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案件中
許多“打工人”法律意識不足
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不夠充分
本篇文章整理了勞動爭議中
常見的法律問題“十問十答”
供大家參考 ↓ ↓ ↓
01
Q
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嗎?
A
不可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2
Q
收到仲裁裁決后,何時去起訴?
A
區分情況:
(1)如非終局裁決,當事人應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如為終局裁決,勞動者應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03
Q
發生了勞動爭議,要向哪個法院起訴?
A
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4
Q
法院受理哪些勞動爭議案件呢?
A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應受理勞動爭議的范圍及不屬于勞動爭議的糾紛進行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主張權利時要注意對照適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05
Q
勞動爭議起訴狀怎么寫?
A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或者需要確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標題、訴訟參與人身份等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以及落款等。
06
Q
與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發生勞動爭議,起訴時要如何列當事人?
A
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并同時注明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登記的與實際經營者不同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07
Q
勞動爭議常用的法律法規?
A
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主張權利應符合法律法規。勞動爭議常用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等。
08
Q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爭議需要準備什么證據?
A
一般勞動爭議案件中,需提供如下證據:
第一,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公積金繳費證明、工作證或員工證等。
第二,工資標準證據。如工資條、工資確認單、銀行流水等。
第三,工作時間證據。如,考勤記錄、打卡記錄、工時安排表、加班審批等。
第四,解除勞動合同證據。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辭職信、離職證明、送達憑證等。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需要注意,一般情況下,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視聽資料及電子應提供原始載體予以核對。
09
Q
在校學生兼職打工,是否為勞動關系?退休后在外工作呢?
A
都不是。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在外務工的,當事人可按勞務關系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10
Q
收到判決后,還能做些什么呢?
A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具有上訴權利。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履行義務人應依照判決書判令的日期和金額履行義務。如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勝訴方可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來源:河西法院、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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