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中午12時,國家醫保局官方網站發布《張某堅受賄案》一文,披露了一起橫跨十余年的醫藥商業賄賂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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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官方網站文章截圖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堅曾任藥學部主任等職,利用職務便利與藥企勾連,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銷售商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人民幣2547.5萬元,美金1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
>>案件回顧:藥學部主任與副院長等人合謀,幫助藥品進醫院拿提成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檢索判決文書及公開資料發現,張某堅曾任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藥劑科副主任、主任,鄭大一附院藥學部副主任、主任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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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根據判決信息,本案最大的一筆賄賂,源于與藥商的深度勾連。張某堅先后與該院藥學部副主任李某(另案)及副院長王某祥(另案)預謀后,為李某星(另案)代理的藥品進入醫院銷售申請審批、更換藥品配送公司、保證藥品業務量、藥品回款等方面提供幫助。雙方約定,李某星銷往該醫院的藥品所獲利潤中,張某堅獲取三分之一的提成,并隨時可以支取。
2010年6月至2022年8月,在張某堅的幫助下,李某星共向該醫院銷售頭孢克肟膠囊、核糖核酸注射液等11種藥品;2018年至2019年,在張某堅、王某祥的幫助下,李某星共向該醫院銷售黃芪多糖注射液、雷貝拉唑注射液等8種藥品。銷售金額共計10.45億元,獲取利潤7300余萬元。按約定,張某堅應從中得款2433萬元,但他為規避調查,授意李某星將該款代為保管。
法院審理認定,張某堅對該款項具有絕對支配權,且多次讓李某星用賄款為自己支付相關費用,李某星將大部分賄款以存款、理財形式代為保管,不存在喪失支付能力的風險,故該2433萬元應認定為受賄既遂。
>>2010年至2022年,還有多筆受賄記錄
此外,2010年至2022年,張某堅利用職務便利,為河南省某某醫藥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上海某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侯某龍在新藥進入該醫院銷售申請審批、醫療器材銷售、變更藥品配送公司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侯某龍現金人民幣21萬元,美金1萬元,購物卡6萬元。
2013年3月至2015年中秋節,張某堅為西安某某藥業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徐某在該醫院增加藥品銷售配額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徐某現金人民幣共計30萬元。
2015年至2016年,張某堅為某某集團有限公司銷售業務經理劉某甫在該醫院藥品銷售方面提供幫助,先后17次收受劉某甫現金人民幣共計17萬元。
2011年至2015年春節前,張某堅為海南中興元某某有限公司業務經理郭某玉在該醫院藥品銷售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12次收受郭某玉現金人民幣共計17萬元。
2010年至2019年春節、中秋節期間,張某堅為河南某某醫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斌在該醫院銷售醫療物資方面提供幫助,先后20次收受張某斌現金人民幣共計13萬元。
2010年至2018年,張某堅為某某藥業集團副總經理朱某玉在項目臨床實驗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朱某玉現金人民幣4萬元,購物卡1.5萬元。
2014年至2019年春節期間,張某堅為武漢某某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田某在該醫院銷售藥品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7次收受田某現金人民幣5萬元。
>>溯源追責,三家醫藥生產企業失信被處置
國家醫保局在文章中指出,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收買醫院進藥和醫生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哄抬醫藥價格,損害患者利益,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床價值轉為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用賄賂為高價藥械開路,讓賄賂多少成為評價選擇藥械的標準。
本案中,受賄人作為藥學部主任,本應恪守醫者仁心,指導臨床合理用藥,采購和使用質優價宜的藥品,卻濫用藥品采購與使用管理權,與醫藥企業建立畸形的利益勾連,按個人所獲不當利益決定采購和使用藥品耗材的來源,嚴重擠壓了合法生產經營企業的公平競爭空間。
一審案源已于2025年第一季度下發,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信用評價制度要求,引導鼓勵配送企業舉證,共穿透代理商“馬甲”背后的醫藥生產企業10家,均已被評定為不同等次的失信等級或通過提交整改報告、剔除價格虛高空間、退回不合理收益等措施糾正失信行為。西安迪賽生物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等”失信)、海南中興元醫藥有限公司(“中等”失信)、武漢同濟現代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失信)拒不糾正,已按規定采取對應的約束處置措施。
>>終審裁定: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30萬元
該案經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審理,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3)豫1423刑初45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對被告人張某堅非法所得2547.5萬元及美金1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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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刑事裁定書
宣判后,張某堅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9月,商丘市中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王煜鑫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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