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8 月,楊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案件移送審查逮捕,余杭區檢察院指控楊某在門診部擔任醫生,按照 “開藥套餐” 給規定病人虛假就醫開方配藥,涉及騙取醫保共計 651417.45 元,數額特別巨大,楊某家屬找到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委托葉斌律師介入,葉斌律師多次往返檢察院,從詐騙金額、犯罪地位和到案方式三個角度提出辯護意見。2021 年 11 月,檢察院采納律師意見,決定對楊某不起訴。
關鍵字:醫保詐騙 醫保基金 醫院 詐騙罪 詐騙金額 不起訴
案情簡介
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8 月,杭州某醫院中醫門診部利用規定病種病人的特殊醫保政策,招攬規定病人頻繁到門診部虛假就醫,指使門診部醫生在診療時,在不問病癥種類、所處階段、病人是否需要、不解釋藥物作用等情況下,給規定病人依照醫保可報銷的接近頂格金額開方配藥,從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期間,中醫門診部和代煎公司通謀,摳除 “開藥套餐” 中的 “石斛、紅曲、紅豆杉” 等貴細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起訴意見書指控,2017 年 6 月至 2020 年 6 月,楊某在門診部擔任醫生,按照 “開藥套餐” 給規定病人虛假就醫開方配藥,涉及騙取醫保共計 651417.45 元,數額特別巨大。
爭議焦點
1. 楊某醫保詐騙數額如何認定,是數額特別巨大還是數額巨大?
2. 楊某具有自首情節且依法可認定為從犯,能否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免除處罰,作出不起訴決定?
辯護意見
一、楊某的詐騙金額,應根據摳除的貴細藥數額認定為 232713.13 元,而非根據全部處方數額認定為 65 萬余元,起訴意見書指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屬事實認定錯誤
最初,起訴意見書指控楊某騙取醫保基金的數額為共計 651417.45 元,數額特別巨大,但是辯護人堅持楊某的詐騙金額認定有誤,不宜以楊某開具的處方金額概括認定,應以不放藥的醫保報銷金額予以認定,并非 65 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而是 232713.13 元數額巨大。
詐騙罪的行為模式為:欺騙行為,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產對方造成損失。本案中,楊某給病人開具石斛、紅曲、紅豆杉三味藥材,而實際上并沒有實際給到病人。門診部按照藥方向醫保局申請報銷時,仍按照醫師開具的藥方進行報銷,隱瞞了未實際將貴細藥給到病人的真相,讓醫保局誤認為門診部確實已經按照藥方的記載,悉數給病人藥品,在這種認識錯誤之下,醫保局將醫保基金報銷給門診部,從而導致國家醫保基金的損失。楊某按照負責人的要求開具藥方時,西藥、中成藥均實際給到病人,僅有部分貴細藥,在開具藥方后沒有煎制,病人也沒有拿到該中藥。該部分藥材就是 “虛開” 的藥材,其所對應的報銷的醫保,便是醫保基金的損失。根據臨平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醫生審計報告》,楊某不放藥的醫保報銷金額為 232713.13 元,該金額即為楊某的涉案金額。
二、楊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電話通知到案不屬于強制措施,電話通知后歸案符合《解釋》第一條規定的 “雖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 的時間范圍。楊某經電話通知后,其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其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即具有歸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此外,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其如何開具藥方,以及門診部的情況都進行了交代。故楊某具有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的情形,依法構成自首。
三、楊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地位較低,依法可認定為從犯
第一,從門診部的人員結構來看。涉案的中醫門診部各有負責人,楊某是應聘加入門診部,只負責給病人開藥方,在門診部中屬于最底層的工作人員,無任何管理權限,僅根據病人的要求開具藥方。
第二,從楊某的工作內容來看。根據楊某的供述:我在門診部上班的時候,門診部負責人會組織腫瘤疾病的病人到我們門診部來就診,但是在就診的時候我是按照負責人向我提出的要求來開相應的中成藥、西藥和中藥,價格都是在 1000 元多一點,每次不固定。他就是和我說普通病人的話就是正常看病就可以了,如果是腫瘤類疾病的病人,就按照他給我提出的要求開方子就可以了。楊某是一名中醫師,在門診部坐診。楊某的工作內容就是醫師的本職工作,開藥方。但楊某并不是問診后根據病人的實際情況開藥方,而是根據門診部負責人的指示開藥方。除此之外,病人是從何而來,病人的返利又是如何支付的,楊某一概不知,也不曾參與。故而楊某的工作內容簡單且機械,是門診部利用了楊某是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讓楊某按照其要求開具藥方。
第三,楊某并非本案犯意的提起者。不通過問診,按照既定的處方給規定病種病人開具藥方,并且給病人返利,以此騙取國家醫保基金的做法,在門診部行業屬 “潛規則”。門診部負責人擁有病人的資源,便通過采取“虛開” 藥方的手段騙取國家醫保基金。而楊某只是門診部負責開藥方的“工具人”,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并非主導者。因此,楊某只是一名受聘在門診部負責開藥的醫師,對門診部沒有管理權,也并非本案的策劃者,其每月領取固定工資,在本案當中犯罪作用較小,地位較低,依法可認定為從犯。
綜上所述,楊某涉案金額為數額巨大,而非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較輕,楊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認定為從犯,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可以免除處罰。故辯護人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申請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對楊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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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經過反復與辦案機關的溝通,多次遞交不起訴法律意見書,歷時 14 個月,2021 年 11 月 18 日,允道刑辯團隊的葉斌律師為楊某爭取到不起訴決定書。在刑事領域,在法律問題上,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就是對當事人自由與權利的保障,允道刑辯團隊不敢怠慢,只能勤勉盡責,全力以赴。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 律師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截至2024年,葉斌律師已執業16年,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與研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實務和訴訟技巧嫻熟,在詐騙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已成功辦理400多件取保、緩刑、無罪、罪輕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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