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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生成,僅供配合敘述
職業打假人是否應該合法存在,一直是個有爭議的話題,在早期支持的人占多,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出現,許多小商店不勝其擾。行政管理資源也被大量占用,甚至出現一些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結果反對的人越來越多。
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以及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后,“職業打假人”超過日常消費范圍的索賠,便明確規定不再獲得支持。
作為與之配套的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改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新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已于近日發布,將于2026年4月15日起開始施行。
新的《投訴處理辦法》有哪些變化值得關注,有哪些實務指導意義?
首先,是規定適用的范圍。
投訴針對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而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爭議的行為。
舉報則是指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
這個規定沒有限制消費者具體的消費的類型,但是,如果對藥品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的,根據該辦法第43條的規定,也可以“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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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值得關注的重點是對“非生活消費”的細化規定
該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判斷投訴是否屬于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考慮以下因素(下文中括號內為規定原文,黑體字為個人總結):
1、與通常消費者的購買習慣不符的(購買商品的數量、次數、頻率等與商品保質期或者消費者的通常消費習慣明顯不符的);
2、短期內或串通短期內集中投訴的(同一投訴人對同一經營者、同一類商品或者服務、同一類問題短期內大量投訴,或者不同投訴人惡意串通,對同一經營者、同一類商品或者服務、同一類問題短期內集中投訴的);
3、無法證實真實消費關系的(不能證明存在已實際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自身合法權益已實際受到侵害等真實消費關系或者消費者權益爭議的);
4、聯系方式集中的(多人使用同一手機號碼、通訊地址等聯系方式投訴的);
5、其他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考慮的因素。
上述規定還有一個最后的“兜底”條款,所以不限于上述情形,只要能證明不是出于真實生活消費的,均可以拒絕懲罰性賠償,同時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投訴不予受理(《辦法》第16條)。
上述規定對于消費糾紛訴訟到法院,適用前述2024年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也有很強的實操指導意義,相關證據的留存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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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投訴舉報人真實性的要求
如果不能明確投訴舉報人的真實身份、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則事實上,上述辦法第17條的許多判斷情形很難起到作用,或者說容易被規避。所以,新辦法加強了這方面的規定。
總的來說,新辦法有下面幾點:
1、明確要求提供投訴人的電話、地址、真實身份信息等,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該辦法第10、28條);
2、發現虛假材料的,將不予受理或終止調解處理(該辦法第16、23條);
3、如果發現市投訴舉報人涉嫌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移送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該辦法第42條)。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等刑事犯罪。
從這個規定也可以得出一個處理思路:通過投訴舉報的處理程序,獲取投訴舉報人的真實身份,再去查詢其投訴舉報記錄,以及后續通過裁判文書網,查看其類似索賠的訴訟記錄,從而判斷對方是否為“職業打假人”。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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