡或依法認定無罪無需追責的4種可以撤銷通緝令的法定情形,在逃的主要行兇嫌犯彭超,其網上通緝信息卻無故消失,這違反公安機關終止追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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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當時的媒體報道
北京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胡超奇還提出:此案即使不以故意傷害罪起訴,也至少應以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犯,而尋釁滋事是行為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某種行為即可入罪。本案中幾名嫌犯行為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北京英申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實務導師房立剛也認為檢方作出不予起訴不能理解。北京中聞(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知名刑辯律師杜家遷認為,榆林市應該成立聯合調查組或者上級檢察院介入,啟動對該案件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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