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企業跨境逃避稅被要求補稅 專家:跨境架構設計須匹配商業實質)
人民網北京7月20日電 (記者車柯蒙)此前,國內某社交平臺所屬集團財報披露需補稅5.479億元。該企業搭建的香港中間控股公司因不符合實質性經營活動特征,“受益所有人”身份被稅務部門否定,不能適用《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香港稅收安排”)5%股息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需按國內稅法規定的10%稅率繳稅。為此,企業就已分配股息補稅3.561億元,就待分配股息計提額外預提所得稅1.918億元。
多位專家表示,全球反避稅浪潮下,“形式合規”的跨境架構避稅模式行不通,架構設計須匹配真實商業實質。
“為給企業跨境經營提供稅收確定性和避免雙重征稅,我國已與114個國家或地區談簽落地稅收協定或安排。”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王寶順介紹,其中,按照內地—香港稅收安排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若香港居民企業持有內地居民企業25%以上股份且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內地公司向其支付的股息可享受5%的優惠稅率,否則應按國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10%稅率繳稅。
“這一政策安排為國際慣例,旨在為符合條件的企業降低跨境投資稅負,促進雙邊投資和經貿往來,實踐中卻被部分企業濫用以實現其避稅目的。”王寶順表示,企業搭建“避稅地—香港—內地”架構時,往往選擇在香港設置中間層公司,并由該公司申請享受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股息條款的優惠稅率。但是,部分企業集團的中間層公司人員、資產、功能有限,不具備實質性經營活動特征,不符合“受益所有人”判定條件,不能享受協定或安排規定的優惠稅率。
“稅務機關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遵循的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羅超平進一步解釋,根據稅務總局上述公告,“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不屬于“受益所有人”。
羅超平表示,在我國,實質性經營活動標準是稅收協定認定“受益所有人”的關鍵標準。稅務總局上述公告對實質性經營活動作出明確規定: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制造、經銷、管理等活動。這意味著,稅務機關將更關注企業經營實質,并結合企業股權結構、人員配置、資金流向、決策機制、風險承擔等多維度綜合分析,應對稅收協定濫用風險。
“除了設立中間層公司來套享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優惠,其他常見跨境逃避稅行為也需要警惕。”西南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市場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元聰介紹,關聯交易不合理定價是另一類常見的跨境避稅行為,企業利用紅籌架構安排,操縱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定價,人為抬高境內成本、壓低利潤,將境內利潤轉移至境外“無稅地”,形成“高稅國虧損、低稅地盈利”,達到整體稅負最小化的目的。利用跨境架構避稅實質是跨境稅基侵蝕行為,存在資本外逃與資產隱匿風險,造成國內公共財政損失,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當前環境下,合規才安全。”胡元聰表示,近年來,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簡稱“BEPS行動計劃”)相關措施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在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深入實施,與國內反避稅法規體系共同形成嚴密的跨境稅收監管網絡,通過架構設計、利潤轉移、隱匿收入等方式跨境逃避稅行為將無處遁形。跨國企業應從架構設計和運營實質上充分研判,合理搭建架構、做實境外主體實質,規范關聯交易的定價與管理。同時要嚴守法律底線,依法誠信納稅,才能有效化解涉稅風險,在國際市場中長期穩健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