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每個月都晚發工資,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嗎?
「法律解答」
不一定。
例如在(2022)京民申5584號一案中,北京高院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某技術公司每月10日前向張某某支付上個自然月的工資,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間某技術公司實際為每月15日左右、最遲不晚于23日向張某某支付上個自然月的工資。某技術公司遲延發放工資時間并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張某某亦未提出異議。張某某以某技術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某技術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缺乏依據。”
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25修正)》第十一條則明確規定了發發工資的具體時間,”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六個月。”倘若超過就可以主張被迫離職。但需要注意,如果拖欠金額較小,也有不予支持的法律風險。
例如在(2025)粵03民終2546號一案中,深圳中院認為,首先,金某公司于每月23日至24日發放上月工資,向某對工資發放金額及時間未提出過異議,且該發放時間并未達到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嚴重程度。向某以金某公司未依法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金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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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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